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孫賜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賜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孫賜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8年2月確定,於民國106年8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5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311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㈡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9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61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㈢持有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5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上訴後經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307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㈣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8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確定;㈤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9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96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㈥施用第一級毒品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3年10月,上訴後經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273號判決上訴駁回、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391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㈠至㈥案,經高等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9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抗字第139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㈦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6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㈧因轉讓禁藥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㈦至㈧案,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2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391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