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8 分鐘讀完全文 5,9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39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時瑋辰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嘉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240、18807、19907、31829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6387、16409號、110年度偵字第35316號、110年度偵字第44159號、111年度偵字第18793號、111年度偵字第40354號、112年度偵字第1520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易字第1056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許嘉哲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許嘉哲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能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不相識之人,可能幫助不相識之人以該帳戶收取詐欺之犯罪所得並加以隱匿,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12月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詐欺集團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本案帳戶內,再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而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經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蔡芷瑜、張斯杰、洪季葳、杜國逸、謝佳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宗德瑋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江怡婷、陳美靜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陳虹潔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劉瑋婷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曾秋萍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方㛄蓓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一、前述犯罪事實,為被告許嘉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芷瑜、宗德瑋、張斯杰、洪季葳、杜國逸、謝佳良、陳美靜、江怡婷、陳虹潔、劉瑋婷、曾秋萍、方㛄蓓、證人即被害人朱玉琳(以下均直接稱呼其名)於警詢中之證詞相符,且有張斯杰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投資網站頁面、洪季葳提供之通訊軟體頁面、投資網站頁面、存摺影本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杜國逸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投資網站頁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本案帳戶存摺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15240號卷第21至87、100至102、109至117、143至146頁)、陳美靜提供之匯款憑條、IG廣告頁面、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投資網站頁面(110年度偵字第16387號卷第29至35頁)、江儀婷提供之通訊軟體頁面及對話紀錄(110年度偵字第16409號卷第26至61頁)、宗德瑋提出IG頁面、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投資網站頁面(110年度偵字第18807號卷第16至18頁)、謝佳良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投資網站頁面、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10年度偵字第19907卷第25至41頁)、蔡芷瑜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投資網站頁面(110年度偵字第31829號卷第8至13頁)、陳虹潔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10年度偵字第35316號卷第25至30頁)、劉瑋婷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存摺影本(110年度偵字第44159號卷第21至25頁)、朱玉琳之臺灣銀行存摺影本(111年度偵字第18793號卷第18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1年4月11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114033315號函文暨所附報案資料查詢表、被告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110年度易字第1056號卷第85至88、135頁)、曾秋萍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匯款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IG頁面、投資網站頁面(111年度偵字第40354號卷第9至18頁)、方㛄蓓提供之轉帳紀錄(112年度偵字第15201號卷第179頁)等事證可證,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有相當之證據可佐,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起訴書原本漏未認定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部分,惟已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110年度易字第1056號卷第127頁),附此敘明。

(二)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說明:被告前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9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另因毀損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更一字第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上訴後經駁回確定;又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89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述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9年4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為累犯,惟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於現行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修正之前,法院應斟酌個案情形,裁量是否依該規定加重最低本刑。審酌前述案件與本案罪質不同,依據前述解釋意旨,本院裁量後認被告以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法定之最低本刑為宜。

(三)刑之減輕:

1.被告之幫助行為危害性較直接行為人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2.被告就前述罪名於審判中自白,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四)競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幫助他人向附表所示之人詐取財物及洗錢,而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五)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6387、16409號(附表編號7、8)、110年度偵字第35316號(附表編號9)、110年度偵字第44159號(附表編號10)、111年度偵字第18793號(附表編號11)、111年度偵字第40354號(附表編號12)、112年度偵字第15201號(附表編號13)移送併辦之事實,與起訴書之事實有前述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檢察官起訴效力之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六)爰審酌:

1.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被告正值青壯之年,有相當之工作能力,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生活所需,明知當前詐欺集團橫行,政府窮盡心力追查、防堵,且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被詐欺之新聞,竟仍將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交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因而得以使用前述帳戶詐欺被害人並加以隱匿,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隱身幕後,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成員之真實身份,而助長詐欺犯罪。

2.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被告受有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水電,日薪新臺幣(下同)1,600元,自稱本案發生在其加入詐欺集團之前,當時因賭博而將本案帳戶提供給賭博網站,為被告供述在卷(110年度易字第1056卷第133頁);被告於本案前未曾有詐欺及洗錢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

3.犯罪後之態度: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惟未曾向附表所示之人彌補其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蔣政寬提起公訴,檢察官洪三峯、蔣政寬、黃筵銘、楊凱真移送併辦,檢察官彭聖斐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時瑋辰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對照 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金額 匯款時間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 蔡芷瑜 109年12月間 於網路上設立虛假之投資網站,誆騙蔡芷瑜參與投資,至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30,000元 109年12月8日晚上7時42分許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 宗德瑋 109年11月底 於網路上設立虛假之投資網站,誆騙宗德瑋參與投資,至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200,000元 109年12月11日下午3時3分許 3 起訴書附表編號3 張斯杰 109年12月間 於網路上設立虛假之投資網站,誆騙張斯杰參與投資,至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0,000元、100,000元、50,000元(合計250,000元) 109年12月10日下午1時50分許、51分許、52分許 4 起訴書附表編號4 洪季葳 109年11月底 於網路上設立虛假之投資網站,誆騙洪季葳參與投資,至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20,000元 109年12月8日晚上7時29分許 5 起訴書附表編號5 杜國逸 109年12月間 於網路上設立虛假之投資網站,誆騙左列杜國逸參與投資,至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36,015元 109年12月9日晚上8時56分許 6 起訴書附表編號6 謝佳良 109年12月間 於網路上設立虛假之投資網站,誆騙謝佳良參與投資,至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50,000元 109年12月9日晚上7時21分許 7 110年度偵字第16387、16409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 江儀婷 109年12月8日 於網路上設立虛假之投資網站,誆騙陳美靜參與投資,至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30,000元 109年12月8日晚上7時15分許 8 110年度偵字第16387、16409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二) 陳美靜 109年12月間 於網路上設立虛假之投資網站,誆騙江儀婷參與投資,至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250,000元 109年12月11日下午3時47分許 9 110年度偵字第35316號併辦意旨書 陳虹潔 109年12月間 於網路上設立虛假之投資網站,誆騙陳虹潔參與投資,至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200元 109年12月8日晚上8時55分許 10 110年度偵字第44159號併辦意旨書 劉瑋婷 109年11、12月間某日 於網路上設立虛假之投資網站,誆騙劉瑋婷參與投資,至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50,000元 109年12月10日下午1時30分許 11 111年度偵字第18793號併辦意旨書 朱玉琳 109年12月11日 於網路上設立虛假之投資網站,誆騙朱玉琳參與投資,至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30,000元、28,300元(合計58,300元) 109年12月11日晚上6時58分許、12月12日下午3時38分許 12 111年度偵字第40354號併辦意旨書 曾秋萍 109年11月19日 於網路上設立虛假之投資網站,誆騙曾秋萍參與投資,至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600,000元、600,000元(合計1,200,000元) 109年12月10日上午10時32分許 13 112年度偵字第15201號併辦意旨書 方㛄蓓 109年11月13日 於網路上設立虛假之投資網站,誆騙方㛄蓓參與投資,至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000元 109年12月11日下午1時27分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399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