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1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716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勝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毒偵字第67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勝紘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個、分裝勺壹支、殘渣袋壹個,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二段第5-6 行關於「員警經其同意搜索上址住處」之記載,應更正為「員警經其同意搜索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 號12樓之1 之住處」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並經法院判刑確定執行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吸食器1 個、分裝勺1 支、殘渣袋1 個,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000年度毒偵字第6745號
被 告 張勝紘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中和區員山路611巷2弄19之
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號4樓之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張勝紘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
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均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
度毒聲字第586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7 月14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
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23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業
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交上訴字
第178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9年3 月2 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
度士簡字第482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5964號判處有期徒刑
3 月確定,以99年度簡字第6126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007號判
處有期徒刑6 月、2 月、3 月、3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
刑1 年確定;因竊盜、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
年度易字第3146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
刑6 月確定;上開各罪刑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
聲字第83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於101 年
9 月21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於101 年11月
27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被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
論。
二、詎張勝紘仍未能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意,於102 年8 月18日12時許,在新北市○○區○
○路000 巷0 弄00○0 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
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 次。嗣於102 年8 月18日16時10分許,員警經其同
意搜索上址住處,扣得毒品吸食器1 個、分裝勺1 支及殘渣
袋1 個,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勝紘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坦承不
諱,並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9 月2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A0000000號)、搜索同意
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移送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及
查獲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曾再犯施用毒品罪,經法院判決確定之事實,亦有本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在監在
押紀錄表各1 份可佐。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
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張勝紘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於施用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
所載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
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
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
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黃佳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