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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11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511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雅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32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雅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起本件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應更正為「復㈠於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5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64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7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00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㈢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9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7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59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3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33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103年8月1日執行完畢(於本件構成累犯);

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1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8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26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3478號判決均上訴駁回確定;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461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㈥因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607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3月確定;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407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㈣至㈦案,經同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9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經與前開㈠至㈢案件接續執行,於108年1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現仍假釋中」;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中段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及累犯之論述:「又被告有如上開更正記載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是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科刑處罰後,猶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3281號被 告 莊雅雯 女 2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住新北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雅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99年度毒聲字第9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9年4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由本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8792、9259號、99年度毒偵字第6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㈠於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0年5月12日以100年度易字第5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64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7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00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2案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54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1年12月18日執行完畢。㈢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9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7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59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1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8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26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3478號判決均上訴駁回確定;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461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㈥因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607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407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㈣至㈦案,經同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9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與上開三案件接續執行,於108年1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至108年12月9日期滿(於本件不構成累犯)。

二、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犯意,於108年3月8日15時20分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觀護人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3月8日15時20分許,為上開檢察署觀護人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觀護人主動簽分後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莊雅雯雖矢口否認上揭犯行,惟查被告經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8年3月2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上開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件經檢察官吳文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吳 文 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111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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