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1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紹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紹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紹鈞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 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8 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聲請書附表有缺漏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補充如附表所示),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聲請書漏載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聲請書漏載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聲請書漏載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予補充) 犯罪日期 109/12/19 109/11/25 109/12/18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11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593號 判決日期 110/01/29 110/08/24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11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59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6/03 110/09/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10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聲請書漏載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聲請書漏載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聲請書漏載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予補充) 犯罪日期 109/12/21 109/12/15 109/12/18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593號 判決日期 110/08/24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59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9/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10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聲請書漏載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聲請書漏載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聲請書漏載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予補充) 犯罪日期 109/12/25 109/12/25 109/12/22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593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754號 判決日期 110/08/24 110/10/0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593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7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9/29 110/11/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10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聲請書漏載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聲請書漏載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聲請書漏載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予補充) 犯罪日期 109/12/13 109/12/22 109/12/22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266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630號 判決日期 110/10/20 110/10/18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266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63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12/01 111/02/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10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11至12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 13 14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聲請書漏載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聲請書漏載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予補充) 犯罪日期 109/12/15 109/12/15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620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84號 判決日期 110/10/28 110/11/08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620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8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12/15 111/02/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聲請書誤載判決日期為110 /10/20,應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