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5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歐佳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歐佳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佳明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7「最後事實審欄」及「確定判決欄」之「案號欄位」均應更正為「111年度簡字第591號」),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係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如未逾越上開規定(即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之外部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此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可資參照。
四、經查:
(一)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16所示16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均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附表編號2至19所示18罪均係於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所示19罪,皆合刑法第51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如附表所示19罪既應重定應執行刑,則前開原定之應執行刑即拘役120日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依該19罪之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再查本院定本案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如附表所示19罪之宣告刑總和即拘役545日;又參照上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意旨,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16所定應執行刑即拘役120日加計編號17至18所處宣告刑即拘役30日、40日、30日之總和即拘役220日,又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規定,亦不得逾120日;復考量如附表所示19罪之犯罪時間、類型、情節及關聯性、罪質、侵害法益、對社會危害情形及人格特性,就如附表所示19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依限制加重規定,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定應執行刑固於受刑人之權益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更加周全。惟裁定非因當庭之聲明而為之者,除有特別規定外,係以書面審理為原則,專據案卷之訴訟資料予以裁定。而現行刑事訴訟法尚無法院於定應執行刑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之特別規定,原審未予抗告人言詞陳述意見即行裁定,尚難遽指為違法(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72號刑事裁定意旨)。查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16罪,曾定應執行刑即拘役120日,已如前述,因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規定,數個拘役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拘役120日,而本案聲請係就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9之罪(編號1至16所示16罪、編號17至19所示3罪)定其應執行刑,倘再予減讓刑期,將造成編號17至19所示3罪之宣告刑等同不需執行之不合理結果,換言之,本案已無給予適度刑罰折扣之空間,顯無必要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必要,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無違,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犯罪日期 110年7月1日 110年6月27日 110年7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3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668號、第18858號、第19809號、第19810號、第200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668號、第18858號、第19809號、第19810號、第2007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2696號 111年度簡字第90號 111年度簡字第9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20日 111年3月1日 111年3月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2696號 111年度簡字第90號 111年度簡字第90號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24日 111年4月16日 111年4月16日 備 註 1.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25號。 2.編號1至16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1.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284號。 2.編號1至16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1.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284號。 2.編號1至16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犯罪日期 110年7月15日 110年4月17日 110年7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668號、第18858號、第19809號、第19810號、第200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42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700號、第38667號、第38870號、第39136號、第4053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90號 111年度簡字第105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231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1日 111年2月25日 111年3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90號 111年度簡字第105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231號 確定日期 111年4月16日 111年4月12日 111年5月10日 備 註 1.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284號。 2.編號1至16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630號。 2.編號1至16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496號。 2.編號1至16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犯罪日期 110年7月11日 110年7月15日 110年8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700號、第38667號、第38870號、第39136號、第405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700號、第38667號、第38870號、第39136號、第405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700號、第38667號、第38870號、第39136號、第4053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231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231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231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8日 111年3月8日 111年3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231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231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231號 確定日期 111年5月10日 111年5月10日 111年5月10日 備 註 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496號。 2.編號1至16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496號。 2.編號1至16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496號。 2.編號1至16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犯罪日期 110年8月6日 110年8月7日 110年8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700號、第38667號、第38870號、第39136號、第405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700號、第38667號、第38870號、第39136號、第405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700號、第38667號、第38870號、第39136號、第4053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231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231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231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8日 111年3月8日 111年3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231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231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231號 確定日期 111年5月10日 111年5月10日 111年5月10日 備 註 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496號。 2.編號1至16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496號。 2.編號1至16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496號。 2.編號1至16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 13. 14. 15.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犯罪日期 110年3月6日 110年9月1日 110年9月1日、110年9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700號、第38667號、第38870號、第39136號、第405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517號、第317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517號、第3177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231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44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44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8日 111年2月25日 111年2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231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44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44號 確定日期 111年5月10日 111年4月12日 111年4月12日 備 註 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496號。 2.編號1至16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441號。 2.編號1至16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441號。 2.編號1至16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 16. 17. 18.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犯罪日期 110年9月19日 110年7月21日 110年10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517號、第31772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8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6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44號 111年度簡字第591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511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25日 111年5月23日 111年4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44號 111年度簡字第591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511號 確定日期 111年4月12日 111年6月29日 111年6月16日 備 註 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441號。 2.編號1至16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3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636號。
編號 19. 罪名 毀損他人物品罪 宣告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354條 犯罪日期 110年8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382號、第383號、第384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764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764號 確定日期 111年7月12日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6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