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8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建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建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25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266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37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㈢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63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經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3280號、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380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13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前開㈠至㈣所示罪刑由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6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㈤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74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㈥本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1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前開㈤至㈥所示罪刑由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32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與前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1 月接續執行(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9 月),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6 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26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 月、108 年度聲字第32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107 年12月11日入監接續執行,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6 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901712921 號函文暨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9 年6 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901712920 號)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