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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152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615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文龍

      陳詹秀霞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6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文龍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詹秀霞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㈠第7行「『林嗑頭給死啦』」更正補充為「『你嗑頭給死啦』、『給他死』、『要打的你脫塞連!嘎林悲試看麥』、『你不是一個查甫!你是一個死人臉』」、同欄一、㈡第3行刪除「『死老婆的』」,第4行並補充辱罵言詞「及『看你就像一個雞掰沒啦』」;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6行「業據告訴人指訴甚明」補充為「業據告訴人於警詢中指訴甚明」、同欄二第4行補充「被告陳文龍與陳詹秀霞就犯罪事實一㈠所載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審酌被告2 人以如聲請書所指恐嚇、公然侮辱行為加諸告訴人,致告訴人受致損害,助長社會不良風氣,暨衡其等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陳詹秀霞所宣告之2 罪刑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張建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趙毓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683號
    被      告  陳文龍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5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詹秀霞
                        女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5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文龍與陳詹秀霞係夫妻,雙方與沈亞東係鄰居。陳文龍、
    陳詹秀霞與沈亞東前有訴訟糾紛,竟分別為下行為:
(一)於民國106年9月24日17時47分許,陳文龍、陳詹秀霞共同基
    於恐嚇及公然侮辱之犯意聯絡,在沈亞東位於新北市○○區
    ○○路000巷00弄00號4樓之2住處門口大聲叫囂,陳文龍以
    腳踹沈亞東住處大門,並以「幹你娘老雞掰」、「很好幹吼
    」、「你家死人啦」、「幹你娘」等語;陳詹秀霞以「叫伊
    死起來」、「雞掰氣啦」、「雞掰臉」、「死好啦」、「給
    他死啦」、「林嗑頭給死啦」等語,恫嚇並侮辱屋內之沈亞
    東,沈亞東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足以損害沈亞東
    之名譽。
(二)另於106年10月11日17時28分許,陳詹秀霞基於公然侮辱之
    故意,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1樓,不特定公
    眾得出入之該處樓梯間,以「雞掰臉」、「死老婆的」、「
    報應啦」、「你現世報啦」、「看你就雞掰臉」等語,侮辱
    沈亞東,足以損害沈亞東之名譽。
二、案經沈亞東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文龍、陳詹秀霞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恐嚇等
    犯行,被告陳文龍辯稱:伊當時只是因為告訴人亂丟垃圾,
    伊就去找告訴人理論,並且踹他家門兩下,但伊沒有說這些
    話云云;被告陳詹秀霞辯稱:伊與告訴人之前有官司,後來
    只要見到就會吵架,但伊沒有說過這些話云云。惟查:上揭
    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指訴甚明,並有106年9月24日、10月
    11日之現場錄影光碟1份附卷可參,且經本署檢察官當庭勘
    驗屬實,此有本署107年1月24日訊問筆錄在卷可佐,被告2
    人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陳文龍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
    之恐嚇、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等罪嫌;被告陳詹秀霞就犯
    罪事實一、(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第309
    條第1項公然侮辱等罪嫌,又被告陳文龍、陳詹秀霞此部分
    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
    ,從一重之恐嚇罪處斷。至被告陳詹秀霞就犯罪事實一(一)
    、一(二)之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檢  察  官    張建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152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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