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80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陳伯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804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鴻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毒偵字第6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鴻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殘渣袋伍個、吸食器肆組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記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聲搜字第001499號搜索票影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乙份(見毒偵字第6344號卷第6 至10頁)」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林鴻偉前有如附件所載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 年內,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法訴追處罰。

三、復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林鴻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審酌被告林鴻偉前已受觀察、勒戒之處遇程序,竟仍再次漠視法令禁制施用毒品,不惟戕害自身健康,對社會風氣亦足生重大影響,顯無戒除毒癮惡習之決心,殊非可取;惟考量施用毒品者均具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應側重以醫學治療、心理矯治處理為宜,又兼衡其素行、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殘渣袋5 個、吸食器4 組,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陳在卷(毒偵字第6344號卷第39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均諭知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啟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伯厚

書記官 黃心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6344號
    被      告  林鴻偉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
                        居新北市○○區○○○○000巷00樓
                          頂樓加蓋小房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鴻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5年10月
    2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371
    6、3758、66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戒除毒癮,
    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
    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7月8日23時許,在新北市○○區○
    ○○路000巷00號頂樓加蓋房間內,以燃燒玻璃球吸食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7月10日16時
    10分許,為警在上址房間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殘渣袋5個
    及吸食器4組,經採尿送驗後,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鴻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6年7月25日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
      驗單(尿液檢體編號:106504號)。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袋5個及吸食器4組
    為被告所有且為施用毒品之器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
    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張啟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8043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