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5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58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世剛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7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世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剛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年確定,於民國105年2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陳世剛前因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43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5 月確定;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27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163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㈣毒品及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18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5 月、5 月確定,上開㈠至㈣所示案件有期徒刑部分,再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8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㈤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74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5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再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24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受刑人於105 年2 月16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有期徒刑4 年及1 年,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1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59130 號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913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