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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4818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481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28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1 至3 行所載之被告前科紀錄應補充更正為「甲○○:①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1196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②於93年間,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同院以93年度桃簡字第1821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③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94年度訴字第950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①②③罪接續執行,業於95年7 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④於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2392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⑤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95年度訴字第2276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⑥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院以96年度易字第432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⑦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院以96年度易字第538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⑧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21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⑨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926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減刑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④⑤⑥⑦罪經臺灣桃園地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329號裁定各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3 月又15日、2 月又15日、3 月;上開⑧罪經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664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 月又15日,並與⑥⑦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④⑤⑨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 年 度聲字第148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9 月及10月接續執行,業於97年9 月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3 項、第1 項之竊盜未遂罪及同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宅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分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就所犯竊盜未遂罪之部分,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有上述科刑及執行紀錄,此觀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即明,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俱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並就所犯竊盜未遂罪之部分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曾有多次竊盜前科(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仍不知警惕,不思正道取財,竟圖不勞而獲,侵入他人住宅且欲竊取他人財物而不遂,破壞社會秩序及他人居住安寧與財產安全,兼衡被告之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3 項、第1 項、第306 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賴彥魁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4818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