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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矚訴字第1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鄭水銓曹惠玲黎錦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矚訴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中込伸NAKAG.
選任辯護人
林輝榮律師

      陳在源律師

      張梅音律師(均於99年3月5日受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0549 、32823 、34285 號,99年度偵字第2054、5153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中込伸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

事實

壹、蔡政宜與余則彬、莊侑霖於民國《下同》97年間協同部分:

一、緣蔡政宜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犯意暨賭博犯意之聯絡,於95年間,因知悉綽號「小董」之人,綁兄弟象棒球隊【下同】球員打假球,即透過多種管道尋覓雙方合作機緣;迄96年3 、4 月間,其友人「珠姐」、「火哥」透過有同上犯意之吳明欽關係,與有同上犯意綽號「小董」之余則彬結識,然余則彬於95年球季均係透過亦有同上犯意之莊侑霖關係運作兄弟象隊球員配合打假球,而莊侑霖於96年球季開始之初,在日本國沖繩島尚未回臺,先前於95年間配合打假球之兄弟象隊班底球員則持觀望,待莊侑霖於96年5月間回臺後重新聯絡有同上犯意之吳保賢、王勁力等球員後,蔡政宜與余則彬、莊侑霖於96年7 、8 月間,再次談論合作事宜,而余則彬則因某種因素,有意與有經驗之蔡政宜協作,自97年初起,由余則彬出資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蔡政宜及具同上犯意之莊正忠出資1,800 萬元,共合資3,000 萬元當運作打假球之基金,斯時此一合作集團已能掌控兄弟象隊及La new熊隊,然仍嫌不足,嗣吳健保於96年8 月23日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緝後,中信鯨隊呈現無組頭操控之空窗,蔡政宜、莊侑霖即看上中信鯨隊著手滲透,由莊侑霖及亦據同上犯意之黃川井於97年4 、5 月間透過高俊強介紹認識願意配合打假球之李義偉,嗣莊侑霖又找中信鯨隊球員林永坤配合,並請林永坤幫忙找願意配合之中信鯨球員,林永坤後來找杜章偉及黃政琦配合,莊侑霖亦請杜章偉幫忙找願意配合之中信鯨球員,杜章偉即找黃宏任配合。另蔡政宜再找陳嘉宏配合;莊侑霖及黃川井並在余則彬位於臺北市○○路紗帽山區所承租之某華夏11樓內(下稱:「紗帽山會所」),跟上述球員洽妥配合打假球之酬勞及相關之細節。

二、嗣莊侑霖、余則彬和蔡政宜洽妥97年之合夥細節後,蔡政宜因免遭鎖定查緝拖累,遂指派黃川井擔任中間人,與余則彬、莊侑霖相互聯繫打假球管道;自97年起,蔡政宜負責聯繫La new熊隊球員,余則彬、莊侑霖負責聯繫兄弟象隊及中信鯨隊球員打假球,由蔡政宜選定La new熊或中信鯨何場球要打假球,或余則彬及莊侑霖決定兄弟象何場球要打假球,再互為通報;嗣於球賽前一天或當天蔡政宜、黃仁義(具同上犯意)、余則彬、黃川井、陳東興及莊侑霖等人均會住進該場球場附近酒店或汽車旅館(莊正忠有時親自到場下注買牌及瞭解運作狀況),先提報預定配合球員對價費預算,然後再由蔡政宜及黃川井指揮小弟用電話或電腦直接下注簽賭,所贏賭金扣掉球員對價費等開支,盈餘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蔡政宜買到足夠的牌確定該場比賽要運作放水時,會指派與其有同上犯意之陳東興及蔡淵源到球場做暗號給球員知悉,亦會指派黃仁義陪同陳東興及蔡淵源到球場互為牽制,而蔡政宜在每次運作假球比賽前買完牌支後,會提撥50萬元給黃仁義認購,作為黃仁義之利得。

三、蔡政宜、莊正忠、黃川井、余則彬、莊侑霖等人,均具有同上犯意者所運作場次如下【本院按:本件被告中込伸參與之場次,有如下㈠㈡㈢㈣㈤等5場次】:

