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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44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劉正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4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雅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雅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雅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5年確定,並於民國97年10月1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668號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又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42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再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罪,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訴字第1095號、第1388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10月、6 月確定,復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98號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50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徒刑則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4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於98年8月26日確定;另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58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確定,前揭二案接續執行,於97年10月10日入監後,現在監執行已逾三分之二,本院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法務部業於101年3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 10101075540號函核准受刑人之假釋,是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正偉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44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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