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24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24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4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98年度訴字第700 號判決及98年度訴字第2626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