㈠、97年4 月17日兄弟象隊與La new熊隊,在高雄澄清湖球場之第54場賽事。1 、兄弟象隊由買嘉瑞擔任先發投手,開賽後買嘉瑞遂以故意投易打球及4 壞球方式,在主投4.1 局,即遭擊出7支安打及2 次4 壞球、失分6 分,5 分自責分,吳保賢、莊瑋全陸續擔任中繼投手,分別主投0.2 局及1.1 局,均被安打1 支,4 壞球0 次及1 次,失分0 分及1 分,朱鴻森獲得1 次4 壞球,陳懷山4 打數無安打,郭一峰4 打數1 安打,劉耿欣4 個打數1 安打,黃正偉2 打數1 安打。終場兄弟象隊即以4 比8 落敗,當時下注兄弟象隊輸球賭盤成功,此場運作打假球成功,配合打假球者而有同上犯意之兄弟象隊投手教練中込伸、先發投手買嘉瑞、中繼投手吳保賢、中繼投手莊瑋全、二壘手朱鴻森、捕手郭一峰、右外野手陳懷山、中外野手黃正偉及未上場者王勁力。2 、於本次賽事前,莊侑霖即商洽投手教練中込伸於投手調度時,儘量安排該集團配合打放水球之投手上場,並獲中込伸同意,且指示王勁力若於球場中外野發現射箭標靶之暗號,即代表該場比賽要打假球放水。余則彬、莊侑霖與蔡政宜集團在此場比賽合夥下注約贏得1,200 萬元,扣除發給球員對價及分紅500 萬元,該集團應已至少獲利700 萬元,乃依投資股數朋分予各該協同成員;余則彬另透過黃川井下注贏得100 多萬元;而中込伸配合安排吳保賢、莊瑋全上場中繼,獲對價50萬元。

㈡、97年6 月10日La new熊隊與兄弟象隊,在臺中球場之第145 場賽事:兄弟象隊由曾嘉敏擔任先發投手,開賽後曾嘉敏遂以故意投易打球及4 壞球方式,主投5 局、被安打2 支、7次4 死球、無失分,王勁力中繼1.1 局、5 次4 壞球、失分4 分、皆為自責分,莊瑋全中繼0.2 局、被安打1支、無失分,吳保賢後援2 局、被安打2 支、4 次4 壞球、暴投2 次、無失分,黃正偉4 打數無安打、失誤1次、被三振1 次,終場兄弟象隊即以2 比4 落敗,然因La new熊隊讓分超過2 分,故仍算運作失敗而未遂,故配合莊侑霖安排調度投手之中込伸及配合打假球之球員曾嘉敏、王勁力、莊瑋全、吳保賢、黃正偉等人均未獲謝款。

㈢、97年7 月11日中信鯨隊與兄弟象隊,在臺北新莊球場之第193 場賽事:1 、兄弟象隊由曾嘉敏擔任先發投手,開賽後曾嘉敏遂以故意投易打球及4 壞球方式,主投2 局,被安打4 支,2次4 死球,失分3 分,2 分自責分,莊瑋全、王勁力、吳保賢陸續擔任中繼投手,分別投2.2 局、2.1 局、1局,被安打5 支、3 支、0 支,四死球3 次、2 次、1次,失分6 分、2 分、0 分,黃正偉4 打數1 安打,被三振1 次,朱鴻森2 打數無安打,被三振1 次,郭一峰2 個打數1 安打,劉耿欣2 打數無安打,被三振1 次。終場兄弟象隊即以9 比11落敗,當時下注兄弟象隊輸球賭盤成功,故此場運作打假球成功,配合打假球之象隊有投手教練中込伸及先發投手曾嘉敏、中繼投手莊瑋全、中繼投手王勁力、中繼投手吳保賢、中外野手黃正偉、捕手郭一峰、二壘手朱鴻森。2 、本場打假球雖讓蔡政宜及莊侑霖協同順遂,但發放球員對價須扣除前次(97年6 月10日第145 場)比賽打假球失敗之損失,對價略有降低。余則彬與蔡政宜在此場比賽合夥下注1,400 萬元左右,約贏得1,300 萬元,因此中込伸獲得50萬元對價。

貳、蔡政宜、莊侑霖98年間協同部分:

