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5782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林晏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578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3681號),本院改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乙○○攜帶凶器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一字螺絲起子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保留檢察官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㈡之記載,而刪除一、㈠」外,其餘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查扣案之上開螺絲起子乙支,屬金屬硬物,在客觀上顯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危害,應屬兇器之一種;又被告於上開時地著手實施搜尋上開小客車內之財物,未經得手即遭發覺而逃離,依刑法第25條第1 項之規定,為未遂犯,應依同法第26條前段之規定,按既遂犯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扣案之上開一字螺絲起子乙支,為被告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本件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乙○○94年8 月7 日22時許,在台北縣板橋市○○路182 號前,因見被害人甲○○所有NZS-463 號機車停放在該處,而鑰匙漏未取下,即趁機將上開機車竊走(即檢察官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㈠所載),嗣於94 年8月10日16時30分許,被告騎用上開機車行經台北縣中和市○○路81巷33號前,經警攔檢查獲上情,因認被告另涉有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云云。

二、按「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一、曾經判決確定者」,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於94年4 、5 月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7 月1 日以94年度偵字第8195號案件對之提起公訴(按另有94年度偵字第10850 號案件移送併案審理),並經本院於94年8 月10日以94年易字第785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而於94年9 月2 日確定在案,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上開94年度易字第785 號判決各乙份,在卷可佐,則本件被告上開竊盜案件之犯罪行為時間、態樣,與被告上開94年度易字第785 號案件之犯罪行為時間,不僅相距僅有4 月左右而已,亦屬構成要件相同之同一罪名,其間顯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本件被告上開竊盜之犯行,自應為本院上開94年度易字第785 號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至為灼然。爰因聲請人認本件被告上開竊盜犯行與被告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之犯行間,有連續犯之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附此敘明。

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前段、第3 項、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26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肆、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 晏 鵬

書記官 陳 君 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刑法第321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5782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