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42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卓峻羽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民國111年10月14日新北檢增竹111執聲他3603字第111911862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卓峻羽(下稱異議人)前因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罪,附表一部分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2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下稱A裁定);附表二部分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8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下稱B裁定);附表三部分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8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下稱C裁定),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3年11月。嗣異議人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請求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以貫徹恤刑之政策目的、保障受刑人之權益、提升受刑人對刑罰執行程序之信賴,並避免受刑人遭受雙重危險之更不利地位,卻遭新北地檢署以民國111年10月14日新北檢增竹111執聲他3603字第111911862號函否准請求,因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顯有不當。又附表二編號1、2之判決確定日為108年7月15日,而附表三所犯之各罪,犯罪日期均在該日之前,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合併處罰規定,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而為維護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原則下受刑人之權益,檢察官基於執行機關之地位,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為聲請,受刑人自得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並於遭拒時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112年度台抗字第972號裁定意旨參照)。再者,因法院重行裁定前本無從比較改定執行刑前、後結果何者對受刑人較屬有利,是倘特殊個案依循上開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顯已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定應執行刑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內部界限拘束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方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始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尚不得任由受刑人事後依其主觀意願將所犯數罪任意加以拆解割裂或重新搭配組合,復向檢察官請求將其中已定刑確定之一部分罪刑抽出,另與其他已定刑確定之罪刑重複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是檢察官否准受刑人前開請求,自難認有何執行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處。
三、經查:
㈠異議人因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各罪,先後經A、B、C裁定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7月、2年8月、6年8月確定,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3年11月,嗣經異議人具狀向新北地檢署請求向法院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新北地檢署以111年10月14日新北檢增竹111執聲他3603字第111911862號函否准請求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函文在卷可稽。是依前開說明,異議人以檢察官否准其請求,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不當之範疇而聲明異議,程序上為合法。
㈡至異議人雖主張重定應執行刑等語,惟查:
1.A裁定之附表一編號1、2,即該群組最先判決確定日為100年12月29日,B裁定之附表二編號1至3,即該群組最先判決確定日為108年7月15日,C裁定之附表三編號1、2,即該群組最先判決確定日為107年7月10日,各與同一群組之餘罪合併定執行刑,其定刑結果4年7月(共7罪)、2年8月(共6罪)及6年8月(共14罪),已審酌異議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性質、犯罪時間,兼衡對異議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依限制加重原則酌定之,已本於恤刑理念大幅縮減刑期,未逾越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所定之法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等法律內部性界限之情形,於法核無不合。而上開裁定迄今未經撤銷或改定,屬有實質確定力之定刑裁定,依前揭說明,應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不得全部或一部另定執行刑。
2.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而附表一所示各罪最初確定之日期為100年12月29日,附表二、三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則均在100年12月29日之後,依上開規定,附表一所示各罪與附表二、三所示各罪,無從合併定應執行刑。另附表三所示各罪最初確定之日期為107年7月10日,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亦均在107年7月10日之後,自無從合併定應執行刑,是異議人前開聲請,於法有違,自非可採。
3.至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罪與附表三所示各罪,固然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然附表一所示各罪之總刑期為5年4月、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各罪之總刑期為3年3月、附表二編號6與附表三所示各罪之總刑期為10年4月,參以異議人就附表二、三所犯各罪時點密接、頻繁,其法治觀念尚屬薄弱,一再為法所不許之事,是縱始重新定刑,客觀上相較A、B、C裁定接續執行之結果即13年11月,並非必然對異議人明顯有利。況A、B、C裁定接續執行共計有期徒刑13年11月,與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之30年上限相距甚遠,已難認有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之情形。異議人復未指明具體、特定的重新定刑方式而可據以確認原定刑及接續執行結果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自難認有特殊個案接續執行更長刑期,顯已過度不利評價而過苛,致責罰顯不相當之情狀。
㈢綜上所述,本院審酌A、B、C裁定各係以附表一、二、三各最初確定之罪為基準,分別就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確定在案,法院本應受該等確定裁定之拘束,檢察官據此定刑結果核發指揮書執行,屬合法有據。又A、B、C裁定所示各罪亦查無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異議人空言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云云,難認有據。是以,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本院107年度聲字第5293號裁定(即A裁定部分)
附表二:本院108年度聲字第4833號裁定(即B裁定部分)
附表三:本院108年度聲字第4834號裁定(即C裁定部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0年1月7日 100年1月3日 100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454號 桃園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454號 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53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1281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1281號 101年度簡字第2684號 判決日期 100年11月24日 100年11月24日 101年4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1281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1281號 101年度簡字第26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0/12/29 100/12/29 101/5/2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編號1、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1至6:經桃園地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1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0年12月10日 100年10月7日凌晨1時40分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100年10月7日凌晨1時40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2號 桃園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847號 桃園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84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307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712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712號 判決日期 101/5/31 101/7/30 101/7/30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307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712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71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1年7月7日 101年7月30日 101年7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5、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編號1至6:經桃園地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1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編號 7 罪名 加重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0年4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1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254號 判決日期 107年7月27日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25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8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7年7月25日凌晨3時許 107年7月25日上午6時56分許 107年10月5日下午4時18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5712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311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4734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5712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311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4734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71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05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05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2228號 判決日期 108年6月18日 108年6月18日 108年6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05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05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222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7月15日 108年7月15日 108年7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編號1、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7年8月6日 107年8月29日 107年6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9153號、9154號、9251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9153號、9154號、9251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9153號、9154號、92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863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863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863號 判決日期 108年6月28日 108年6月28日 108年6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863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863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86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7月16日 108年7月16日 108年7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4至6: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7年1月28日某時許 107年1月28日某時許 107年10月10日7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879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879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94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772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772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177號 判決日期 107年5月31日 107年5月31日 107年6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772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772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17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7月10日 107年7月10日 107年7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編號1至8: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6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7年1月29日16時30分許 107年1月29日16時30分許 107年5月6日11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359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359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9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930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930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684號 判決日期 107年7月31日 107年7月31日 107年11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930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930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6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10月30日 107年10月30日 107年11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編號1至8: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6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7年5月6日11時許 107年2月28日上午某時許 107年5月20日5時16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983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657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332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684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387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803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8日 107年11月8日 108年5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684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387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80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11月27日 107年12月4日 108年6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8: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6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 編號9、12: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 10 11 12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共5次 有期徒刑4月共2次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7年5月15日17時40分許 107年5月24日11時43分許 107年5月30日5時10分許 107年6月5日10時30分至15時10分之某時許 107年6月14日16時20分許 107年4月18日8時30分許 107年5月24日5時4分許 107年5月21日4時32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289號等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289號等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332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763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763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803號 判決日期 108年6月13日 108年6月13日 108年5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763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763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80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7月8日 108年7月8日 108年6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號9、12: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 13 14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7年7月1日19時40分許 107年1月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3329號等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28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803號 108年度簡字第2509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17日 108年7月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803號 108年度簡字第250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6月25日 108年7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