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5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51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塗明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8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塗明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塗明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5 月9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2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塗明宏(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15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二)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274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壢簡字第22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簡字第16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13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35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9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99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6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2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 月確定。受刑人自101 年5 月9 日入監執行,上開(一)、(二)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6 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 年11月7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10月1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687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