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9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99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蕙如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1471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8年度簡字第423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蔡蕙如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蕙如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本可預見將帳戶提供給不相識之人,可能幫助犯罪集團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之用,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16時許,在新北市樹林區佳園路3段附近之統一超商店內,將其所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收執,並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對方提款卡密碼。嗣該人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107年12月14日9時30分許,以未顯示門號電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張燈城,冒用政府機關中央健保局及其公務員名義,向告訴人張燈城佯稱:因張燈城冒領健保費及涉及洗錢案等語,要告訴人張燈城匯款至其指定之銀行帳戶,致告訴人張燈城陷於錯誤,於107年12月19日,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15萬元至被告蔡蕙如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及郵局帳戶內,嗣因告訴人張燈城發覺有異報警處理,方循線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且為幫助犯。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再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必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本諸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且為幫助犯,係以被告供述、告訴人於警詢時指訴,及被告申辦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及郵局帳戶之客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及告訴人提出之遭詐騙匯款明細表等資料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我並沒有幫助他們,我是申請貸款,因為我有信用卡債務做協商分期,所以我比較難跟銀行申請貸款,我是之前瀏覽網路的時候,會出現貸款的資訊,我有留言詢問,沒有多久就有1個人打電話,說我有留言,問我說是否有要做貸款這方面,要跟我加LINE協助我;我不是提供帳戶資料給對方使用,我是申請辦理貸款,我才提供提款卡,對方說要幫我做內部資金流向比較漂亮,貸款比較容易審核過;對方為了確保他們所進入的資金,我不會動用,所以需要提供提款卡、密碼,方便把那筆資金提領出來,過3至7個工作天,提款卡就會還給我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依照自稱「王志華」之人指示,於107年12月14日16時許,在新北市樹林區佳園路3段附近之統一超商店內,將其所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及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收執,並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對方提款卡密碼;告訴人張燈城於107年12月14日9時30分許起因受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而於同月19日將款項15萬元、15萬元分別匯入被告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及郵局帳戶後,款項幾乎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等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時陳述遭詐騙而匯款的過程,並有被告申辦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及郵局帳戶之客戶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等相關資料在卷可參,復為被告所是認,上述事實均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使其犯罪易於達成而言,故幫助犯之成立,不僅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行為,且須具備明知他人犯罪而予以幫助之故意,始稱相當。刑法不承認過失幫助之存在,從犯之成立,須有幫助之故意,亦即必須認識正犯之犯罪行為而予幫助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824號、72年度台上字第6553號判決採相同意旨)。