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23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230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信隆
- 選任辯護人
- 李大衛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顏文正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游鉦添律師
- 被告
- 梁世璿
- 選任辯護人
- 郭緯中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古健琳律師
- 被告
- 蔡宇青
林子建
李明穎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
第15790 號)及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24745 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文
陳信隆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八編號一至九、十一至四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梁世璿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八編號一至九、十一至四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宇青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八編號一至九、十一至四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子建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八編號一至九、十一至四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明穎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八編號一至九、十一至四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陳信隆自民國九十三年間某日起,基於牟取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單一犯意,對外自稱「郭先生」、「董先生」或「方先生」,以桃園縣桃園市○○路二九二號十四樓之四作為辦公處所,在報紙上刊登借款廣告,趁不特定民眾需錢孔急之際放貸金錢,並收取顯不相當之重利,並自九十五年十一月間某日起,以每月約新臺幣(下同)五萬元之薪資,僱用自斯時起與陳信隆有重利犯意聯絡之梁世璿,由梁世璿負責行政帳務、資料彙整、管理外務人員及催討債務等工作,梁世璿另承租桃園縣桃園市○○○街十五號八樓,作為存放放貸資料之處所,陳信隆自九十七年十一月間某日起至九十八年四月底止,復以每月三萬元之代價,僱用在上開期間有重利犯意聯絡之李明穎,擔任放款及催討債務工作,另自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起僱用自斯時起有犯意聯絡之蔡宇青,又自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僱用亦自斯時起有犯意聯絡之林子建,均擔任放款及催討債務之工作,而於附表六各編號所示時間,趁附表六各編號所示被害人急迫之機會,貸予如附表六各編號所示款項,並收取如附表六各編號所示之顯不相當重利(陳信隆、梁世璿、蔡宇青、林子建、李明穎等人參與放貸之案件、被害人、放貸時間、地點及重利手法等項,均詳如附表六各編號所載)。
二、前述各借款人如未能按期繳納本息,陳信隆、梁世璿、蔡宇青、林子建、李明穎等人則另起恐嚇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時間,由各編號所示之參與者,以各編號所示之惡怖通知恫嚇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使其等均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各次恐嚇時間、地點、方法及參與者,均詳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
三、嗣附表七編號二十二、二十六至二十八、三十、三十五所示被害人報警處理,警方於九十八年六月四日分持搜索票前往桃園縣龜山鄉○○○街二十一之一號、新北市○○區○○路一段十二之七號十一樓、桃園縣八德市○○街二八五之一號三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二九二號十四樓之四、桃園縣桃園市○○○○街五十一號六樓等處同步執行搜索,始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如附表八編號一至九、十一至四十所示,分屬陳信隆、蔡宇青、林子建等人所有,供其等共同放貸以謀重利所用之物。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信隆、梁世璿、蔡宇青、林子建、李明穎於本院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同年十二月二十日審理時均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如附表六、七各編號所示之張進義等被害人分別於警詢、偵查中指述之情節相符,另據證人蔡永和、黃鉉舜、程潘子綾、趙菊源、鄭政次及陳文政於本院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審理時到庭結證明確,復有履歷表五張、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及蒐證照片二十張、徐雅婷之匯款單據二十四張、呂淑吟之匯款單六張、錢慧翎住宅潑漆照片四張、姚麗華住處門鎖照片四張、車輛潑漆及張貼字條照片十三張等物在卷足稽,附有如附表八編號一至九、十一至四十等各項物品扣案可證,足認被告陳信隆、梁世璿、蔡宇青、林子建、李明穎之上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信隆、梁世璿、蔡宇青、林子建、李明穎之犯行均堪予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號判決參照),是以被告陳信隆自九十三年間某日起至九十八年六月二日止多次放貸予附表六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並陸續僱用被告梁世璿、蔡宇青、林子建、李明穎等人參與以收取重利之犯行,均係乘各被害人需款孔急之急迫情狀,反覆且密集對不特定多數人貸予款項,並持續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本質上原即含有反覆實施性質,自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上一罪,合先敘明。
㈡被告陳信隆犯如附表七編號一至三所示犯行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後刑法刪除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又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被告陳信隆此部分犯行係論以一罪,修正後既刪除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則應數罪併罰,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陳信隆,依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就被告陳信隆所犯如附表七編號一至三所示犯行,應施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連續犯,亦先予說明。
㈢核被告陳信隆、梁世璿、蔡宇青、林子建及李明穎所為,就附表六部分,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重利罪,就附表七部分,則各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陳信隆、被告梁世璿均各犯三十六罪,被告蔡宇青、林子建各犯七罪,被告李明穎共犯十罪)。就附表六、七所示犯行,被告陳信隆、梁世璿、蔡宇青、林子建、李明穎分別參與如各編號「參與者」欄所示之犯行,彼此就各該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就被告陳信隆所犯如附表七編號一至三所示部分,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情節較重即附表七編號三該次之恐嚇罪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陳信隆、梁世璿、蔡宇青、林子建、李明穎所犯如前所述之數罪,均行為互殊,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檢察官認其等所犯之各次恐嚇罪,亦具有反覆性、職業性之特質,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云云,尚有未恰。爰審酌被告陳信隆、梁世璿、蔡宇青、林子建、李明穎均正值青壯,身強體健,不思尋求正道賺取錢財,反利用張進義等借款人需款孔急之機會,貸放金錢以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對於金融秩序及借款人正常生計均有不良影響,如借款人無法按時繳納本息,則又屢以加害身體、自由、財產之惡怖通知施以恫嚇,實屬不該,惟均已坦承犯行,當庭表明拋棄對附表六各編號所示被害人借款本金及利息之請求權,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五各編號所示之宣告刑。就被告蔡宇青、林子建、李明穎所受之宣告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復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陳信隆所犯如附表七編號一至八,以及被告梁世璿所犯如附表七編號三至八所示犯行,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各罪並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五條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各減其刑期二分之一,再與其餘所受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刑。
㈣末查被告陳信隆、梁世璿、蔡宇青、林子建、李明穎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五份在卷可考,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均已坦承犯錯,被告陳信隆、梁世璿、李明穎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復均接受公訴人之建議,各自捐款五萬元、三萬元、一萬元予中華民國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等社會福利團體,有捐款收據影本三份在卷可憑,又均已拋棄對附表六各借款人之債權,足認經此偵審程序,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以本院認前揭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被告陳信隆緩刑五年,被告梁世璿緩刑四年,被告蔡宇青、林子建、李明穎則均緩刑三年,並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規定,命被告陳信隆、梁世璿、蔡宇青、林子建、李明穎均應向檢察官所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如主文所載時數之義務勞務,再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均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期能對社會有所貢獻,並改過自新,兼維法治。
㈤扣案如附表八編號一至九、十一至四十所示之物,分屬被告陳信隆、蔡宇青、林子建所有,供其等與被告梁世璿、李明穎犯重利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信隆、蔡宇青、林子建分別於本院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審理時供述明確,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附表八編號十、四十一至四十八所示之扣案物品,則係供被告陳信隆、梁世璿、林子建個人使用,均核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又非違禁物,故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修正前第五十六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五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七條、第十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 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陳信隆部分)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手法 │所犯法條 │宣告刑 │ ├──┼───────┼───────┼──────┼───────────────────┤ │1 │93年2 月初起至│如附表六編號1 │刑法第344條 │陳信隆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 │ │98年6月2日止 │至76所示 │ │案如附表八編號一至九、十一至四十所示之│ │ │ │ │ │物均沒收。 │ │ │ │ │ │ │ ├──┼───────┼───────┼──────┼───────────────────┤ │2 │93年12月25日起│如附表七編號1 │刑法第305條 │陳信隆共同連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 │ │至95年3月間止 │至3所示 │ │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3 │95年11月初起至│如附表七編號4 │刑法第305條 │陳信隆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96年3 月間止期│所示 │ │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間之某日 │ │ │ │ ├──┼───────┼───────┼──────┼───────────────────┤ │4 │95年11月20日起│如附表七編號5 │刑法第305條 │陳信隆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至96年4 月初止│所示 │ │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期間之某日 │ │ │ │ ├──┼───────┼───────┼──────┼───────────────────┤ │5 │95年12月12日起│如附表七編號6 │刑法第305條 │陳信隆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至同年月22日止│所示 │ │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期間之某日 │ │ │ │ ├──┼───────┼───────┼──────┼───────────────────┤ │6 │95年12月底某日│如附表七編號7 │刑法第305條 │陳信隆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 │7 │95年12月底某日│如附表七編號8 │刑法第305條 │陳信隆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8 │96年中旬後某日│如附表七編號9 │刑法第305條 │陳信隆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 │ ├──┼───────┼───────┼──────┼───────────────────┤ │9 │96年7月間 │如附表七編號10│刑法第305條 │陳信隆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 │ ├──┼───────┼───────┼──────┼───────────────────┤ │10 │96年10月4日 │如附表七編號11│刑法第305條 │陳信隆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 │ ├──┼───────┼───────┼──────┼───────────────────┤ │11 │97年1 月29日借│如附表七編號12│刑法第305條 │陳信隆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款後某日 │所示 │ │參月。 │ ├──┼───────┼───────┼──────┼───────────────────┤ │12 │97年1 月底借款│如附表七編號13│刑法第305條 │陳信隆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後某日 │所示 │ │參月。 │ ├──┼───────┼───────┼──────┼───────────────────┤ │13 │97年2 月借款後│如附表七編號14│刑法第305條 │陳信隆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某日 │所示 │ │參月。 │ ├──┼───────┼───────┼──────┼───────────────────┤ │14 │97年2月18日 │如附表七編號15│刑法第305條 │陳信隆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 │ ├──┼───────┼───────┼──────┼───────────────────┤ │15 │97年2 月18日12│如附表七編號16│刑法第305條 │陳信隆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時許 │所示 │ │參月。 │ ├──┼───────┼───────┼──────┼───────────────────┤ │16 │97年2月29日 │如附表七編號17│刑法第305條 │陳信隆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 │ ├──┼───────┼───────┼──────┼───────────────────┤ │17 │97年3月初 │如附表七編號18│刑法第305條 │陳信隆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 │ ├──┼───────┼───────┼──────┼───────────────────┤ │18 │97年3 月後不詳│如附表七編號19│刑法第305條 │陳信隆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時間 │所示 │ │參月。 │ ├──┼───────┼───────┼──────┼───────────────────┤ │19 │97年3 月14日借│如附表七編號20│刑法第305條 │陳信隆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款後某日 │所示 │ │參月。 │ ├──┼───────┼───────┼──────┼───────────────────┤ │20 │97年3 月間借款│如附表七編號21│刑法第305條 │陳信隆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後某日 │所示 │ │參月。 │ ├──┼───────┼───────┼──────┼───────────────────┤ │21 │97年4 月21日18│如附表七編號22│刑法第305條 │陳信隆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時40分許 │所示 │ │參月。 │ ├──┼───────┼───────┼──────┼───────────────────┤ │22 │97年5月間 │如附表七編號23│刑法第305條 │陳信隆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 │ ├──┼───────┼───────┼──────┼───────────────────┤ │23 │97年6月間 │如附表七編號24│刑法第305條 │陳信隆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 │ ├──┼───────┼───────┼──────┼───────────────────┤ │24 │97年6 月28日借│如附表七編號25│刑法第305條 │陳信隆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款後某日 │所示 │ │參月。 │ ├──┼───────┼───────┼──────┼───────────────────┤ │25 │97年12月3 日21│如附表七編號26│刑法第305條 │陳信隆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時許 │所示 │ │參月。 │ ├──┼───────┼───────┼──────┼───────────────────┤ │26 │97年12月10日8 │如附表七編號27│刑法第305條 │陳信隆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時許 │所示 │ │參月。 │ ├──┼───────┼───────┼──────┼───────────────────┤ │27 │97年12月6 日12│如附表七編號28│刑法第305條 │陳信隆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時30分許 │所示 │ │參月。 │ ├──┼───────┼───────┼──────┼───────────────────┤ │28 │97年12月底至98│如附表七編號29│刑法第305條 │陳信隆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年1月初 │所示 │ │參月。 │ ├──┼───────┼───────┼──────┼───────────────────┤ │29 │98年1月底 │如附表七編號30│刑法第305條 │陳信隆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 │ ├──┼───────┼───────┼──────┼───────────────────┤ │30 │98年2月間某日 │如附表七編號31│刑法第305條 │陳信隆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 │ ├──┼───────┼───────┼──────┼───────────────────┤ │31 │98年2月間某日 │如附表七編號32│刑法第305條 │陳信隆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 │ ├──┼───────┼───────┼──────┼───────────────────┤ │32 │98年3月初 │如附表七編號33│刑法第305條 │陳信隆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 │ ├──┼───────┼───────┼──────┼───────────────────┤ │33 │98年4月間 │如附表七編號34│刑法第305條 │陳信隆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 │ ├──┼───────┼───────┼──────┼───────────────────┤ │34 │98年4 月28日15│如附表七編號35│刑法第305條 │陳信隆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時許 │所示 │ │參月。 │ ├──┼───────┼───────┼──────┼───────────────────┤ │35 │98年5月上旬 │如附表七編號36│刑法第305條 │陳信隆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 │ ├──┼───────┼───────┼──────┼───────────────────┤ │36 │98年5 月中旬某│如附表七編號37│刑法第305條 │陳信隆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日20時許 │所示 │ │參月。 │ ├──┼───────┼───────┼──────┼───────────────────┤ │37 │98年5 月中旬某│如附表七編號38│刑法第305條 │陳信隆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日 │所示 │ │參月。 │ ├──┴─┬─────┴───────┴──────┴───────────────────┤ │應執行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 │束。扣案如附表八編號一至九、十一至四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二(被告梁世璿部分)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手法 │所犯法條 │宣告刑 │ ├──┼───────┼───────┼──────┼───────────────────┤ │1 │95年11月20日起│如附表六編號15│刑法第344條 │梁世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 │ │至98年6 月2日 │至76所示 │ │案如附表八編號一至九、十一至四十所示之│ │ │止 │ │ │物均沒收。 │ ├──┼───────┼───────┼──────┼───────────────────┤ │2 │95年2 月份借款│如附表七編號3 │刑法第305條 │梁世璿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後某日起至同年│所示 │ │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3 月間還款時止│ │ │ │ │ │期間之某日 │ │ │ │ ├──┼───────┼───────┼──────┼───────────────────┤ │3 │95年11月初起至│如附表七編號4 │刑法第305條 │梁世璿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96年3 月止期間│所示 │ │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之某日 │ │ │ │ ├──┼───────┼───────┼──────┼───────────────────┤ │4 │95年11月20日起│如附表七編號5 │刑法第305條 │梁世璿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至96年4 月初止│所示 │ │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期間之某日 │ │ │ │ ├──┼───────┼───────┼──────┼───────────────────┤ │5 │95年12月12日起│如附表七編號6 │刑法第305條 │梁世璿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至同年月22日止│所示 │ │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期間之某日 │ │ │ │ ├──┼───────┼───────┼──────┼───────────────────┤ │6 │95年12月底某日│如附表七編號7 │刑法第305條 │梁世璿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7 │95年12月底某日│如附表七編號8 │刑法第305條 │梁世璿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8 │96年中旬後某日│如附表七編號9 │刑法第305條 │梁世璿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 │ ├──┼───────┼───────┼──────┼───────────────────┤ │9 │96年7月間 │如附表七編號10│刑法第305條 │梁世璿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 │ ├──┼───────┼───────┼──────┼───────────────────┤ │10 │96年10月4日 │如附表七編號11│刑法第305條 │梁世璿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 │ ├──┼───────┼───────┼──────┼───────────────────┤ │11 │97年1 月29日借│如附表七編號12│刑法第305條 │梁世璿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款後某日 │所示 │ │參月。 │ ├──┼───────┼───────┼──────┼───────────────────┤ │12 │97年1 月底借款│如附表七編號13│刑法第305條 │梁世璿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後某日 │所示 │ │參月。 │ ├──┼───────┼───────┼──────┼───────────────────┤ │13 │97年2 月借款後│如附表七編號14│刑法第305條 │梁世璿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某日 │所示 │ │參月。 │ ├──┼───────┼───────┼──────┼───────────────────┤ │14 │97年2月18日 │如附表七編號15│刑法第305條 │梁世璿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 │ ├──┼───────┼───────┼──────┼───────────────────┤ │15 │97年2 月18日12│如附表七編號16│刑法第305條 │梁世璿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時許 │所示 │ │參月。 │ ├──┼───────┼───────┼──────┼───────────────────┤ │16 │97年2月29日 │如附表七編號17│刑法第305條 │梁世璿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 │ ├──┼───────┼───────┼──────┼───────────────────┤ │17 │97年3月初 │如附表七編號18│刑法第305條 │梁世璿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 │ ├──┼───────┼───────┼──────┼───────────────────┤ │18 │97年3 月後不詳│如附表七編號19│刑法第305條 │梁世璿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時間 │所示 │ │參月。 │ ├──┼───────┼───────┼──────┼───────────────────┤ │19 │97年3 月14日借│如附表七編號20│刑法第305條 │梁世璿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款後某日 │所示 │ │參月。 │ ├──┼───────┼───────┼──────┼───────────────────┤ │20 │97年3 月間借款│如附表七編號21│刑法第305條 │梁世璿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後某日 │所示 │ │參月。 │ ├──┼───────┼───────┼──────┼───────────────────┤ │21 │97年4 月21日18│如附表七編號22│刑法第305條 │梁世璿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時40分許 │所示 │ │參月。 │ ├──┼───────┼───────┼──────┼───────────────────┤ │22 │97年5月間 │如附表七編號23│刑法第305條 │梁世璿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 │ ├──┼───────┼───────┼──────┼───────────────────┤ │23 │97年6月間 │如附表七編號24│刑法第305條 │梁世璿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 │ ├──┼───────┼───────┼──────┼───────────────────┤ │24 │97年6 月28日借│如附表七編號25│刑法第305條 │梁世璿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款後某日 │所示 │ │參月。 │ ├──┼───────┼───────┼──────┼───────────────────┤ │25 │97年12月3 日21│如附表七編號26│刑法第305條 │梁世璿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時許 │所示 │ │參月。 │ ├──┼───────┼───────┼──────┼───────────────────┤ │26 │97年12月10日8 │如附表七編號27│刑法第305條 │梁世璿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時許 │所示 │ │參月。 │ ├──┼───────┼───────┼──────┼───────────────────┤ │27 │97年12月6 日12│如附表七編號28│刑法第305條 │梁世璿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時30分許 │所示 │ │參月。 │ ├──┼───────┼───────┼──────┼───────────────────┤ │28 │97年12月底至98│如附表七編號29│刑法第305條 │梁世璿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年1月初 │所示 │ │參月。 │ ├──┼───────┼───────┼──────┼───────────────────┤ │29 │98年1月底 │如附表七編號30│刑法第305條 │梁世璿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 │ ├──┼───────┼───────┼──────┼───────────────────┤ │30 │98年2月間某日 │如附表七編號31│刑法第305條 │梁世璿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 │ ├──┼───────┼───────┼──────┼───────────────────┤ │31 │98年2月間某日 │如附表七編號32│刑法第305條 │梁世璿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 │ ├──┼───────┼───────┼──────┼───────────────────┤ │32 │98年3月初 │如附表七編號33│刑法第305條 │梁世璿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 │ ├──┼───────┼───────┼──────┼───────────────────┤ │33 │98年4月間 │如附表七編號34│刑法第305條 │梁世璿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 │ ├──┼───────┼───────┼──────┼───────────────────┤ │34 │98年4 月28日15│如附表七編號35│刑法第305條 │梁世璿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時許 │所示 │ │參月。 │ ├──┼───────┼───────┼──────┼───────────────────┤ │35 │98年5月上旬 │如附表七編號36│刑法第305條 │梁世璿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 │ ├──┼───────┼───────┼──────┼───────────────────┤ │36 │98年5 月中旬某│如附表七編號37│刑法第305條 │梁世璿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日20時許 │所示 │ │參月。 │ ├──┼───────┼───────┼──────┼───────────────────┤ │37 │98年5 月中旬某│如附表七編號38│刑法第305條 │梁世璿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日 │所示 │ │參月。 │ ├──┴─┬─────┴───────┴──────┴───────────────────┤ │應執行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 │束。扣案如附表八編號一至九、十一至四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三(被告蔡宇青部分)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手法 │所犯法條 │宣告刑 │ ├──┼───────┼───────┼──────┼───────────────────┤ │1 │98年2 月13日起│如附表六編號69│刑法第344條 │蔡宇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至98年6 月2 日│至76所示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止 │ │ │如附表八編號一至九、十一至四十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2 │98年2月間某日 │如附表七編號32│刑法第305條 │蔡宇青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 │3 │98年3月初 │如附表七編號33│刑法第305條 │蔡宇青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 │4 │98年4月間某日 │如附表七編號34│刑法第305條 │蔡宇青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 │5 │98年4 月28日15│如附表七編號35│刑法第305條 │蔡宇青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時許 │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 │6 │98年5 月上旬某│如附表七編號36│刑法第305條 │蔡宇青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日 │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 │7 │98年5 月中旬某│如附表七編號37│刑法第305條 │蔡宇青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日20許 │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 │8 │98年5 月中旬某│如附表七編號38│刑法第305條 │蔡宇青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日 │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 │應執行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向檢察官指定│ │ │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 │ │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八編號一至九、十一至四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附表四(被告林子建部分)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手法 │所犯法條 │宣告刑 │ ├──┼───────┼───────┼──────┼───────────────────┤ │1 │98年3 月17日起│如附表六編號70│刑法第344條 │林子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至98年6 月2 日│至76所示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止 │ │ │如附表八編號一至九、十一至四十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2 │98年2月間某日 │如附表七編號32│刑法第305條 │林子建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 │3 │98年3月初 │如附表七編號33│刑法第305條 │林子建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 │4 │98年4月間某日 │如附表七編號34│刑法第305條 │林子建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 │5 │98年4 月28日15│如附表七編號35│刑法第305條 │林子建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時許 │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 │6 │98年5 月上旬某│如附表七編號36│刑法第305條 │林子建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日 │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 │7 │98年5 月中旬某│如附表七編號37│刑法第305條 │林子建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日20許 │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 │8 │98年5 月中旬某│如附表七編號38│刑法第305條 │林子建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日 │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 │應執行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向檢察官指定│ │ │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 │ │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八編號一至九、十一至四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附表五(被告李明穎部分)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手法 │所犯法條 │宣告刑 │ ├──┼───────┼───────┼──────┼───────────────────┤ │1 │97年11月起至98│如附表六編號63│刑法第344條 │李明穎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年4月28日止 │至73所示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如附表八編號一至九、十一至四十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2 │97年12月3日 │如附表七編號26│刑法第305條 │李明穎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 │3 │97年12月10日8 │如附表七編號27│刑法第305條 │李明穎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時許 │所示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 │4 │97年12月6 日12│如附表七編號28│刑法第305條 │李明穎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時30分許 │所示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 │5 │97年12月底至98│如附表七編號29│刑法第305條 │李明穎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年1月初 │所示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 │6 │98年1月底某日 │如附表七編號30│刑法第305條 │李明穎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 │7 │98年2月間某日 │如附表七編號31│刑法第305條 │李明穎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 │8 │98年2月間某日 │如附表七編號32│刑法第305條 │李明穎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 │9 │98年3月初某日 │如附表七編號33│刑法第305條 │李明穎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 │10 │98年4月間 │如附表七編號34│刑法第305條 │李明穎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 │所示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 │11 │98年4 月28日15│如附表七編號35│刑法第305條 │李明穎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 │時許 │所示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 │應執行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向檢察官指定│ │ │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貳拾│ │ │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八編號一至九、十一至四十所示之物均│ │ │沒收。 │ └────┴────────────────────────────────────────┘ 附表六(重利部分) ┌──┬───┬─────┬───────┬────────────────────┬───┐ │編號│被害人│放貸時間 │放貸地點 │重利手法 │參與者│ │ │ │ │ │ │ │ ├──┼───┼─────┼───────┼────────────────────┼───┤ │1 │張進義│93年2月初 │新北市蘆洲區三│利用張進義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5萬元(預扣 │陳信隆│ │ │ │ │民路三民中學附│首期利息1 萬元,實給4 萬元),利息每10天│ │ │ │ │ │近 │為1 期,月息高達80分以上。 │ │ ├──┼───┼─────┼───────┼────────────────────┼───┤ │2 │莊太平│93年12月25│新北市新莊區中│利用莊太平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2萬元(預扣 │陳信隆│ │ │ │日 │平路與中原路口│首期利息4000元,實給16000 元),利息每10│ │ │ │ │ │ │天為1 期,月息高達80分以上。 │ │ ├──┼───┼─────┼───────┼────────────────────┼───┤ │3 │吳高賢│94年8月間 │新北市泰山區全│利用吳高賢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20萬元(預扣│陳信隆│ │ │ │ │興路350號之10 │首期利息2 萬元,實給18萬元),利息每10天│ │ │ │ │ │ │為1 期,月息高達30分以上。 │ │ ├──┼───┼─────┼───────┼────────────────────┼───┤ │4 │蔡永和│94年9月間 │新北市板橋區僑│利用蔡永和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12萬元(預扣│陳信隆│ │ │ │ │中一街124 巷46│首期利息24000 元,實給96000 元),利息每│ │ │ │ │ │之4號 │10 天 為1 期,月息高達80分以上。 │ │ ├──┼───┼─────┼───────┼────────────────────┼───┤ │5 │張水秋│94年10月11│臺北市○○○路│利用張水秋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3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日 │四段與敦化南路│首期利息6000元,實給24000 元),利息每7 │ │ │ │ │ │口 │天為1 期,月息高達100 分以上。 │ │ ├──┼───┼─────┼───────┼────────────────────┼───┤ │6 │陳巧惠│94年10月20│新北市板橋區長│利用陳巧惠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1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日 │安街255 巷42弄│首期利息1000元,實給9000元),利息每10天│ │ │ │ │ │5 號 │為1 期,月息高達30分以上。 │ │ ├──┼───┼─────┼───────┼────────────────────┼───┤ │7 │羅陳秀│95年1月初 │臺北市○○路與│利用羅陳秀蘭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1 萬元(預│陳信隆│ │ │蘭 │ │陽光街口 │扣首期利息1000元,實給9000元),利息每7 │ │ │ │ │ │ │天為1 期,月息高達40分以上。 │ │ ├──┼───┼─────┼───────┼────────────────────┼───┤ │8 │陳淑媛│95年2 月17│新北市土城區中│利用陳淑媛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2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日 │央路3 段185 之│首期利息3000元,實給17000 元),利息每10│ │ │ │ │ │6 號1樓 │天為1 期,月息高達30分以上。 │ │ ├──┼───┼─────┼───────┼────────────────────┼───┤ │9 │林政德│95年2月份 │桃園縣龜山鄉幸│利用林政德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1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 │美九街 │首期利息2000元,實給8000元),利息每7 天│ │ │ │ │ │ │為1 期,月息高達100 分以上。 │ │ ├──┼───┼─────┼───────┼────────────────────┼───┤ │10 │張明煌│95年3 月20│新北市板橋區南│利用張明煌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3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日 │雅西路2 段38巷│首期利息3000元,實給27000 元),利息每10│ │ │ │ │ │12之2號 │天為1 期,月息高達30分以上。 │ │ ├──┼───┼─────┼───────┼────────────────────┼───┤ │11 │鄧傑元│95年6 月26│新北市新莊區中│利用鄧傑元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2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日 │山路一段某處 │首期利息4000元,實給16000 元),利息每7 │ │ │ │ │ │ │天為1 期,月息高達100 分以上。 │ │ ├──┼───┼─────┼───────┼────────────────────┼───┤ │12 │沈明佃│95年11月初│新北市新莊區民│利用沈明佃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5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 │安西路229 巷16│首期利息1 萬元,實給4 萬元),利息每7 天│ │ │ │ │ │號3樓 │為1 期,月息高達80分以上。 │ │ ├──┼───┼─────┼───────┼────────────────────┼───┤ │13 │蔡美惠│95年11月間│新北市新莊區中│利用蔡美惠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2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 │港路麥當勞 │首期利息4000元,實給16000 元),利息每7 │ │ │ │ │ │ │天為1 期,月息高達100 分以上。 │ │ ├──┼───┼─────┼───────┼────────────────────┼───┤ │14 │徐雅婷│95年11月16│新北市板橋區廣│利用徐雅婷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3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日 │和街71號3樓 │首期利息6000元,實給24000 元),利息每7 │ │ │ │ │ │ │天為1 期,月息高達100 分以上。 │ │ ├──┼───┼─────┼───────┼────────────────────┼───┤ │15 │程潘子│95年11月20│新北市永和區中│利用程潘子綾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5 萬元(預│陳信隆│ │ │綾 │日 │正路127號2樓 │扣首期利息5000元,實給45000 元),利息每│梁世璿│ │ │ │ │ │10 天 為1 期,月息高達30分以上。 │ │ ├──┼───┼─────┼───────┼────────────────────┼───┤ │16 │李健康│95年12月23│新北市汐止區樟│利用李健康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1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日 │樹一路252 巷7 │首期利息2000元,實給8000元),利息每10天│梁世璿│ │ │ │ │弄3號3樓 │為1 期,月息高達80分以上。 │ │ ├──┼───┼─────┼───────┼────────────────────┼───┤ │17 │吳曉麟│95年11月27│新北市土城區中│利用吳曉麟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1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日 │央路1 段262 巷│首期利息及手續費2500元,實給7500元),利│梁世璿│ │ │ │ │17號 │息每10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2000元,月│ │ │ │ │ │ │息高達100分以上。 │ │ ├──┼───┼─────┼───────┼────────────────────┼───┤ │18 │張明道│95年11月30│臺北市○○路2 │利用張明道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1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日起至97年│段1巷14號4樓 │首期利息1500元,實給8500元),利息每10天│梁世璿│ │ │ │7月1日止 │ │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1500元,月息高達80│ │ │ │ │ │ │分以上。 │ │ ├──┼───┼─────┼───────┼────────────────────┼───┤ │19 │王永慶│95年12月9 │新北市新店區如│利用王永慶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1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日 │意街與富貴街8 │首期利息及手續費3000元,實給7000元),利│梁世璿│ │ │ │ │巷口 │息每7 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2500元,月│ │ │ │ │ │ │息高達100分以上。 │ │ ├──┼───┼─────┼───────┼────────────────────┼───┤ │20 │劉厚鋒│95年12月12│臺北市○○街 │利用劉厚鋒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1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日 │264巷2號2樓 │首期利息2000元,實給8000元),利息每10天│梁世璿│ │ │ │ │ │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2000元,月息高達 │ │ │ │ │ │ │80分以上。 │ │ ├──┼───┼─────┼───────┼────────────────────┼───┤ │21 │蔣沛然│96年1 月23│臺北市○○路 │利用蔣沛然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5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日 │108號前 │首期利息1 萬元,實給4 萬元),利息每7 天│梁世璿│ │ │ │ │ │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1 萬元,月息高達80│ │ │ │ │ │ │分以上。 │ │ ├──┼───┼─────┼───────┼────────────────────┼───┤ │22 │黃鉉舜│96年3月2日│臺北市○○街 │利用黃鉉舜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12萬元(預扣│陳信隆│ │ │ │ │170號5樓 │首期利息24000 元,實給96000 元),利息每│梁世璿│ │ │ │ │ │10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24000 元,月息│ │ │ │ │ │ │高達80分以上。 │ │ ├──┼───┼─────┼───────┼────────────────────┼───┤ │23 │李文發│96年4 月12│新北市新莊區龍│利用李文發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5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日 │安路與四維街口│首期利息5000元,實給45000 元),利息每7 │梁世璿│ │ │ │ │ │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5000元,月息高達│ │ │ │ │ │ │40分以上。 │ │ ├──┼───┼─────┼───────┼────────────────────┼───┤ │24 │李寶娥│96年5月間 │臺北市○○街上│利用李寶娥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5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 │ │首期利息1 萬元,實給4 萬元),利息每10天│梁世璿│ │ │ │ │ │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1 萬元,月息高達60│ │ │ │ │ │ │分以上。 │ │ ├──┼───┼─────┼───────┼────────────────────┼───┤ │25 │周聖富│96年6 月15│桃園縣八德市大│利用周聖富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15000 元(預│陳信隆│ │ │ │日 │興路589號 │扣首期利息3000元,實給12000 元),利息每│梁世璿│ │ │ │ │ │7 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3000元,月息高│ │ │ │ │ │ │達80分以上。 │ │ ├──┼───┼─────┼───────┼────────────────────┼───┤ │26 │蔡俊倚│96年6月間 │台北市○○路與│利用蔡俊倚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9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 │農安街口 │首期利息3000元,實給12000 元),利息每日│梁世璿│ │ │ │ │ │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1000元,還款總額需達│ │ │ │ │ │ │18萬元,月息高達30分以上。 │ │ ├──┼───┼─────┼───────┼────────────────────┼───┤ │27 │趙菊源│96年6月間 │新北市三轄區大│利用趙菊源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2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 │同路與光明路口│首期利息5000元,實給15000 元),利息每7 │梁世璿│ │ │ │ │ │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5000元,月息高達│ │ │ │ │ │ │120分以上。 │ │ ├──┼───┼─────┼───────┼────────────────────┼───┤ │28 │葉韋廷│96年中旬 │臺北市○○街45│利用葉韋廷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2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 │巷1弄13號2樓 │首期利息4000元,實給16000 元),利息每10│梁世璿│ │ │ │ │ │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4000元,月息高達│ │ │ │ │ │ │100 分以上。 │ │ ├──┼───┼─────┼───────┼────────────────────┼───┤ │29 │陳春美│96年7月間 │新北市板橋區明│利用陳春美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3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 │德街2 巷1 弄5 │首期利息6000元,實給24000 元),利息每10│梁世璿│ │ │ │ │號5 樓 │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6000元,月息高達│ │ │ │ │ │ │60分以上。 │ │ ├──┼───┼─────┼───────┼────────────────────┼───┤ │30 │蘇牧發│96年7 月24│臺北市松山火車│利用蘇牧發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6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日 │站前 │首期利息6000元,實給54000 元),利息每7 │梁世璿│ │ │ │ │ │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6000元,月息高達│ │ │ │ │ │ │40分以上。 │ │ ├──┼───┼─────┼───────┼────────────────────┼───┤ │31 │王世傑│96年9月間 │新北市中和區中│利用王世傑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8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 │正路遠東科學園│首期利息及手續費16000 元,實給64000 元)│梁世璿│ │ │ │ │區 │,利息每10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15000 │ │ │ │ │ │ │元,月息高達60分以上。 │ │ ├──┼───┼─────┼───────┼────────────────────┼───┤ │32 │黃欣怡│96年9 月20│臺北市○○街 │利用黃欣怡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5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日 │201巷6弄8號 │首期利息及手續費13000 元,實給37000 元)│梁世璿│ │ │ │ │ │,利息每7 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1 萬元│ │ │ │ │ │ │,月息高達80分以上。 │ │ ├──┼───┼─────┼───────┼────────────────────┼───┤ │33 │葉秀富│96年9 月22│新北市中和區員│利用葉秀富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1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日 │山路268 巷9 弄│首期利息及手續費1500元,實給8500元),利│梁世璿│ │ │ │ │6 號前 │息每10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1000元,月│ │ │ │ │ │ │息高達30分以上。 │ │ ├──┼───┼─────┼───────┼────────────────────┼───┤ │34 │陳明輝│96年9 月27│桃園縣桃園市保│利用陳明輝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2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日 │羅街56巷11號 │首期利息4000元,實給16000 元),利息每10│梁世璿│ │ │ │ │ │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4000元,月息高達│ │ │ │ │ │ │60分以上。 │ │ ├──┼───┼─────┼───────┼────────────────────┼───┤ │35 │羅文讓│96年9 月28│桃園縣楊梅鎮新│利用羅文讓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1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日 │農街286號3樓 │首期利息3000元,實給7000元),利息每7 天│梁世璿│ │ │ │ │ │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3000元,月息高達12│ │ │ │ │ │ │0 分以上。 │ │ ├──┼───┼─────┼───────┼────────────────────┼───┤ │36 │陳翔昱│96年10月2 │桃園縣桃園市國│利用陳翔昱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1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日 │際路1 段975 巷│首期利息及手續費3000元,實給7000元),利│梁世璿│ │ │ │ │141弄29號 │息每10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2000元,月│ │ │ │ │ │ │息高達60分以上。 │ │ ├──┼───┼─────┼───────┼────────────────────┼───┤ │37 │陳光弼│96年10月4 │新北市三重區仁│利用陳光弼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3 萬元(預扣│陳信隆│ │ │(起訴│日 │福街某處 │首期利息6000元,實給24000 元),利息每7 │梁世璿│ │ │書誤載│ │ │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6000元。 │ │ │ │為張熙│ │ │ │ │ │ │南) │ │ │ │ │ ├──┼───┼─────┼───────┼────────────────────┼───┤ │38 │周志寬│96年10月間│桃園縣龜山鄉振│利用周志寬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2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 │興路616號 │首期利息2000元,實給18000 元),利息每10│梁世璿│ │ │ │ │ │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2000元,月息高達│ │ │ │ │ │ │30分以上。 │ │ ├──┼───┼─────┼───────┼────────────────────┼───┤ │39 │李佩綺│96年10月31│新北市五股區成│利用李佩綺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1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日 │泰路3 段557 巷│首期利息2000元,實給8000元),利息每7 天│梁世璿│ │ │ │ │78號 │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2000元,月息高達80│ │ │ │ │ │ │分以上。 │ │ ├──┼───┼─────┼───────┼────────────────────┼───┤ │40 │王煥皓│96年11月3 │桃園縣八德市介│利用王煥皓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2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日 │壽路1 段大湳公│首期利息2000元,實給18000 元),利息每10│梁世璿│ │ │ │ │園內 │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2000元,月息高達│ │ │ │ │ │ │30分以上。 │ │ ├──┼───┼─────┼───────┼────────────────────┼───┤ │41 │黃欣怡│96年11月間│臺北市○○街 │利用黃欣怡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15000 元,利│陳信隆│ │ │ │ │201巷6弄8號 │息計算方式同編號32。 │梁世璿│ ├──┼───┼─────┼───────┼────────────────────┼───┤ │42 │劉然芝│96年12月間│桃園縣中壢市龍│利用劉然芝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1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 │合一街242 巷7 │首期利息2000元,實給8000元),利息每7 天│梁世璿│ │ │ │ │號5樓 │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2000元,月息高達80│ │ │ │ │ │ │分以上。 │ │ ├──┼───┼─────┼───────┼────────────────────┼───┤ │43 │簡儀珍│96年12月間│桃園縣桃園市復│利用簡儀珍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1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 │興路362 巷44號│首期利息3000元,實給7000元),利息每7 天│梁世璿│ │ │ │ │前 │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3000元,月息高達 │ │ │ │ │ │ │120 分以上。 │ │ ├──┼───┼─────┼───────┼────────────────────┼───┤ │44 │王錦姬│97年1月間 │臺北市○○路附│利用王錦姬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4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 │近 │首期利息7200元,實給32800 元),利息每7 │梁世璿│ │ │ │ │ │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7200元,月息高達│ │ │ │ │ │ │80分以上。 │ │ ├──┼───┼─────┼───────┼────────────────────┼───┤ │45 │呂紹銓│97年1月間 │桃園縣楊梅鎮福│利用呂紹銓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1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 │羚路69號 │首期利息1100元,實給8900元),利息每10天│梁世璿│ │ │ │ │ │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2000元,月息高達80│ │ │ │ │ │ │分以上。 │ │ ├──┼───┼─────┼───────┼────────────────────┼───┤ │46 │曾敏逸│97年1 月26│桃園縣龜山鄉文│利用曾敏逸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3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日 │明路與文德路口│首期利息及手續費15000 元,實給15000 元)│梁世璿│ │ │ │ │ │,利息每7 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7500元│ │ │ │ │ │ │,月息高達100分以上。 │ │ ├──┼───┼─────┼───────┼────────────────────┼───┤ │47 │陳文政│97年1月底 │新北市板橋區翠│利用陳文政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1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 │華街10巷11號5 │首期利息2000元,實給18000 元),利息每7 │梁世璿│ │ │ │ │樓 │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2000元,月息高達│ │ │ │ │ │ │80分以上。 │ │ ├──┼───┼─────┼───────┼────────────────────┼───┤ │48 │吳進福│97年1 月29│桃園縣大園鄉埔│利用吳進福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7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日 │心村三塊厝70之│首期利息7000元,實給63000 元),利息每10│梁世璿│ │ │ │ │56號 │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7000元,月息高達│ │ │ │ │ │ │30分以上。 │ │ ├──┼───┼─────┼───────┼────────────────────┼───┤ │49 │李世偉│97年2月間 │新北市新莊區中│利用李世偉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15000 元(預│陳信隆│ │ │ │ │山路3 段125 號│扣首期利息及手續費6000元,實給9000元),│梁世璿│ │ │ │ │9 樓之2 │利息每10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4500元,│ │ │ │ │ │ │月息高達100分以上。 │ │ ├──┼───┼─────┼───────┼────────────────────┼───┤ │50 │李春炎│97年2月間 │桃園縣中壢市中│利用李春炎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2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 │山東路家樂福附│首期利息4000元,實給16000 元),利息每7 │梁世璿│ │ │ │ │近 │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4000元,月息高達│ │ │ │ │ │ │80分以上。 │ │ ├──┼───┼─────┼───────┼────────────────────┼───┤ │51 │徐宗賢│97年2月 │桃園縣八德市介│利用徐宗賢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5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 │壽路2 段361 巷│首期利息1 萬元,實給4 萬元),利息每7 天│梁世璿│ │ │ │ │77弄37號 │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1 萬元,月息高達80│ │ │ │ │ │ │分以上。 │ │ ├──┼───┼─────┼───────┼────────────────────┼───┤ │52 │林玉華│97年2月間 │桃園縣平鎮市自│利用林玉華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1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 │由街5巷18號 │首期利息及手續費3000元,實給7000元),利│梁世璿│ │ │ │ │ │息每7 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2000元,月│ │ │ │ │ │ │息高達80分以上。 │ │ ├──┼───┼─────┼───────┼────────────────────┼───┤ │53 │曾鳳琴│97年3月初 │桃園縣中壢市正│利用曾鳳琴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5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 │光三街70巷22之│首期利息1 萬元,實給4 萬元),利息每7 天│梁世璿│ │ │ │ │2號5樓 │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1 萬元,月息高達80│ │ │ │ │ │ │分以上。 │ │ ├──┼───┼─────┼───────┼────────────────────┼───┤ │54 │楊建成│97年3月間 │臺北市○○路4 │利用楊建成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2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 │段42巷60號2樓 │首期利息3600元,實給16400 元),利息每7 │梁世璿│ │ │ │ │ │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3600元,月息高達│ │ │ │ │ │ │80分以上。 │ │ ├──┼───┼─────┼───────┼────────────────────┼───┤ │55 │徐宗賢│97年3月10 │桃園縣八德市介│利用徐宗賢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5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日 │壽路2 段361 巷│首期利息1 萬元,實給4 萬元),利息每7 天│梁世璿│ │ │ │ │77弄37號 │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1 萬元,月息高達80│ │ │ │ │ │ │分以上。 │ │ ├──┼───┼─────┼───────┼────────────────────┼───┤ │56 │鄭逸擎│97年3 月14│臺北市○○○路│利用鄭逸擎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4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日 │2 段169 之6 號│首期利息8000元,實給32000 元),利息每7 │梁世璿│ │ │ │ │12樓 │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8000元,月息高達│ │ │ │ │ │ │100分以上。 │ │ ├──┼───┼─────┼───────┼────────────────────┼───┤ │57 │謝豐竹│97年3月間 │桃園縣龜山鄉幸│利用謝豐竹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1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 │福3街公園內 │首期利息3000元,實給7000元),利息每7 天│梁世璿│ │ │ │ │ │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3000 元,月息高達1│ │ │ │ │ │ │20分以上。 │ │ ├──┼───┼─────┼───────┼────────────────────┼───┤ │58 │羅吉祥│97年4月3日│桃園縣楊梅鎮青│利用羅吉祥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15000 元(預│陳信隆│ │ │ │ │山里88號之1 │扣首期利息及手續費2000元,實給13000 元)│梁世璿│ │ │ │ │ │,利息每7 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3000元│ │ │ │ │ │ │,月息高達100 分以上。 │ │ ├──┼───┼─────┼───────┼────────────────────┼───┤ │59 │徐宗賢│97年5月間 │桃園縣八德市介│利用徐宗賢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8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 │壽路2 段361 巷│首期利息及手續費16000 元,實給64000 元)│梁世璿│ │ │ │ │77弄37號 │,利息每7 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1 萬元│ │ │ │ │ │ │,月息高達100分以上。 │ │ ├──┼───┼─────┼───────┼────────────────────┼───┤ │60 │倪琦勝│97年6 月28│桃園縣觀音鄉新│利用倪琦勝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1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日 │坡村9號 │首期利息及手續費3000元,實給7000元),利│梁世璿│ │ │ │ │ │息每7 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2000元,月│ │ │ │ │ │ │息高達120分以上。 │ │ ├──┼───┼─────┼───────┼────────────────────┼───┤ │61 │陳威志│97年9月1日│新北縣五股區中│利用陳威志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5 萬元,利息│陳信隆│ │ │ │ │興路2段98號 │每10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9000元,月息│梁世璿│ │ │ │ │ │高達50分以上。 │ │ ├──┼───┼─────┼───────┼────────────────────┼───┤ │62 │黃塏鈞│97年9月間 │桃園縣平鎮市東│利用黃塏鈞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25000 元,利│陳信隆│ │ │ │ │勢27號附近 │息每7 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4000元,月│梁世璿│ │ │ │ │ │息高達100 分以上。 │ │ ├──┼───┼─────┼───────┼────────────────────┼───┤ │63 │葉健榮│97年11月起│新北市板橋區中│利用葉健榮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3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 │正路216巷78號 │首期利息4800元,實給25200 元),利息每7 │梁世璿│ │ │ │ │ │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4800元,月息高達│李明穎│ │ │ │ │ │70分以上。 │ │ ├──┼───┼─────┼───────┼────────────────────┼───┤ │64 │黃志偉│97年12月5 │臺北市○○街24│利用黃志偉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25000 元(預│陳信隆│ │ │ │日 │巷14之6 號5 樓│扣首期利息4500元,實給20500 元),利息每│梁世璿│ │ │ │ │之3 │7 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4500元,月息高│李明穎│ │ │ │ │ │達80分以上。 │ │ ├──┼───┼─────┼───────┼────────────────────┼───┤ │65 │詹彥宗│97年12月間│臺北市○○路市│利用詹彥宗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15000 元(預│陳信隆│ │ │ │ │場內 │扣首期利息及手續費3000元,實給12000 元)│梁世璿│ │ │ │ │ │,利息每7 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2000元│李明穎│ │ │ │ │ │,月息高達60分以上。 │ │ ├──┼───┼─────┼───────┼────────────────────┼───┤ │66 │鄭俊良│97年12月間│新北市土城區中│利用鄭俊良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5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 │央路1 段118 巷│首期利息1 萬元,實給4 萬元),利息每7 天│梁世璿│ │ │ │ │1弄10 號 │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1 萬元,月息高達 │李明穎│ │ │ │ │ │120分以上。 │ │ ├──┼───┼─────┼───────┼────────────────────┼───┤ │67 │陳慧珊│98年1月間 │桃園縣中壢市環│利用陳慧珊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1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 │北路380號前 │首期利息3000元,實給7000元),利息每7 天│梁世璿│ │ │ │ │ │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3000元,月息高達80│李明穎│ │ │ │ │ │分以上。 │ │ ├──┼───┼─────┼───────┼────────────────────┼───┤ │68 │胡澄增│98年2月3日│桃園縣觀音鄉建│利用胡澄增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2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 │二路25號 │首期利息4000元,實給16000 元),利息每10│梁世璿│ │ │ │ │ │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4000元,月息高達│李明穎│ │ │ │ │ │80分以上。 │ │ ├──┼───┼─────┼───────┼────────────────────┼───┤ │69 │李記寒│98年2 月13│桃園縣楊梅鎮中│利用李記寒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1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日 │興路114號4樓 │首期利息及手續費3000元,實給7000元),利│梁世璿│ │ │ │ │ │息每7 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2000元,月│李明穎│ │ │ │ │ │息高達80分以上。 │蔡宇青│ ├──┼───┼─────┼───────┼────────────────────┼───┤ │70 │陳崇儒│98年3 月17│桃園縣中壢市福│利用陳崇儒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25000 元(預│陳信隆│ │ │ │日 │安一街22巷8 號│扣首期利息5000元,實給2 萬元),利息每7 │梁世璿│ │ │ │ │3 樓 │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5000元,月息高達│李明穎│ │ │ │ │ │80分以上。 │蔡宇青│ │ │ │ │ │ │林子建│ ├──┼───┼─────┼───────┼────────────────────┼───┤ │71 │陳國祥│98年3 月23│新北市鶯歌區鳳│利用陳國祥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4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日 │吉一街140 之1 │首期利息8000元,實給32000 元),利息每7 │梁世璿│ │ │ │ │號2樓 │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8000元,月息高達│李明穎│ │ │ │ │ │80分以上。 │蔡宇青│ │ │ │ │ │ │林子建│ ├──┼───┼─────┼───────┼────────────────────┼───┤ │72 │楊振亨│98年3 月26│桃園縣蘆竹鄉南│利用楊振亨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5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日 │山北路1段151號│首期利息及手續費11000 元,實給39000 元)│梁世璿│ │ │ │ │ │,利息每8 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1 萬元│李明穎│ │ │ │ │ │,月息高達80分以上。 │蔡宇青│ │ │ │ │ │ │林子建│ ├──┼───┼─────┼───────┼────────────────────┼───┤ │73 │黃基福│98年4 月28│桃園縣大溪鎮仁│利用黃基福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2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日 │和路2 段109 巷│首期利息3600元,實給16400 元),利息每7 │梁世璿│ │ │ │ │29號 │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3600元,月息高達│李明穎│ │ │ │ │ │60分以上。 │蔡宇青│ │ │ │ │ │ │林子建│ ├──┼───┼─────┼───────┼────────────────────┼───┤ │74 │李翊菱│98年5月5日│桃園縣桃園市宏│利用李翊菱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1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 │昌六街136號 │首期利息2000元,實給8000元),利息每7 天│梁世璿│ │ │ │ │ │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2000元,月息高達80│蔡宇青│ │ │ │ │ │分以上。 │林子建│ ├──┼───┼─────┼───────┼────────────────────┼───┤ │75 │蔡晨鐘│98年5 月14│桃園縣桃園市樹│利用蔡晨鐘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1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日 │仁一街150號5樓│首期利息2000元,實給8000元),利息每7 天│梁世璿│ │ │ │ │ │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2000元,月息高達80│蔡宇青│ │ │ │ │ │分以上。 │林子建│ ├──┼───┼─────┼───────┼────────────────────┼───┤ │76 │石治國│98年6月2日│桃園縣中壢市長│利用石治國需錢孔急之機會貸予4 萬元(預扣│陳信隆│ │ │ │ │春路261 巷13號│首期利息3000元,實給37000 元),利息每7 │梁世璿│ │ │ │ │2 樓 │天為1 期,每期需繳交利息3000元,月息高達│蔡宇青│ │ │ │ │ │30分以上。 │林子建│ └──┴───┴─────┴───────┴────────────────────┴───┘ 附表七(恐嚇部分) ┌──┬───┬─────┬───────┬────────────────────┬───┐ │編號│被害人│恐嚇時間 │恐嚇地點 │恐嚇手法 │參與者│ │ │ │ │ │ │ │ ├──┼───┼─────┼───────┼────────────────────┼───┤ │1 │莊太平│93年12月25│新北市新莊區中│以電話對莊太平恫稱:「如果不繳錢,就要到│陳信隆│ │ │ │日借款後至│平路與中原路口│你家找你及家人,一定會找到人為止,甚至以│ │ │ │ │95年年初還│ │更激烈方式…。」等語,使莊太平心生畏怖,│ │ │ │ │款時止期間│ │致生危害於安全。 │ │ │ │ │之某日 │ │ │ │ ├──┼───┼─────┼───────┼────────────────────┼───┤ │2 │蔡永和│95年1月間 │新北市板橋區僑│以電話對蔡永和恫稱:「要是不還錢、不繳利│陳信隆│ │ │ │ │中一街124 巷46│息,就要讓公司不能開。」等語,使蔡永和心│ │ │ │ │ │之4號 │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 │ │ ├──┼───┼─────┼───────┼────────────────────┼───┤ │3 │林政德│95年2 月份│桃園縣龜山鄉幸│以電話對林政德恫稱:「今天之前沒有還錢就│陳信隆│ │ │ │借款後至同│美九街上 │要斷手斷腳,…。」等語,使林政德心生畏怖│梁世璿│ │ │ │年3 月間還│ │,致生危害於安全。 │ │ │ │ │款時止期間│ │ │ │ │ │ │之某日 │ │ │ │ ├──┼───┼─────┼───────┼────────────────────┼───┤ │4 │沈明佃│95年11月初│新北市新莊區民│以電話對沈明佃恫嚇:「如果不繳錢,就要帶│陳信隆│ │ │ │借款後至96│安西路229 巷16│人到你學校找你小孩,…。」等語,使沈明佃│梁世璿│ │ │ │年3 月間還│號3樓 │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 │ │ │ │ │款時止期間│ │ │ │ │ │ │之某日 │ │ │ │ ├──┼───┼─────┼───────┼────────────────────┼───┤ │5 │程潘子│95年11月20│新北市永和區中│以電話對程潘子綾恫嚇:「再不依限繳納利息│陳信隆│ │ │綾 │日借款後至│正路127號2樓 │,將會派人來把家人押走並打死,…。」等語│梁世璿│ │ │ │96年4 月初│ │,使程潘子綾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 │ │ │ │ │止期間之某│ │ │ │ │ │ │日 │ │ │ │ ├──┼───┼─────┼───────┼────────────────────┼───┤ │6 │劉厚鋒│95年12月12│臺北市○○街 │以電話對劉厚鋒恫嚇:「再不依限繳納利息,│陳信隆│ │ │ │日借款後至│264巷2號2樓 │將會派人到家裡找你及家人並押走,…。」等│梁世璿│ │ │ │同年月22日│ │語,使劉厚鋒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 │ │ │ │ │還款時止期│ │ │ │ │ │ │間之某日 │ │ │ │ ├──┼───┼─────┼───────┼────────────────────┼───┤ │7 │徐雅婷│95年12月底│新北市板橋區廣│前往其等住處對徐雅婷、謝志雄恫稱:「你不│陳信隆│ │ │謝志雄│某日 │和街71號3樓 │繳沒關係,我會帶你出去泡茶,會發生什麼事│梁世璿│ │ │ │ │ │情我不知道,不還錢沒關係,你及你家人小心│ │ │ │ │ │ │一點,…。」等語,使徐雅婷、謝志雄心生畏│ │ │ │ │ │ │怖,致生危害於安全。 │ │ ├──┼───┼─────┼───────┼────────────────────┼───┤ │8 │徐雅婷│95年12月底│新北市板橋區廣│前往左揭住處對徐雅婷恫稱:「去辦銀行存簿│陳信隆│ │ │謝志雄│某日 │和街71號3樓 │及提款卡,如果不辦的話,大家走者瞧。」等│梁世璿│ │ │ │ │ │語,使徐雅婷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 │ │ ├──┼───┼─────┼───────┼────────────────────┼───┤ │9 │葉韋廷│96年中旬借│臺北市○○街45│以電話對葉韋廷恫嚇:「我知到你家在哪裡,│陳信隆│ │ │ │款後某日 │巷1弄13號2樓 │如果不依限還錢,利息就要加倍,…。」等語│梁世璿│ │ │ │ │ │,使劉厚鋒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 │ │ ├──┼───┼─────┼───────┼────────────────────┼───┤ │10 │趙菊源│96年7月間 │新北市三峽區大│以電話對趙菊源恫嚇:「如果不依限還錢,就│陳信隆│ │ │ │ │同路與光明路口│到你住處押人,…。」等語,使趙菊源心生畏│梁世璿│ │ │ │ │ │怖,致生危害於安全。 │ │ ├──┼───┼─────┼───────┼────────────────────┼───┤ │11 │鄭政次│96年10月4 │臺北市○○路2 │在鄭政次之住家大門噴漆,並以牙籤塞入家門│陳信隆│ │ │ │日 │段151之10號2樓│鑰匙孔,使鄭政次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梁世璿│ ├──┼───┼─────┼───────┼────────────────────┼───┤ │12 │吳進福│97年1 月29│桃園縣大園鄉埔│以電話對吳進福恫嚇:「再不依限繳納利息,│陳信隆│ │ │ │日借款後某│心村三塊厝70之│將會派人到家找你及家人,如果抓到你的話,│梁世璿│ │ │ │日 │56號 │會讓你斷手段腳,…。」等語,又以三秒膠灌│ │ │ │ │ │ │入鑰匙孔(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且分送白色│ │ │ │ │ │ │奠儀袋,使吳進福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 │ │ │ │ │ │。 │ │ ├──┼───┼─────┼───────┼────────────────────┼───┤ │13 │陳文政│97年1 月底│新北市板橋區翠│以電話對陳文政恫嚇:「如果過期未繳就多收│陳信隆│ │ │ │借款後某日│華街10巷11號5 │一成利息,且要到家裡催討,…。」等語,又│梁世璿│ │ │ │ │樓 │以三秒膠灌入鑰匙孔(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 │ │ │ │ │使陳文政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 │ │ ├──┼───┼─────┼───────┼────────────────────┼───┤ │14 │李世偉│97年2 月借│新北市新莊區中│以電話對李世偉恫嚇:「如果還不起就不要借│陳信隆│ │ │ │款後某日 │山路3 段125 號│,我兄弟養很多,…。」等語,使李世偉心生│梁世璿│ │ │ │ │9 樓之2 │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 │ │ ├──┼───┼─────┼───────┼────────────────────┼───┤ │15 │黃欣怡│97年2 月18│臺北市○○街 │至左揭住處鑰匙孔灌三秒膠(毀損部分未據告│陳信隆│ │ │ │日 │201巷6弄8號 │訴),並張貼寫有「…向本公司借錢惡意跑帳│梁世璿│ │ │ │ │ │…,貴戶若再不聞不問置諸無事,莫怪無情好│ │ │ │ │ │ │自為之」之字條,使黃欣怡心生畏怖,致生危│ │ │ │ │ │ │害於安全。 │ │ ├──┼───┼─────┼───────┼────────────────────┼───┤ │16 │曾敏逸│97年2 月18│桃園縣龜山鄉文│至左揭住處作勢毆打曾敏逸母親,使曾敏逸心│陳信隆│ │ │ │日 │明路與文德路附│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 │梁世璿│ │ │ │ │近之住處 │ │ │ ├──┼───┼─────┼───────┼────────────────────┼───┤ │17 │黃鉉舜│97年2 月29│臺北市警察專科│在左揭地點毆打黃鉉舜(無證據證明因此成傷│陳信隆│ │ │ │日 │學校對面巷子 │),使黃鉉舜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 │梁世璿│ ├──┼───┼─────┼───────┼────────────────────┼───┤ │18 │黃鉉舜│97年3月初 │臺北市○○街 │至左揭住處門口潑灑紅漆,使黃鉉舜心生畏怖│陳信隆│ │ │ │ │170號5樓 │,致生危害於安全。 │梁世璿│ ├──┼───┼─────┼───────┼────────────────────┼───┤ │19 │曾鳳琴│97年3 月間│桃園縣中壢市正│以電話對曾鳳琴恫嚇:「如果不繳錢,就要讓│陳信隆│ │ │ │借款後某日│光三街70巷22之│你先生及女兒好看,給我小心一點,…。」等│梁世璿│ │ │ │ │2號5樓 │語,又前往左揭住處張貼:「曾鳳琴欠錢不還│ │ │ │ │ │ │,速與郭先生聯絡,後果自負」之字條,復以│ │ │ │ │ │ │三秒膠灌入鑰匙孔(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使│ │ │ │ │ │ │曾鳳琴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 │ │ ├──┼───┼─────┼───────┼────────────────────┼───┤ │20 │鄭逸擎│97年3 月14│臺北市○○○路│以電話對鄭逸擎恫嚇:「你不繳錢沒關係,那│陳信隆│ │ │ │日借款後某│2段169號之6 │就看著辦吧。」等語,又前往左揭地點將三秒│梁世璿│ │ │ │日 │ │膠灌入鄭逸擎之機車鑰匙孔(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訴),使鄭逸擎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 │ ├──┼───┼─────┼───────┼────────────────────┼───┤ │21 │謝豐竹│97年3 月間│桃園縣龜山鄉幸│以電話對謝豐竹恫嚇:「我知到你住哪裡,如│陳信隆│ │ │ │借款後某日│福三街38號4樓 │不繳款利息就加倍。」等語,又前往左揭住處│梁世璿│ │ │ │ │ │以三秒膠灌入鑰匙孔(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 │ │ │ │ │使謝豐竹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 │ │ ├──┼───┼─────┼───────┼────────────────────┼───┤ │22 │黃欣怡│97年4 月21│臺北市○○街 │前往左揭住處對黃欣怡恫稱:「我是竹聯的」│陳信隆│ │ │ │日 │201巷6弄8號 │、「4 月23日沒有匯款,就見血光」等語,致│梁世璿│ │ │ │ │ │黃欣怡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 │ │ ├──┼───┼─────┼───────┼────────────────────┼───┤ │23 │李春炎│97年5月間 │桃園縣中壢市金│前往左揭住處對李春炎恫嚇:「今天要是不還│陳信隆│ │ │ │ │鋒二街30號 │錢,你們全家都別想活了…。」等語,又留下│梁世璿│ │ │ │ │ │寫有「請盡快跟郭先生聯絡,後果自負」之字│ │ │ │ │ │ │條,使李春炎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 │ │ ├──┼───┼─────┼───────┼────────────────────┼───┤ │24 │陳明輝│97年6月間 │桃園縣桃園市保│前往左揭住處內對陳明輝丟擲屋內物品,又恫│陳信隆│ │ │ │ │羅街56巷11號 │嚇:「不要讓我再來收利息,否則會讓你死及│梁世璿│ │ │ │ │ │斷手段腳。」等語,使陳明輝心生畏怖,致生│ │ │ │ │ │ │危害於安全。 │ │ ├──┼───┼─────┼───────┼────────────────────┼───┤ │25 │倪琦勝│97年6 月28│桃園縣觀音鄉新│以電話對倪琦勝恫嚇:「如果不繳錢的話,到│陳信隆│ │ │ │日借款後某│坡村9號 │時候被我抓到,就要剁掉你的腳筋,且要你家│梁世璿│ │ │ │日 │ │人好看…。」等語,並張貼寫有「倪琦勝欠錢│ │ │ │ │ │ │不還,速與董先生聯絡,後果自負」之字條,│ │ │ │ │ │ │使倪琦勝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 │ │ ├──┼───┼─────┼───────┼────────────────────┼───┤ │26 │徐宗賢│97年12月3 │桃園縣八德市介│前往左揭住處內對徐宗賢、呂淑吟翻桌,又對│陳信隆│ │ │呂淑吟│日21時許 │壽路2 段361 巷│呂淑吟恫嚇:「你錢不還是不是,不還的話就│梁世璿│ │ │ │ │77弄37號 │照我的意思做。」等語,並在附近潑灑不明液│李明穎│ │ │ │ │ │體,使徐宗賢、呂淑吟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 │ │ │ │ │ │安全。 │ │ ├──┼───┼─────┼───────┼────────────────────┼───┤ │27 │徐呂逸│97年12月10│桃園縣八德市介│前往左揭地點,在徐宗賢鄰居徐呂逸嬅之車輛│陳信隆│ │ │嬅 │日8時許 │壽路2 段361 巷│上潑灑不明液體,並張貼「呂淑吟…,在不還│梁世璿│ │ │ │ │17號前 │$後果自負,郭先生」之字條,又在徐呂逸嬅│李明穎│ │ │ │ │ │按紙條上所載電話號碼撥打詢問是否弄錯時,│ │ │ │ │ │ │恫稱:「我知道,你去找呂淑吟賠啦!