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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77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王榆富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沁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沁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參拾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沁淳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各法院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有得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受刑人復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執行卷第2頁)可憑,故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併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屬正當。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983號判決,而附表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8年11月4日)以前所犯,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宣告刑為有期徒刑部分,曾經本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5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如附表編號7至14所示之罪宣告刑為有期徒刑部分,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5至18所示之罪宣告刑為有期徒刑部分,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79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9至20所示之罪宣告刑為有期徒刑部分,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38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是本院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34罪有期徒刑部分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8年5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21、22所示之罪,加計其它各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2年8月)。準此,爰依上開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暨附表編號7、8、10、12至16、18所示之罪併科罰金部分,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情狀,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末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8、21、22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非屬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罪,揆諸前揭解釋意旨,與附表其餘各編號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自無庸就執行刑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榆富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受刑人廖沁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8.1.28下午4時5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07.6.19 107..6.1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753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07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0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1983 108年度金訴字第151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51號  判決日期 108/09/16 109/04/08 109/04/0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1983 108年度金訴字第151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5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11/04 109/06/02 109/06/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60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572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12號(編號2至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受刑人廖沁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7.6.30 107.7.6 107.7.1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07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07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0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51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51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51號  判決日期 109/04/08 109/04/08 109/04/08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51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51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5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06/02 109/06/02 109/06/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572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12號(編號2至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受刑人廖沁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9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併科新臺幣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2次) 有期徒刑9月,併科新臺幣3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2月 (2次) 犯罪日期  107.9.28、107.11.28 107.10.5 107.10.9、108.1.1-108.1.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395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395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3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  判決日期 109/12/09 109/12/09 109/12/09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1/18 110/01/18 110/01/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375號(編號7至14經中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
受刑人廖沁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併科新臺幣2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1月 (8次) 有期徒刑7月,併科新臺幣2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7.10.9 107.10.10、107.10.10、107.11.27、107.11.29、107.12.10、107.12.11、107.12.11、107.12.11 107.10.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395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395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3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  判決日期 109/12/09 109/12/09 109/12/09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1/18 110/01/18 110/01/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375號(編號7至14經中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
受刑人廖沁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3 14 15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併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9月,併科新臺幣2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併科新臺幣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7.12.11 108.1.1-108.1.2 108.1.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395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395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4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 109年度訴字第2798號  判決日期 109/12/09 109/12/09 110/01/14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 109年度訴字第279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1/18 110/01/18 110/02/1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375號(編號7至14經中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07號(編號15至1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受刑人廖沁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6 17 18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併科新臺幣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3月 (3次) 有期徒刑8月,併科新臺幣1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1.8 108.1.10、108.1.10、108.1.11 108.1.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492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492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4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2798號 109年度訴字第2798號 109年度訴字第2798號  判決日期 110/01/14 110/01/14 110/01/1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2798號 109年度訴字第2798號 109年度訴字第279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2/17 110/02/17 110/02/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07號(編號15至1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受刑人廖沁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9 20 21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 (2次)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7.9.10、107.9.9 107.9.12 107.9.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5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5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5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2383號 109年度訴字第2383號 109年度訴字第2383號  判決日期 110/04/14 110/04/14 110/04/1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2383號 109年度訴字第2383號 109年度訴字第238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5/24 110/05/24 110/05/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939號(編號19至20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940號
受刑人廖沁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22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8.1.1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880、20605號、108年度偵字第274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957號     判決日期 111/01/25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95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3/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606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1年2月7次部分,另向臺灣高院聲請定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777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