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7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佩佩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佩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佩佩先前於(一)於民國107年間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本院)107年度簡字第610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二)於108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0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三)於108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8年度簡字第302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四)於108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8年度簡字第478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五)於108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8年度簡字第477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六)於108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308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其後上開(一)至(三)所示案件,再由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5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以及上開(四)至(六)所示案件,再由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7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109年1月3日入監接續執行,此間於110年7月13日至同年8月17日另案執行觀察勒戒(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已由法務部於111年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395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