我故意│ │ │ │ │ │ │這樣搞,讓呂淑吟不能夠在這裡生存,你是不│ │ │ │ │ │ │是他家樓上?」、「這樣就不會燒到你家了」│ │ │ │ │ │ │等語,致徐宗賢、呂淑吟、徐呂逸嬅均心生畏│ │ │ │ │ │ │懼。 │ │ ├──┼───┼─────┼───────┼────────────────────┼───┤ │28 │楊有財│97年12月6 │桃園縣桃園市大│前往左揭地點,在徐宗賢鄰居楊有財之車輛上│陳信隆│ │ │ │日12時30分│明街56巷4號前 │潑灑不明液體,並張貼「樹林三街祥儀電子呂│梁世璿│ │ │ │許 │ │淑吟欠前不還不要臉,…」之字條,致徐宗賢│李明穎│ │ │ │ │ │、呂淑吟、楊有財均心生畏懼。 │ │ ├──┼───┼─────┼───────┼────────────────────┼───┤ │29 │王世傑│97年12月底│新北市三峽區二│以電話對王世傑恫嚇:「趕快處理債務,不然│陳信隆│ │ │ │至98年1 月│鬮里136 巷18弄│叫人來放火燒房子,…。」等語,並在大門上│梁世璿│ │ │ │初 │2 號 │潑灑油漆,復張貼張貼寫有「請盡快與郭先生│李明穎│ │ │ │ │ │聯絡,後果自負」之字條,使王世傑心生畏怖│ │ │ │ │ │ │,致生危害於安全。 │ │ ├──┼───┼─────┼───────┼────────────────────┼───┤ │30 │王長生│98年1月底 │桃園縣八德市介│前往左揭地點,在徐宗賢鄰居王長生之車輛上│陳信隆│ │ │ │ │壽路2 段361 巷│潑灑不明液體,並張貼「呂淑吟…欠錢不還,│梁世璿│ │ │ │ │42弄9衖2號前 │他媽的,幹」之紙條,致徐宗賢、呂淑吟、王│李明穎│ │ │ │ │ │長生均心生畏懼。 │ │ ├──┼───┼─────┼───────┼────────────────────┼───┤ │31 │張明道│98年2月間 │臺北市○○路2 │以電話對張明道恫嚇:「如果不想還錢就不要│陳信隆│ │ │ │ │段1巷14號4樓 │還了,大家看著辦,你自己要注意一點。」等│梁世璿│ │ │ │ │ │語,並以三秒膠灌入大門鑰匙孔(毀損部分未│李明穎│ │ │ │ │ │據告訴),使張明道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 │ │ │ │ │ │全。 │ │ ├──┼───┼─────┼───────┼────────────────────┼───┤ │32 │陳明輝│98年2月間 │臺北市建國中學│前往陳明輝之子就讀之學校圍牆噴漆,使陳明│陳信隆│ │ │ │ │ │輝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梁世璿│ │ │ │ │ │ │李明穎│ │ │ │ │ │ │蔡宇青│ │ │ │ │ │ │林子建│ ├──┼───┼─────┼───────┼────────────────────┼───┤ │33 │黃志偉│98年3月初 │臺北市○○街24│以電話對黃志偉恫嚇:「我們是竹聯幫的,不│陳信隆│ │ │ │ │巷14-6號5樓 │如期繳錢就給我小心一點,…。」等語,使黃│梁世璿│ │ │ │ │ │志偉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 │李明穎│ │ │ │ │ │ │蔡宇青│ │ │ │ │ │ │林子建│ ├──┼───┼─────┼───────┼────────────────────┼───┤ │34 │黃塏鈞│98年4月間 │桃園縣平鎮市東│前往左揭地點張貼「黃塏鈞欠錢不還,儘速聯│陳信隆│ │ │ │ │勢27號附近 │絡,否則後果自負」之字條,並以電話對黃塏│梁世璿│ │ │ │ │ │鈞恫稱:「如果再不繳納利息,就要派人到你│李明穎│ │ │ │ │ │家放火燒房子」等語,使黃塏鈞心生畏怖,致│蔡宇青│ │ │ │ │ │生危害於安全。 │林子建│ ├──┼───┼─────┼───────┼────────────────────┼───┤ │35 │姚麗華│98年4 月28│桃園縣龜山鄉頂│前往左揭地點張貼「1 樓、2 樓李明學、林有│陳信隆│ │ │ │日15時許 │興路37巷27弄3 │明速撥02-2567****與董先生聯絡│梁世璿│ │ │ │ │號 │」之字條,並以三秒膠灌入大門鑰匙孔(毀損│李明穎│ │ │ │ │ │部分未據告訴),使姚麗華心生畏怖,致生危│蔡宇青│ │ │ │ │ │害於安全。 │林子建│ ├──┼───┼─────┼───────┼────────────────────┼───┤ │36 │錢慧翎│98年5 月上│桃園縣霄裡國小│因借款人劉桂西無力還款,遂改向劉桂西之妻│陳信隆│ │ │ │旬某日 │ │錢慧翎討債,並前往其等小孩就讀之學校圍牆│梁世璿│ │ │ │ │ │噴漆,使錢慧翎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蔡宇青│ │ │ │ │ │ │林子建│ ├──┼───┼─────┼───────┼────────────────────┼───┤ │37 │錢慧翎│98年5 月中│桃園縣八德市竹│前往左揭地點張貼「欠錢還錢」之字條,並在│陳信隆│ │ │ │旬某日20時│圍里店後18號 │大門上潑灑紅漆,使錢慧翎心生畏怖,致生危│梁世璿│ │ │ │許 │ │害於安全。 │蔡宇青│ │ │ │ │ │ │林子建│ ├──┼───┼─────┼───────┼────────────────────┼───┤ │38 │李記寒│98年5 月中│桃園縣楊梅鎮四│以電話對李記寒恫嚇:「如果不繳錢的話到時│陳信隆│ │ │ │旬 │維路177號 │候讓你很難看,也別想繼續住在這裡,也別想│梁世璿│ │ │ │ │ │你跑得了,…。」等語,又以三秒膠灌入其住│蔡宇青│ │ │ │ │ │處大門鑰匙孔(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使李記│林子建│ │ │ │ │ │寒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 │ │ └──┴───┴─────┴───────┴────────────────────┴───┘ 附表八(扣案物品及應處理情形)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應處理情形 │備註(扣案地點/被告) │ ├──┼─────────┼────────┼──────────┼────────────┤ │1 │NOKIA廠牌行動電話 │4 具(含SIM 卡共│沒收 │桃園縣龜山鄉○○○街21之│ │ │ │4 張) │ │1號/陳信隆 │ ├──┼─────────┼────────┼──────────┼────────────┤ │2 │NOKIA廠牌行動電話 │1具 │沒收 │同上 │ ├──┼─────────┼────────┼──────────┼────────────┤ │3 │讀卡機 │1台 │沒收 │同上 │ ├──┼─────────┼────────┼──────────┼────────────┤ │4 │金融卡 │7張 │沒收 │同上 │ ├──┼─────────┼────────┼──────────┼────────────┤ │5 │記帳資料 │8張 │沒收 │同上 │ ├──┼─────────┼────────┼──────────┼────────────┤ │6 │中文電腦記事簿 │1件 │沒收 │同上 │ ├──┼─────────┼────────┼──────────┼────────────┤ │7 │筆記本 │1本 │沒收 │同上 │ ├──┼─────────┼────────┼──────────┼────────────┤ │8 │華南銀行支票 │1張 │沒收 │同上 │ ├──┼─────────┼────────┼──────────┼────────────┤ │9 │華南銀行存摺 │1本 │沒收 │同上 │ ├──┼─────────┼────────┼──────────┼────────────┤ │10 │塑膠棍 │1根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同上 │ │ │ │ │事實有關,故不予宣告│ │ │ │ │ │沒收。 │ │ ├──┼─────────┼────────┼──────────┼────────────┤ │11 │員工名冊 │1本 │沒收 │桃園縣桃園市○○○街15號│ │ │ │ │ │8樓/陳信隆 │ ├──┼─────────┼────────┼──────────┼────────────┤ │12 │黑色筆記本 │1本 │沒收 │同上 │ ├──┼─────────┼────────┼──────────┼────────────┤ │13 │白色筆記本 │4本 │沒收 │同上 │ ├──┼─────────┼────────┼──────────┼────────────┤ │14 │香奠 │7個 │沒收 │同上 │ ├──┼─────────┼────────┼──────────┼────────────┤ │15 │借款資料 │1批 │沒收 │同上 │ ├──┼─────────┼────────┼──────────┼────────────┤ │16 │名片 │1盒 │沒收 │同上 │ ├──┼─────────┼────────┼──────────┼────────────┤ │17 │被害人資料 │4件 │沒收 │同上 │ ├──┼─────────┼────────┼──────────┼────────────┤ │18 │帳冊 │1批 │沒收 │同上 │ ├──┼─────────┼────────┼──────────┼────────────┤ │19 │金融卡 │1張 │沒收 │同上 │ ├──┼─────────┼────────┼──────────┼────────────┤ │20 │存摺 │11本 │沒收 │同上 │ ├──┼─────────┼────────┼──────────┼────────────┤ │21 │電腦記事簿 │1台 │沒收 │同上 │ ├──┼─────────┼────────┼──────────┼────────────┤ │22 │SIM卡 │7張 │沒收 │同上 │ ├──┼─────────┼────────┼──────────┼────────────┤ │23 │現金保管範例 │2張 │沒收 │桃園縣八德市○○街285 之│ │ │ │ │ │1 號3樓/蔡宇青 │ ├──┼─────────┼────────┼──────────┼────────────┤ │24 │金融卡 │1張 │沒收 │同上 │ ├──┼─────────┼────────┼──────────┼────────────┤ │25 │筆記本 │4本 │沒收 │同上 │ ├──┼─────────┼────────┼──────────┼────────────┤ │26 │還款規範便條紙 │1張 │沒收 │同上 │ ├──┼─────────┼────────┼──────────┼────────────┤ │27 │被害人資料便條紙 │1張 │沒收 │同上 │ ├──┼─────────┼────────┼──────────┼────────────┤ │28 │行動電話 │2 具(含SIM 卡2 │沒收 │同上 │ │ │ │張) │ │ │ ├──┼─────────┼────────┼──────────┼────────────┤ │29 │被害人資料範例 │1張 │沒收 │同上 │ ├──┼─────────┼────────┼──────────┼────────────┤ │30 │還款規範便條紙 │2張 │沒收 │桃園縣桃園市○○路292 號│ │ │ │ │ │14樓之4/蔡宇青 │ ├──┼─────────┼────────┼──────────┼────────────┤ │31 │被害人資料便條紙 │8張 │沒收 │同上 │ ├──┼─────────┼────────┼──────────┼────────────┤ │32 │筆記本 │1本 │沒收 │同上 │ ├──┼─────────┼────────┼──────────┼────────────┤ │33 │油漆 │2罐 │沒收 │同上 │ ├──┼─────────┼────────┼──────────┼────────────┤ │34 │去漬油 │4罐 │沒收 │同上 │ ├──┼─────────┼────────┼──────────┼────────────┤ │35 │借款人身分證影本 │13張 │沒收 │同上 │ ├──┼─────────┼────────┼──────────┼────────────┤ │36 │SONY ERICSSON 廠牌│1 具(含00000000│沒收 │桃園縣桃園市○○○○街51│ │ │行動電話 │80號SIM卡1 張) │ │號6樓/林子建 │ ├──┼─────────┼────────┼──────────┼────────────┤ │37 │MADHI MARO廠牌行動│1 具(含00000000│沒收 │同上 │ │ │電話 │24號SIM卡1張) │ │ │ ├──┼─────────┼────────┼──────────┼────────────┤ │38 │存摺 │1本 │沒收 │同上 │ ├──┼─────────┼────────┼──────────┼────────────┤ │39 │金融卡 │1張 │沒收 │同上 │ ├──┼─────────┼────────┼──────────┼────────────┤ │40 │記事本 │2本 │沒收 │同上 │ ├──┼─────────┼────────┼──────────┼────────────┤ │41 │LG廠牌行動電話 │1 具(含00000000│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同上 │ │ │ │35號SIM卡1張) │事實有關,故不予宣告│ │ │ │ │ │沒收。 │ │ ├──┼─────────┼────────┼──────────┼────────────┤ │42 │高爾夫球桿 │1枝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桃園縣桃園市○○○○街51│ │ │ │ │事實有關,故不予宣告│號地下2 樓H3-6196 號自用│ │ │ │ │沒收。 │小客車內/林子建 │ ├──┼─────────┼────────┼──────────┼────────────┤ │43 │木棍 │1枝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同上 │ │ │ │ │事實有關,故不予宣告│ │ │ │ │ │沒收。 │ │ ├──┼─────────┼────────┼──────────┼────────────┤ │44 │鐵棍 │2枝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同上 │ │ │ │ │事實有關,故不予宣告│ │ │ │ │ │沒收。 │ │ ├──┼─────────┼────────┼──────────┼────────────┤ │45 │快乾膠 │3瓶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同上 │ │ │ │ │事實有關,故不予宣告│ │ │ │ │ │沒收。 │ │ ├──┼─────────┼────────┼──────────┼────────────┤ │46 │PHS手機 │1 具(含SIM 卡1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新北市○○區○○路1 段12│ │ │ │張) │事實有關,故不予宣告│之7號11樓/梁世璿 │ │ │ │ │沒收。 │ │ ├──┼─────────┼────────┼──────────┼────────────┤ │47 │SIM卡 │1張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同上 │ │ │ │ │事實有關,故不予宣告│ │ │ │ │ │沒收。 │ │ ├──┼─────────┼────────┼──────────┼────────────┤ │48 │便條紙 │1張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同上 │ │ │ │ │事實有關,故不予宣告│ │ │ │ │ │沒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