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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33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吳欣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333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明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72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明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陳明煌於民國108 年10月5 日15時5 分許,由不知情之楊富宗(所涉竊盜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案機車)搭載其抵達位於新北市三重區環河北路2 段與元信二街口之臺灣聯通停車場後,見柯睿儱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載本案汽車)停放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趁四下無人之際,以不詳方式竊取該汽車得手後離去。

二、證據: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明煌於警詢、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告訴人柯睿儱、證人即目睹上開楊富宗駕駛本案機車搭載被告情形之簡志宗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警察職務報告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二)累犯之認定:查被告前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4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②搶奪、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8 月、8 月、8 月、5 月、5 月、4 月、4 月確定;③竊盜案件,經桃園地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39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3 月確定;④竊盜案件,經桃園地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59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28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第①至④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5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8 月確定。被告另因⑤施用毒品案件,經桃園地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34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第⑤案應執行刑與上開第①至④案應執行刑接續執行,而於105 年4 月29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06 年5 月9 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視為已執行完畢。上揭各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上開竊盜案件、搶奪案件與本案犯罪,均為侵害他人財產安全之犯罪。次查被告另有竊盜、強盜等多次財產犯罪之科刑及執行紀錄,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綜上,顯見被告有一再觸犯同類犯罪之特別惡性,以及對刑罰反應力較為薄弱之情狀,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認被告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就其本案所犯之罪加重最低本刑,與憲法罪刑相當之原則無違,爰依法加重其刑。

(三)量刑:爰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含竊盜、搶奪、強盜等多次財產犯罪),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之手段(單獨為之),其行為 所造成之損害,犯後坦承犯行,上開竊得之本案汽車已由警方尋獲發還告訴人(有證人即告訴人108 年10月14日警詢筆錄在卷可按),兼衡其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執行前待業,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被告上開竊得之本案汽車係被告之犯罪所得,業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證人即告訴人108 年10月14日警詢筆錄在卷可據,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由檢察官方心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欣哲

書記官 林翠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335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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