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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36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蔡慧雯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健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2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健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周健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 10年1月確定,於民國104年 4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周健宏前(一)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226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8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二)另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874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11月、11月、3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三)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320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219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四)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審訴字第161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1月,上訴後經高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06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五)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易字第112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月,上訴後經高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58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六)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審訴字第115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0月,上訴後經高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50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上訴後嗣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799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七)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審訴字第1477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9月、5月,上訴後經高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八)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審訴字第218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1月,上訴後經高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20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九)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審易字第203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0月確定。上開(一)至(九)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9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十)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審訴字第80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1月確定,並與前開(一)至(九)所示之罪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4年 4月7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 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 8月2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3月15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1月8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52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慧雯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136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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