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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33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73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靜宜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4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靜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靜宜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11月22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102 年7 月5 日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靜宜前因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①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563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另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494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後經撤回上訴而確定,上開所示之刑,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4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②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4548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後經撤回上訴而確定,另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40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3 月確定,上開所示之刑,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8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③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5739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④上開①②③所示之刑接續執行,於99年11月5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後經撤銷假釋,尚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5 月19日;⑤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254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另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4380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所示之刑,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56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⑥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422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現在監接續執行上開④所示之殘刑及⑤⑥所示之刑,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2 月9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1月18日;乃受刑人於102 年7 月5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7 月5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 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琮欽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33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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