基此,於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倘交付帳戶之人並無幫助犯罪之意思,亦非認識或可得預見收受其帳戶之人將以之作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工具者,則不能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是本案所應審究者,乃被告交付台北富邦銀行及郵局帳戶資料予他人,是否具有幫助犯罪之意思或可認識或得預見將會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分述如下:1.被告因缺錢急需用錢,然因無法通過銀行貸款之申請,在網路上看到貸款的廣告,即於線上留下訊息後,接獲自稱「王志華」之人與其聯絡,表示需要提供帳戶金融卡、密碼,對方可幫忙做資金流向以美化帳戶而通過貸款,故依「王志華」之指示,將系爭台北富邦銀行、郵局帳戶之金融卡,寄予「王志華」指定之收件人「劉*峰」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簡易程序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供述在卷,經核其前後所述寄交帳戶提款卡及告知密碼之經過、細節均屬一致,並有被告於警局提出與「王志華」之LINE對話紀錄,且本院簡易程序訊問時當庭檢閱被告提出手機中被告與自稱「志華」之人的LINE對話紀錄,並將該手機LINE對話紀錄畫面拍照附卷(見簡字卷第59至94頁)。觀之被告手機於107年12月14日前某時起至12月20日LINE對話紀錄,自稱「王志華」(或「志華」)之人要求被告填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現居地、戶籍地、從事工作、工作時間、薪資多少、領薪日、有無薪轉、目前有無貸款或信用卡、貸款哪間銀行、一個月繳多少、繳款日、有無遲繳或未繳、開戶過銀行有哪幾間、這次貸款金額需求多少、貸款用途、何時需要等項,被告獲知後隨即依指示填載各項資料及數據,過程中並將自己身分證、健保卡及郵局存摺、提款卡、華南銀行存摺拍照後,將影像檔傳送與對方,雙方對話過程中,自稱「志華」之人向被告表示:「我幫你送審核下午回你」、「華南當初貸110萬4700/月26號、自動扣款」、「車貸:和潤28萬6860/月24號超商」、「這邊我先幫你跑後續流程,資料收到第一時間會跟你說,每天進度都會跟你報告」、「資料已經到了,目前一切順利,麻煩等候耐心撥款」、「蔡小姐,我是專員,我現在把主管的賴發給你,你這邊加一下」等申請貸款進度情形,被告表示加了對方主管的LINE好友後,稱「現在都主管跟我聯繫?」,該名自稱「志華」之人回稱「對」。之後被告向不詳姓名之人(即「志華」所指主管;自稱「士瑋」)稱「我都還不知貴公司名稱」、「請拍個名片給我」,對方回稱「快客便」,並將「快客便QuickBanK專員王士偉」之名片影像檔傳與被告,對方於過程中打LINE電話通話,被告有多次未接來電,向被告稱「蔡小姐,你是怎麼了,不放心的話我跟財務說下用別的方式處理..」、「錢的事我處理好了..」、「帳有在做了」、「等等你下班去刷下郵局跟富邦本子,拍照給我」,且被告於準備程序提出其寄交提款卡前與所稱貸款代辦人員間電話通話錄音檔,雙方之間確有如附表所示申辦貸款之對話,業經本院審理時勘驗手機通話錄音檔屬實,並記明筆錄在卷可稽(見易字卷109年2月24日審判筆錄第3至8頁),參酌被告於電話中稱:「我手邊沒有那麼多錢啊。我是真的沒有,我不是怕你們,我是真的沒有那麼多」、「因為你的薪資都直接去繳東西繳完啦,身上放不了太多錢,最多大概只有1萬出頭,生活費而已啊」,足見被告前開辯稱其因急需用錢,為辦理貸款而依代辦人員指示寄出帳戶之金融卡及告知密碼等語,尚非虛捏,應可採信。
2.由被告上開被告與所稱貸款代辦人員間LINE訊息對話及電話通話內容,雙方之間確有申辦貸款及要求被告寄交提款卡、詢問提款卡密碼等對話,參諸被告於偵查中供稱:(當時為何要提供提款卡?)對方說因為我無法提供貸款金額的1成,要幫我做比較好看的進出帳,銀行才會比較好過,說錢是由他們公司撥的,需要保證我不會拿提款卡提款,所以要寄給對方,他們收到後還是我要去湊貸款1成的費用,我跟對方說我就是缺錢,湊不出7萬元等語;審理時供稱:(這是什麼時間的對話?)去年11月的時候,這時候還沒有寄提款卡出去,隔幾天才去寄,後來就是用LINE對話,我後來也沒有借到錢,他叫我匯1成的訂金,他說我如果準備不到7萬元的話,看多少,3萬元也好,我跟他講都調不到。他問我身上有1萬元生活費,我說我沒有辦法,然後他說要全程幫我處理。他說他們公司的會計會撥錢進去我的帳戶裡面,會有金額要貸款才會有那個數據給銀行看,然後他說匯進去的錢我不能動,我就說好,後來沒有多久他就說會計已經準備要把錢匯進去了,叫我準備提款卡寄給他,好讓他把資料做好後,把錢提領出來等語,足見該名自稱「王志華」(「志華」)之人或其主管等人係佯稱可代辦貸款業務,對於何以要求被告必須提供銀行提款卡、密碼,均有一套似乎合情合理之說詞,一般民眾確有可能為其說詞所惑,被告當時因急需貸款,一時失慮而相信對方所言,與常情尚非有違。
3.被告偵查中供稱:(你常使用的金融帳戶有哪些?)國泰世華跟郵局。(你為何未將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寄出用以貸款所用?)因為我國泰世華有綁訂APP購款還有網路銀行,所以沒有寄出去等語,被告所交付之郵局帳戶為其經常使用,衡諸常情,倘若被告確係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而交付上開帳戶提款卡,為免造成本身日常生活所需金融交易之不便,理應交付其不常使用之金融帳戶,被告交付做為日常生活頻繁使用之郵局帳戶,將造成其經濟生活不利,由此可徵被告所稱其為申辦貸款而依代辦人員指示交付帳戶之提款卡及告知密碼等語,應非無據,被告既係為尋求借貸而與自稱「王志華」(或「志華」)及「志瑋」等人聯繫並談論借貸之金額與如何交付帳戶提款卡等節,被告自始是否果有縱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並非無疑。
(三)被告於警詢時,就是否知悉金融卡及密碼交付於不熟識之第三人可能會造成他人財產遭受侵害乙事,供稱:我當下沒有想到這個問題,只是有質疑為什麼要提供金融卡及密碼給他,(為何仍將提款卡與密碼交付予你所稱之代辦公司?)因為他說那是他們公司正常的作業流程等語,且查:
