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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50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吳佳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506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嘉賓

      許竣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570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丁嘉賓、許竣元共同竊盜,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丁嘉賓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3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因多次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289 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2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54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23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7 月,並與前揭所示拘役50日之刑接續執行,於民國98年10月2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98年12月4 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本案構成累犯)。許竣元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3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49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4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前揭三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66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 月,於98年3 月31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98年6 月1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本案構成累犯)。

二、丁嘉賓、許竣元2 人均仍未知悔改,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12月10日下午1 時20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已改制為新北市板橋區○○○○街10巷17號前,共同徒手竊取李銘俊所有置放於上址通道土地上之鐵捲門4 片(價值約新臺幣1 萬元)得手,再將上開竊得之鐵捲門,以2160元之價格變賣予不知情之「允昌環保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林聖鈞,並將變賣所得朋分花用。嗣經李銘俊調閱上址監視器畫面,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李銘俊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丁嘉賓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暨被告許竣元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銘俊於警詢中指述之失竊情節相符,並有證人林聖鈞於警詢中及證人林貞儀於偵查中之證述足參。此外,復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李銘俊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被告丁嘉賓於變賣贓物時所書寫之字條、車輛詳細資料表、查獲贓物之現場照片等件附卷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之自白確均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就上開竊盜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分別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渠等均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俱屬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及犯罪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淑壬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吳佳穎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506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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