一、緣98年球季開始之際,蔡政宜仍欲與余則彬、莊侑霖維持合作關係,雙方協議由余則彬出資1,000 萬元,蔡政宜及莊正忠出資1,000 萬元,共合資2,000 萬元為運作兄弟象隊及Lanew熊隊球員打假球之基金,然余則彬負債原因,故最終將資金取回償債,改由蔡政宜及莊正忠出資1,500 萬元,莊侑霖出資500 萬元,合資2,000 萬元當運作打假球基金。

二、蔡政宜、莊侑霖等有同上犯意運作之場次如下:

㈣、98年7 月10日兄弟象隊與統一獅隊,在臺南球場之第126 場賽事:莊侑霖事先通知接任98年度球季兄弟象隊總教練一職之中込伸於該場比賽準備打假球,請其配合安排王勁力、買嘉瑞、李濠任擔任中繼或後援投手。嗣比賽開打後,兄弟象隊由王勁力中繼1 局,以故意投4 壞球之方式,投出1 個4 壞球,無失分,買嘉瑞中繼1 局,以故意投4 壞球之方式,投出1個4 壞球,無失分,李濠任後援1 局,無失分,郭一峰4 個打數2 安打、被三振1 次,楊宗範3 個打數無安打、被三振2 次,黃正偉3 個打數1 安打。終場兄弟象隊即以6 比3 獲勝。因本賽次假球運作失敗,蔡政宜與莊侑霖在此場比賽合夥下注約1,200 萬元,賭輸約1,100 萬元,故配合打放水球之中込伸、王勁力、買嘉瑞、李濠任、郭一峰、楊宗範、黃正偉等人未獲得任何對價。

㈤、98年9 月9 日兄弟象隊與La new熊隊,在高雄縣澄清湖球場之第204 場賽事:

1、98年9 月間,莊侑霖事先通知兄弟象隊總教練中込伸於9 月9 日比賽準備要打假球,請其配合安排李濠任先發、王勁力或吳保賢中繼、黃榮義後援,再於98年9 月6日晚間,莊侑霖通知王勁力及吳保賢,請其等聯絡李濠任、黃榮義、買嘉瑞、郭一峰、汪竣泰、朱鴻森、黃正偉、楊宗範等,於9 月9 日之比賽中打假球,並於賽前及賽中注意看外野看台有無出現射箭標靶作為打假球之確認暗號,嗣吳保賢即於同日與李濠任兩人相約會晤,同月8 日晚間7 時許,吳保賢再電聯同隊投手王勁力、捕手汪竣泰等人至住宿飯店819 號房會面,討論打假球等情形。同月8 日晚間6 時及8 時許,余則彬電聯張宗傑詢問隔日兄弟象隊與La new熊隊比賽是否有運作打假球,張宗傑於當晚8 時34分回電表示該場球賽有運作,其中一部分球員由張宗傑負責,其餘球員由莊侑霖負責聯繫,均已聯繫妥適。至同月9 日第204 場例行賽,兄弟象隊與La new熊隊在高雄縣澄清湖球場之賽事,兄弟象隊由李濠任擔任先發投手,汪竣泰擔任捕手,開賽後李濠任遂以故意投易打球及4 壞球方式,在主投3.2 局中,即遭擊出4 支安打、8 次4 壞球及2 次暴投,失分10分,皆為自責分;中繼投手吳保賢在主投1.1 局中,遭擊出4 支安打、1 次4 壞球及2 次暴投,失分2 分,皆為自責分;汪竣泰亦在比賽中段因表現不佳遭換下,黃正偉4 次打數無安打,被三振1 次;朱鴻森2 次打數無安打;楊宗範1 次打數無安打;終場兄弟象隊即以5比13落敗,當時下注兄弟象隊輸球賭盤成功,此場運作打假球成功,配合打假球者有總教練中込伸、先發投手李濠任、中繼投手吳保賢、中繼投手黃榮義、捕手汪竣泰、中外野手黃正偉、三壘手朱鴻森及未上場者王勁力;且本場賽次打假球之暗號係為球場中外野位置擺放箭靶海報,該海報標明「兄弟一條心」以供辨認打假球時機。

2、蔡政宜及莊侑霖集團(蔡政宜、莊侑霖、莊正忠及蔡政宜的嘉義劉姓友人【真實姓名不詳】各自出資500 萬元,合計運作資金2,000 萬元)該場下注賭金約1,700 萬元,贏得賭款1,580 萬元,扣除球員對價及對價475 萬元,蔡政宜得款821 萬元(出資75%),莊侑霖得款241 萬元(出資25%),黃川井可得分紅26萬元,余則彬原投入賭金1,000 萬元,雖被莊侑霖逕予償還余則彬原積欠之賭債,惟莊侑霖仍給予余則彬分紅17萬元,作為補償;中込伸依約安排有配合莊侑霖打放水球之投手上場得對價50萬元。