1.詐騙集團詐騙手法日新月異,縱然政府、金融機構與媒體已大肆宣導、報導,仍屢屢發生受騙之案件,其中被害者亦不乏有高學歷、收入優渥或具相當社會經驗之人,受騙原因亦甚有不合常情者。況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及風險評估,乃因人而異,本案被告於案發當時缺錢急需用錢,被告於此種情況下,本難謹慎、冷靜思考提供上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之風險,於案發當時未必具有一般人之警覺程度,其因疏於提防將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與自稱代辦貸款之人,實有可能。被告供陳案發當時因超貸而無法正常借款,被告因無法循一般管道向銀行貸款,而於貸款網頁留下個人資料,即接獲自稱代辦貸款之人來電表示可協助通過貸款,被告一時疏於查證對方之真實身分,誤信對方可協助製作財力證明、美化帳戶,率爾依對方要求提供其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明人士,以供辦理貸款之用,所為固有可議之處,然僅足認定其係不慎輕信他人,以致個人帳戶遭不法使用,尚難推論其自始即有預見提供帳戶可能遭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
2.又被告既因誤認代辦貸款人員可協助製作財力證明、美化帳戶,以申辦貸款,始依自稱「王志華」(「志華」)等人指示寄出上開帳戶提款卡並提供密碼,其目的亦僅止於讓「王志華」等代辦貸款人員可以順利協助為其申貸而已,縱然被告主觀上認知「王志華」等人係欲以美化帳戶之方式向銀行貸款,惟所謂美化帳戶之方式,或有由資產公司或代書先貸予款項存入帳戶,待貸款核撥之後再予清償,方法多元,未必盡屬違法行為,亦不難見,自不得以此推論被告得以預見甚至容任其提供之上開帳戶金融卡做為詐騙集團用以犯罪之用,尚難據以認定被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按:關於行為人提供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以製作金流,美化帳戶,能否據以認定其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9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959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529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191號、108年度上易字第464號判決意旨,均採否定見解,可資參考)。
3.公訴人雖以被告於交寄提供二帳戶時,該二帳戶內餘額亦僅剩不多,被告顯抱有縱為詐騙者詐騙帳戶,反正帳戶內餘額甚少並無損失之心態,而於可預見之情況下,仍予提供,其有幫助詐欺之預見可能性,且亦有認知無疑等語。惟被告既稱於當時缺錢急需借貸款項,即處於經濟窘困之狀況,其將帳戶內之款項提領殆盡,尚屬合於情理,自難僅因被告該等帳戶之餘額不多,即認定被告對於提供帳戶資料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而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四)被告所辯係因與代辦貸款人員接洽協助辦理貸款事宜,始提供上開台北富邦銀行、郵局帳戶提款卡及告知密碼等情,業據其提出相當證據資為證明,核其所辯並非毫無憑據,且告訴人受詐欺集團成員詐欺於107年12月19日將款項15萬元、15萬元分別匯入被告台北富邦銀行及郵局帳戶後,自稱「王志華」之人所指主管,於107年12月20日仍向被告稱:「早上10點前刷下郵局跟富邦銀行的本子,拍照給我」,被告回稱:「你是騙子」、「你們把我的提款卡拿去用詐騙人頭」,對方稱「那是做出入帳」、「你是什麼問題」,被告則稱:「警察都找上我了」,對方稱「怎麼可能」等語(見簡字卷第93、94頁),而警方於107年12月19日14時許查獲詐欺現行犯江盛祥持被告上開郵局帳戶提款卡在臺北市○○街00號之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1萬元等情,此觀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即明,是被告審理時供稱107年12月20日接獲「志華」之主管傳送LINE訊息時,已接獲員警通知將前往警局製作筆錄,應屬真實,被告於107年12月20日接獲「志華」之主管LINE傳送訊息:「早上10點前刷下郵局跟富邦銀行的本子,拍照給我」後,向對方稱:「你是騙子」、「你們把我的提款卡拿去用詐騙人頭」,對照對方至最後一刻仍以前詞推諉,可認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是警察通知我才知道遭詐欺等語,應可採信,從而被告辯稱因誤信對方可代辦貸款之情形下而寄交自己帳戶之提款卡並提供密碼,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之故意等語,應足採信。本案尚難僅以被告寄交帳戶提款卡、密碼之行為,遽認其主觀上有明確認知或可預見帳戶係供詐欺集團成員騙取他人財物之人頭帳戶使用之幫助詐欺取財故意或不確定故意。
六、綜上所述,被告雖有交付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告知密碼等事實,惟被告辯稱其係為辦理貸款,始將上開帳戶提款卡交付他人及告知密碼,並無幫助詐欺之故意,尚非無據。本件依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方法,尚不足使所指被告涉犯幫助詐欺罪嫌之事實達於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幫助詐欺犯行之有罪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自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照前揭說明,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蔡偉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聶眾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0000000000_2018_12_12_11_20_02」:(全長1分30秒)
錄音中為男性及女性的對話。
男:喂,你好。我這邊是貸款中心,你好
女:喂,你好
男:我這邊是貸款中心,哦。我有在公司這邊看到你有留言說,
想要詢問那個貸款的部分嘛,是嗎?
