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7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569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569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瓊慧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2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瓊慧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零貳捌貳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執行完畢」,補充為「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又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32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300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2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2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待執行)」;第4行「裁定」,補充為「以108年度毒聲字第86號裁定」;第5行「109年度毒偵字第1547號」,更正為「107年度毒偵字第6287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788、5132號」;第6行「不起訴處分確定」後,補充以「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5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上訴後,現繫屬於同法院以109年度簡上字第686號審理中」;第7行「14時許」,更正為「14時30分許」;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7行「毒品成分鑑定書」,補充為「毒品成分鑑定書㈠」;並補充「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9年8月27日法醫毒字第10900061640號函1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該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聲請所指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則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罪質完全不同,故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或有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應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如聲請所指暨本院如上補充之施用毒品行為(同上紀錄表參照),仍欠缺反省,復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是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施用毒品間距、本案施用毒品採尿檢驗閾值高低之情節,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見偵查卷第1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70頁毒品成分鑑定書㈠),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2149號
    被      告  蔡瓊慧  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  
                        弄0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0號9樓之19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蔡瓊慧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易
    字第8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2月27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8
    年12月18日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54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
    品之犯意,於109年4月11日14時許,在新北市○○區○○○
    路0號9樓之19居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
    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4月11日15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行經新北市○○區○○○路0號前,因形跡可疑
    為警攔查,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
    0311公克,驗餘淨重1.0282公克)等物,並經警方採集尿液
    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訊據被告蔡瓊慧於警詢時與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
    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
    編號:A0000000號)、刑案現場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109
    年5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等各1件
    在卷可參,被告犯嫌,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請不另論罪。又被
    告曾受有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
    刑。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0311公
    克,驗餘淨重1.0282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檢  察  官  江祐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5693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