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更二字第2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建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348號),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910號裁定後,因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抗字第1527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本院,由本院以114年度聲更一字第11號更為裁定後,因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抗字第2193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本院,由本院以114年度聲更二字第23號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建志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志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誤繕漏載部分,逕更正補充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黃建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114年度執聲字第1348號卷),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經本院檢送聲請書繕本時函知受刑人得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及時表示意見,而已適當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受刑人並表示:伊真的知道錯了,希望能再給伊一個輕判的機會,請念及伊大部分都是吸食毒品屬於自戕身體之行為,伊只求依罪刑相當再幫伊再減個1年或8個月,因為伊的案子均一審確定,是不敢再浪費司法資源,實認自己有錯,不敢上訴,加上伊後面有一條重刑的案件(大約落在10年左右)未定應執行合併,刑度大約會落在9年多,要與本件裁定接續執行,乞請酌情受刑人之請求,法內開恩,感激不盡等語,此有卷附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數罪,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類型情節、行為態樣及手段均相同,所侵害者均以自戕身心為主,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亦較高,此部分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7至9所示之數罪,均係竊盜或加重竊盜,其犯罪之行為手段、動機均相仿,被害人所受害者均為財產法益,非屬不可回復、不可替代之個人法益,然此等犯行不具成癮性,受刑人犯罪期間自111年3月7日起至111年9月27日共犯8次竊盜或加重竊盜,顯無視法禁,一再恣意侵害他人財產權,實無可取;又受刑人具狀陳稱其所犯數罪均為施用毒品或竊盜,並非危害社會治安重大之不可回復案件,請求從輕量刑,另其尚有另案將來定應執行刑大約落在9年,與本件接續執行,為避免整體刑度過長,請求本件應執行刑幫伊再減個1年或8個月,惟受刑人上開竊盜案件查獲迄今,未見其對任一被害人有任何賠償,受刑人全無彌補被害人損害之行為,僅一昧要求減輕刑度,難認有何真切反省己過之意,且其中如附表編號2、7、8所示之數罪,業經如附表編號2、7、8所示之原判決酌定該部分之執行刑,已減少相當刑責,故受刑人之請求為無理由;兼衡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應執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03.07 111.03.15 111.06.24 111.08.21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15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115號等 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230號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1年度原易字第64號 111年度原簡字第187號 111年度桃原簡字第240號 判決日 期 112/02/23 112/01/31 112/03/06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11年度原易字第64號 111年度原簡字第187號 111年度桃原簡字第240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2/04/12 112/05/16 112/04/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25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9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723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11.26 111.02.26 111.10.08 11時55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50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808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938號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1年度桃原簡字第278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35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92號 判決日 期 112/03/22 112/03/30 112/05/25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11年度桃原簡字第278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35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92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2/04/27 112/05/05 112/06/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97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65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383號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05.18 111.08.14 111.09.27 111.09.16 111.06.06 111.05.11~111.05.12 111.07.24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916號等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916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169號等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2年度審原易字第94號 112年度審原易字第94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41號 判決日 期 112/10/05 112/10/05 112/12/05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12年度審原易字第94號 112年度審原易字第94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41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2/11/07 112/11/07 113/01/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224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22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0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