女:ㄛ,是(背景有聲音)
男:你現在在忙嗎?
女:還可以
男:那我問一,那你方不方便加LINE?我等一下傳表格給你喔,
你幫我填一下,我先讓、我先了解一下你的基本情況,看看
你可以貸多少?那我們用什麼方式再去貸,好不好?那你的
ID給我。
女:前面英文字母eris
男:你說什麼
女:前面英文字母eris
男:eris
女:mare
男:m 嘛,麥當勞的m嘛,
女:對
男:mare
女:後面是數字,0000 0000
男:0000 0000
女:對
男:vivien是不是?
女:對
男:OK。我加你了,你看一下喔。 我發一個貼圖過去給你,你
再覆我一下喔。BYE BYE
女:(咳嗽聲。錄音完畢)
二、「0000000000_2018_12_17_12_09_27」:(全長7分14秒)
錄音中為男性及女性的對話。【以下對話中有「... 」係
表示一方尚未講完,另一方即開始發話之情形】
女:喂,你好
男:喂,哦,不好意思,不好意思。對啊,他今天那個,公司的
,公司的線路有點奇怪,對,那,我先跟你講一下,就是說
,這樣你聽得清楚嗎?
女:喂
男:喂
女:hello?
男:蔡小姐,這樣、這樣你聽得清楚嗎?
女:hello?
男:有啊,你在講話我聽得到啊。
女:有了,有了,有了
男:有,對、對、對。那現在這邊這個部分,就是說,我要跟你
講的就是說,你如果說可以配合我這邊的話,那我們資料就
是做一做,大概20、24小時至36小時完,你的資金你就可以
去動用了。然後,我只要財力證明一做好,撥款時間就是大
概是3 天至4 天的時間,那事情就都處理完,是這樣。這樣
,你清楚嗎?
女:喂,
男:喂
女:喂,我懂你意思
男:對,沒關係,那我先跟你講一下,蔡小姐,我們現在就是說
要來解決問題啦,喔。我希望說蔡小姐你如果說有一些防範
之心,喔,這都是很正常的,我可以去理解,那,你這邊的
部分的話,就是說我們現在就是說,看要怎麼說,把你的這
個件、幫你快速的,然後ㄜ,確定把它…
女:我手邊沒有那麼多錢啊。 我是真的沒有 我不是怕你們,
我是真的沒有那麼多
男:蔡小姐,我跟你說,蔡小姐、蔡小姐,我跟你說啦,一句話
(台語),一句話,你讓我作這個業績,我很高興,我也滿
高興的,那你自己,不然這樣子好了,你自己最多可以多少
,你跟我講,那差的部分我儘量幫你…
女:你是一個戶頭7萬,還是
男:沒有、沒有、沒有、沒有。你那邊總共就7萬塊而已。不是
說,不是說我叫你、叫你戶頭上面都各放7萬塊,不是這樣
子。就是你貸款金額的一成。你明白我的意思嗎?
女:嗯哼。
男:對。那你、你這邊的部分的話,ㄜ,看,是看你自己有沒有
辦法啦,我也、我也不要說去為難你啦,那你如果真的沒辦
法的話,我、我、我也是跟公司報,然後只是看公司借你,
要不要說,因為希望你可以理解一下,因為現在外面景氣不
好哦,很多人都會走債(台語),而且,這個部分的話,公
司其實有另外一個用意,就是說要測試你們自己一個籌款能
力啦,因為相對的,蔡小姐,今天如果說是你朋友(台語)
,你朋友要來跟你借錢的話,我相信你也會先衡量一下朋友
的經濟情況吧!對不對?你怎麼可能,人家過來跟你借錢,
你知道這個人就算不是欠一屁股債好了,身上都沒錢,也沒
有什麼生產能力的話,你覺得,你敢,不要說70萬啦,2 、
30萬,你、你敢借嗎? 你明白我的意思嗎?
