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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81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8816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嘉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4646號),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受理案號:100 年度易字第3221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李嘉貞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內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共計零點陸參零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肆只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惟更正及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欄第6 行之「95年3 月18日入監執行」為贅載,應予刪除;同欄第9 行之「95年1 月27日因施用毒品案件」應補充為「民國95年1 月27日因施用毒品案件、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同欄第13、14行之「有期徒刑7 月、10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7 月、4 月」;同欄第16至18行「又因藥事法案件,於97年間經同法院以96年度訴字42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於99年2 月3 日執行完畢」應更正為「前又因違反藥事法、轉讓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281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8 月,減為有期徒刑9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964 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708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部分先行確定),被告復就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部分提起上訴,嗣由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5128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經入監接續執行上開罪刑後,於100 年2 月2 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甫於100 年5 月2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

(二)扣案甲基安非他命4 包驗餘淨重共計0.6306公克。

(三)本件證據尚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 年7 月15日航藥鑑字第1003777 號毒品鑑定書各1 份、扣案物品照片4 張【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4646號卷(下稱偵字卷)第7 至8 頁、第10至11頁、第36頁】。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所為,係犯上開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其為施用毒品而持有之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前揭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而經觀察、勒戒及刑事執行,業如上述,然猶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可徵其悔意不深,遠離毒品之意志薄弱。惟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對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其施用毒品之動機,暨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扣案甲基安非他命4 包內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凈重共計0.6306公克)係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4 只,有防制毒品裸露、潮濕及便於攜帶之功能,均係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見上開偵字卷第5 頁背面、第32頁),爰併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沒收之。

四、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毛彥程

書記官 翁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816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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