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2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冠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罪,合於數罪併罰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冠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冠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決確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但書所定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且均由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在定執行刑時,除在法律規定內裁量定其應執行刑外,並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所定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即數罪中曾定執行刑時,所重定之執行刑不得重於曾定之執行刑與其他之罪宣告刑加計之總和(即所謂之內部界限)。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決處各編號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民國111年5月4日前(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如附表所載〈其中聲請書附表編號18所載犯罪日期更正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符合數罪定其執行刑之要件。且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8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9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編號1至17、20至22則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見113年度執聲字第1104號卷〈下稱執聲卷〉第15頁)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有期徒刑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7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月,有上開裁定及上引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重為定應執行刑時,除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外,自亦應受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曾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加計其他之罪(附表編號22)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即三年三月+三月=三年六月)。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均為利用網路物流平台提供由宅配人員先行代墊貨款服務之漏洞,恣意以詐欺手段不勞而獲,所為損害他人財產法益之詐欺取財、提供其母親申辦之手機門號供詐欺集團使用而犯幫助詐欺、提供自己申辦之金融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而犯幫助洗錢、於社群網站臉書公開刊登販售藍芽音響之不實訊息以詐欺他人等犯行;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等整體評價,並兼顧刑罰衡平與矯正受刑人目的,以及受刑人於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時表示就定刑為無意見之表示(見執聲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受刑人就本案定刑之意見於請求定刑時,同時表示如上述,本院因認無再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㈣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8所示之罪雖有併科罰金之宣告刑,但因其餘編號所示之罪均無罰金刑,故無多數罰金刑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併此指明。
四、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併移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考 (原執行案號)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1 詐欺 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6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5617、43214、44633號、111年度偵字第1306、56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28、46號、111年度易字第17號 111年3月24日 同左 111年5月4日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4397號 2 詐欺 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10月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詐欺 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6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詐欺 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6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詐欺 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6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詐欺 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9月2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詐欺 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10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詐欺 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11月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詐欺 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11月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詐欺 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11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詐欺 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10月3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詐欺 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9月29日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000號 新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1910號 111年5月26日 同左 111年7月5日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7171號 13 詐欺 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10月18日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434號 新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368號 112年2月6日 同左 112年3月18日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3421號 14 詐欺 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10月1日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6179、28291號 新北地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400號 112年1月11日 同左 112年2月22日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3837號 15 詐欺 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6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6 詐欺(幫助詐欺) 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6月25日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9725號 新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5217號 112年2月1日 同左 112年3月10日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4110號 17 詐欺 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10月5日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4041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審簡字第54號 112年2月18日 同左 112年3月29日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5213號 18 洗錢防制法(幫助洗錢) 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5月21日 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8695、42186號、111年度偵字第30235號 新北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48號 112年2月24日 同左 112年4月12日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5420號 19 詐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10年7月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0 詐欺 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10月9日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207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1213號 112年4月26日 同左 112年5月30日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7226號 21 詐欺 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10月20日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583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審簡字第568號 112年8月2日 同左 112年9月13日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2141號 22 詐欺 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11月2日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113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審簡字第509號 112年10月27日 同左 113年3月12日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3985號 附註 編號1至21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373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三年三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