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8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28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凱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6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凱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凱盛因竊盜、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5 月3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則明揭其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㈠於100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交訴字第24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交上訴字第51號駁回上訴確定;㈡另於101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12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8 月、7 月、5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490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㈢復於101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1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確定;㈣再於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湖簡字第11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㈤又於101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54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 月確定;㈥另於101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73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4719號裁定前揭諸刑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 年8 月確定,乃入監接續執行前揭各項徒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8 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6 月25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