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移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合先敘明。

貳、證據:本件證據部分加列:被告於本院自白(見99年6 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同年7 月13日審理筆錄)外,其餘詳如下述:

一、97年間,蔡政宜夥同莊正忠、余則彬、莊侑霖、黃川井、黃仁義與中込伸、吳保賢、王勁力、黃正偉、陳懷山、買嘉瑞、朱鴻森、郭一峰、莊瑋全、曾嘉敏等兄弟象隊投手教練及球員協同合謀觸犯刑法詐欺及賭博罪部分之證據:

㈠、97年4 月17日第54場賽事運作打假球成功部分:

1、證人蔡政宜之證述:98年10月26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一第23頁正面至31頁正面)、98年10月26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一第5 至17頁)、98年12月9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96頁正面至98頁反面)、98年12月9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88至93頁)、99年1 月11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173 、176 頁)、99年2 月3 日下午3 時14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145 至150 頁;同99年偵字第2054號卷Ⅱ第87至92頁)。

2、證人黃川井之證述:98年12月10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90 至192 頁反面)、98年12月10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84 至187 頁)、98年12月10日本院98年聲羈字第842 號羈押訊問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96 頁反面至200 頁)、98年12月25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58至63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甲第253 頁反面至256頁正面;同99年偵字第2054號卷Ⅰ第77頁至80頁反面)、99年1 月6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141 頁正、反面)、99年1 月6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130 至131 頁)、99年1 月18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126 至137頁正面)、99年1 月19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106 至119 頁、第123 頁)、99年1月25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13至17頁)。

3、證人余則彬之證述:98年12月10日本院98年聲羈字第842 號羈押訊問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93 至196 頁正面;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55 頁正面至158 頁正面)、98年12月14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54至61頁反面)、98年12月15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34至52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64 頁至173 頁正面)、98年12月21日偵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34至37頁)、99年1 月6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118 至124 頁)、99年1 月6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109 至116 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88 至191 頁反面)。

4、證人莊侑霖之證述:98年12月1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甲第8 頁反面至第9 頁正面)、98年12月2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82至84頁)、98年12月4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131 至135 頁)、98年12月4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102 至112 頁、第115 頁、第116 至117 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34 頁正面至141 頁反面)、98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0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04 至107 頁)、98年12月10日下午2 時16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66 至167 頁)、98年12月10日下午2 時46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83 至184 頁)、98年12月11日下午3 時2 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229 至230 頁)、98年12月16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283 至288 頁)、98年12月16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272 至281 頁)、98年12月17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316 至317 頁;同99年偵字第2054號卷Ⅰ第85頁正面至87頁正面)、99年1 月14日上午10時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54頁)、99年1 月19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152 至153 頁)、99年1 月21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215 至216 頁)、99年1 月25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8 頁)、99年1 月26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24頁、25至26頁)、99年1 月29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119 至120 頁)。

5、證人連慧姝之證述:98年11月2 日下午8 時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37至38頁)、同日下午10時11分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40至43頁)、98年12月9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46至49頁)。

6、證人王勁力之證述:98年12月7 日下午1 時21分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248 至255 頁反面)、98年12月8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234 至246 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48 頁正面至154 頁正面)、99年1 月6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93 至196 頁正面)、99年1 月18日上午10時27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93頁反面至96頁反面;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丙第114 至120 頁)。

7、證人吳保賢之證述:98年12月7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212 頁正面至219 頁正面)、98年12月7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202 至210 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43 頁正面至147 頁正面)、99年1 月18日上午10時27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93頁反面至96頁反面;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丙第114 至120 頁)、99年2 月4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172 頁至173 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丁第36頁反面至37頁正面、第38頁反面至第39頁正面)。

8、證人莊瑋全之證述:99年1 月18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99頁反面至100 頁反面;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丙第126 至128 頁)。

