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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90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902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學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656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呂學誠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呂學誠前於民國9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0年度壢簡字第1133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3 年確定;復於9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115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於92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2年度壢簡字第1838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再於同年間因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同法院以92年度易字第1126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嗣經同法院以93年度撤緩字第20號撤銷上開緩刑,前揭各罪接續執行,於95年10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0 年1 月4 日10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25號前,以自備之鑰匙竊取范志燦所有車牌號碼4976-JT號自用小客車。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年月16日14時許,在新北市○里區○○路2 段540 巷某處,徒手竊取余美梅所有車牌號碼3701-VE號自用小客車車牌1 面,得手後將該車牌懸掛於前揭竊得之自小客車上使用。嗣於100 年1 月20日13時30分許,因另案通緝,為警在新竹縣湖口鄉○○路○ 段550 巷51號前查獲,並扣得上揭自小客車及車牌1 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呂學誠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范志燦於警詢、被害人余美梅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2 份及監視器翻拍照片5 張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其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曾受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且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竟再度竊取他人財物,缺乏對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行為實有不當,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所生之危害,暨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用以竊取前揭自小客車之自備鑰匙,雖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物,然未據扣案,且被告於審理時供稱業已丟棄,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現尚存在,為免日後執行困難,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舜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欣儀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902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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