女:懂
男:對。那、那、那、你這邊的話,就是說你是有什麼難處,還
是怎樣,對,你可以直接跟我講,然後我們看怎麼解決,然
後把事情…
女:因為你的薪資都直接去繳東西繳完啦,身上放不了太多錢,
最多大概只有1 萬出頭,生活費而已啊
男:你有沒有辦法跟朋友先暫時性的調度一下,因為這個大概也
是一天左右的時間,你就可以拿著存摺本去把它提領出來,
還給朋友。這只是說暫時性的要在帳上做個資金流動,但是
這個我要跟你講,你不要說到時候又產生誤會,因為你錢進
去,包括公司的錢進去,到時候會提領出來,再存進去,對
,那這個我要先跟你講一下,不要說,啊,到時候公司在做
出入帳的時候,你又打電話過來跟我削一頓說,啊你為什麼
去領錢都不告訴我,這個我要先跟你先講一下。這樣你清楚
嗎?
女:清楚 我…
男:對啊,那你 嗯
女:一定要到7萬嗎?
男:你盡量可以的話,變成我不用…
女:我盡量,好不好,我真的
男:我、我、我,不是啊,你盡量可以的話哦,我不用去跟朋友
要去開那個口啊,因為我現在,我,因為年關將近,我滿多
事情要做處理的,那我每個案件的話,你自己想想看,如果
我每個客戶都像你這樣子的話,我就沒閑死(台語),我,
哈、哈、哈,對啊,是這樣子的。 喂
女:嗯啍,我有在聽
男:對啊,不是啊,你要講話,你沒有講話,我又以為訊號不好
,我又在那邊喂、喂、喂、喂、喂
女:我先打電話聯繫,借看看,好不好,因為我不敢確定
男:沒關係,我跟你講,你就盡量,那,哦,你大概什麼時候可
以回覆我訊息?因為我的、我的、我的想法是想說,如果這
一兩天你事情,你這邊財力證明可以做好的話,對你比較有
利啦,可以提早,因為越到年底的時候,他那個件,有時候
塞住的時候…
女:我是存進去,存進去…
男:嗯,
女:就可以領出來,還是怎樣
男:沒有、沒有、沒有,你存進去以後,要過24個小時至36個小
時,因為你存進去以後,公司這邊資金也要到位啊,到位完
了之後,交給代書去做出入帳,這樣你清楚嗎?這樣你喂,
聽得到嗎?
女:喂,聽得到
男:對,對,要24、24個小時至36個小時,要配合代,交由代書
那邊去幫你做這些數據,那做好了以後,我會通知你,那通
知你,比如說你做到郵局裡面,我這邊做好了以後,你就是
郵局的存摺本你自己拿著去郵局把你的7 萬塊領出來,那如
果你在領的同時,有看到裡面還有個2 、30萬還是40萬的話
,這個你不要去動用到,我要先跟你講哦,一毛都不能動用
到哦,你動用到公司一定對你進行提告,因為這是一個很嚴
重的問題
女:我知道
男:這樣子你清楚嗎?對、對、對。嗯,蔡小姐,這樣子好了啦
,我、我、我也不為難你,那,ㄟ,你今天有上班,是不是
?
女:對啊
男:對嘛,喔。那你如果,哦,你,哦,什麼時候可以回覆我?
女:給我一點時間吧!1小時後吧
男:1 小時後嘛。好,那,有、有、有,我、我,專員也都還在
我這邊。然後,就是前提之下,就是說,你不要危難到,不
要危難到你,這樣子,那你就借借看,那我們盡量可以處理
的話,就是處理,不行的話你要跟我講,然後我再看怎麼來
幫你、來幫你這個忙,然後把它,把事情圓滿處理好,這樣
子好不好。
女:好
男:好的、好的,那這邊麻煩你了,那我們約一下,大概是1 點
20分的時候聯繫一下,或者是你有提早有一個結果的話,你
…
女:1點半,好不好
男:1 點半,好的、好的,喔,那先這樣,那我們電話保持、保
持、保持聯繫喔。好,謝謝。
女:OK,好,BYE BYE
男:好,BYE BYE
(錄音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