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4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844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明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36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明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且前因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先後判刑確定,最近又因竊盜案件,甫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5962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尚不知悔改,猶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為顯不足取,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藍色電動自行車1台,業經尋獲並已發還被害人,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見偵卷第11、13頁)在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毋庸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承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3644號
被 告 陳明煌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明煌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98年度訴字第
1589號、第1818號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確定,並
經同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9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
月確定(下稱甲刑);又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3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下稱乙刑);再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414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9月確定,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
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2次)、5月(2次
)、8月(3次)、8月(2次)確定,及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以99年度桃簡字第3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確定,
暨99年度審易字第5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經上訴後由
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286號駁回上訴確定,並由
同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542號將上開各刑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5年8月確定,經與前開甲、乙二刑接續執行,於105年4月
2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所餘刑期於106年5月
9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
其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7年10月23日
6時27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大智街與六張街口,徒手竊取
林於蒼所有之藍色電動機車1部(價值新臺幣29,800元),
得手後騎乘離去。嗣於107年10月24日19時30分許,在新北
市三重區正義北路308巷口,為警攔檢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明煌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林於蒼於警詢時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
保管單、現場與監視器翻拍畫面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
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
定。
二、核被告陳明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
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全國刑案資
料查註表在卷可稽,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檢 察 官 林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