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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511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陳姵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511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2918號、第31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柒肆捌公克)併同難以予之析離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柒肆捌公克)併同難以予之析離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以下所載應予更正或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⑴犯罪事實欄所載前科紀錄應更正為:「甲○○前於民國93年
    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4年9 月29日以
    93年度少連訴字第67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1 年2 月,應執
    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復於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於95年7 月10日以95年度壢簡字第903 號判處
    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上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
    度聲字第563 號裁定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於
    96年3 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⑵認定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理由另補充:「按甲基安非他命
    經口服投與後,約70%於24小時內自尿液中排出,約90%於
    96 小 時內自尿中排出,由於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檢出與其
    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
    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上述
    資料推斷,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 日,業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
    食品管理局81年2 月8 日藥檢一字第001156號函示明確。
    是被告於99年3 月24日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既呈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足認被告在該次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
    某時許,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無訛,被
    告供稱係於99年2 月16日23時許施用毒品云云,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於99年3 月24日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
    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洵堪認定。」。
  ⑶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4250公克、淨重
    0.1750公克、驗餘淨重0.1748公克),併同難以與之析離之
    包裝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之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供施
    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  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姵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馨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5114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