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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4453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朱學瑛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錫欽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329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蕭錫欽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予以更正、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3行被告前科部分應更正並補充為「蕭錫欽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23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因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443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5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另因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5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施用第一級毒品)、6月(持有第二級毒品),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770號判決,原判決部分撤銷改判有期徒刑7月(施用第一級毒品),其餘上訴駁回確定;又因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2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5月,迭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288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131號判決均上訴駁回確定;另因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①至⑤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4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又因⑥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2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⑦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61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1年,迭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105年度上訴字第314號、106年度台上字第915號判決均上訴駁回確定;前開①至⑦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7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並於民國109年3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並於110年5月14日縮刑期滿,於本案構成累犯」。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㈢、㈣「車損照片」、「監視錄影畫面截圖」補充為「車損照片9張」、「監視錄影畫面截圖6張」。

㈢、應適用法條補充:「被告雖構成累犯,然該構成累犯之犯罪事實,與本案犯罪事實,係屬不同種類之犯罪型態,縱被告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亦難認為被告所為本案犯行有何特別之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本院認為於本罪之法定刑度範圍內,審酌犯罪情節、各項量刑事由後,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尚無加重法定本刑之必要,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並依刑事裁判書簡化原則,於主文欄及據上論斷欄均不記載累犯及相關規定」。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有口角爭執,即持鐵管棍恣意毀損告訴人之管領之普通重型機車,致成破損而不堪用,情緒控制能力不佳,且不尊重他人之財產權,行為實應予非難,兼衡其前科素行(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其行為所造成告訴人財損達新臺幣8,400元、迄未賠償告訴人,及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持作為毀損犯行使用之鐵管,雖係本案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是否為被告所有之物及目前是否存在不明,為避免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舒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朱學瑛

書記官 劉育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2967號
  被   告 蕭錫欽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錫欽前因竊盜等案件,迭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之刑,於民
    國109年9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10年5月14日縮刑
    期滿。詎不知悔改,因故與陳浩榮生有糾紛,竟基於毀損之
    犯意,於110年6月15日1時1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
    前,持鐵管砸擊陳聰炎所有、陳浩榮所管領之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該機車之儀表板、車殼、左右後照
    鏡、座墊、車尾燈座等毀損而不堪用。   
二、案經陳聰炎、陳浩榮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蕭錫欽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陳浩榮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車損照片、車損估價單。
(四)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邱舒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453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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