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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88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劉凱寧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嘉翔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嘉翔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嘉翔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犯罪(惟聲請書附表編號4之犯罪日期、聲請書附表編號5之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聲請書附表編號14之罪名應分別更正如附表編號4、5、14所載),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雖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業於民國112年6月2日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3至7、9、13、1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如附表編號1、2、8、10、11所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條文規定,即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佐以附表編號3至7所示5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暨受刑人對於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詳定刑聲請切結書)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8、10、11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3至7、9、12至1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另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法院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部分,因只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尚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無再予宣告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書記官 蔡忠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過失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5日 111年3月30日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11年6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調偵緝字第100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012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364號、第262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567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1672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136號、第2399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18日 111年8月29日 111年11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567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1672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136號、第239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16日 111年9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372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088號 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59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28日 111年6月29日 111年6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364號、第26292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364號、第26292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364號、第262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136號、第239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136號、第239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136號、第239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8日 111年11月28日 111年11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136號、第239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136號、第239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136號、第239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59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29日 110年11月1日 111年6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364號、第26292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6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164號、第557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136號、第2399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577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54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8日 112年1月17日 112年1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136號、第2399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577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4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2年1月17日 112年3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5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49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55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17日晚間7時許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 111年2月8日23時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0年11月12日前不詳時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74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891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888號、第1615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989至29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2593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3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2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日 112年2月26日 112年2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2593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3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28日 112年4月7日 112年4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26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614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80號 
編         號  13 14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3月29日 111年6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41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56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42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22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16日 112年3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42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2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12日 112年5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0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10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84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