9、證人朱鴻森之證述:98年10月30日偵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三第2至3 頁)、98年12月11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號卷六第269 頁正面至274 頁正面)、98年12月14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261 至267 頁)、99年2 月4 日偵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194 至195 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丁第48頁反面至49頁正面)。

10、證人買嘉瑞之證述:99年1 月26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20至27頁)、99年1 月27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74至79頁反面)、99年1 月27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58至63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丁第8 頁正面至10頁反面)。

11、證人黃正偉之證述:99年1 月28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94至95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丁第15頁正面至17頁正面)。

12、證人郭一峰之證述:99年1 月28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91至94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丁第15頁正面至16頁反面)。

㈡、97年6 月10日第145 場賽事運作打假球失敗部分:1、證人蔡政宜之證述:98年10月26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一第23頁正面至31頁正面)、98年10月26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一第5 至17頁)、98年12月9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96頁正面至98頁反面)、98年12月9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88至93頁)、99年1 月11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173 、176 頁)、99年2 月3 日下午3 時14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145 至150 頁;同99年偵字第2054號卷Ⅱ第87至92頁)。

2、證人余則彬之證述:98年12月10日本院98年聲羈字第842 號羈押訊問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93 至196 頁正面;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55 頁正面至158 頁正面)、98年12月14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54至61頁反面)、98年12月15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34至52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64 頁至173 頁正面)、98年12月21日偵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34至37頁)、99年1 月6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118 至124 頁)、99年1 月6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109 至116 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88 至191 頁反面)。

3、證人莊侑霖之證述:98年12月1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甲第8 頁反面至第9 頁正面)、98年12月2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82至84頁)、98年12月4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131 至135 頁)、98年12月4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102 至112 頁、第115 頁、第116 至117 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34 頁正面至141 頁反面)、98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0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04 至107 頁)、98年12月10日下午2 時16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66 至167 頁)、98年12月10日下午2 時46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83 至184 頁)、98年12月11日下午3 時2 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229 至230 頁)、98年12月16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283 至288 頁)、98年12月16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272 至281 頁)、98年12月17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316 至317 頁;同99年偵字第2054號卷Ⅰ第85頁正面至87頁正面)、99年1 月14日上午10時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54頁)、99年1 月19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152 至153 頁)、99年1 月21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215 至216 頁)、99年1 月25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8 頁)、99年1 月29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119 至120 頁)。

4、證人黃川井之證述:98年12月10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90 至192 頁反面)、98年12月10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84 至187 頁)、98年12月10日本院98年聲羈字第842 號羈押訊問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96 頁反面至200 頁)、98年12月25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58至63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甲第253 頁反面至256頁正面;同99年偵字第2054號卷Ⅰ第77頁至80頁反面)、99年1 月6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141 頁正、反面)、99年1 月6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130 至131 頁)、99年1 月18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126 至137頁正面)、99年1 月19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106 至119 頁、第123 頁)、99年1月25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13至17頁)。

5、證人連慧姝之證述:98年11月2 日下午8 時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37至38頁)、同日下午10時11分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40至43頁)、98年12月9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46至49頁)。

6、證人王勁力之證述:98年12月7 日下午1 時21分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248 至255 頁反面)、98年12月8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234 至246 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48 頁正面至154 頁正面)、99年1 月6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93 至196 頁正面)、99年1 月18日上午10時27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93頁反面至96頁反面;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丙第114 至120 頁)。

7、證人吳保賢之證述:98年12月7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212 頁正面至219 頁正面)、98年12月7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202 至210 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43 頁正面至147 頁正面)、99年1 月18日上午10時27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93頁反面至96頁反面;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丙第114 至120 頁)、99年2 月4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172 頁至173 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丁第36頁反面至37頁正面、第38頁反面至第39頁正面)。

8、證人莊瑋全之證述:99年1 月18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99頁反面至100 頁反面;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丙第126 至128 頁)。

9、證人曾嘉敏之證述:99年1 月11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207 至211 頁)、99年1 月19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丙第139 至144 頁)、99年1 月27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70至73頁反面)、99年1 月27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54至58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丁第6 至8 頁正面)。

10、證人黃正偉之證述:99年1 月28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94至95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丁第15頁正面至17頁正面)。

11、證人郭一峰之證述:99年1 月28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91至94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丁第15頁正面至16頁反面)。

㈢、97年7 月11日第193 場賽事運作打假球成功部分:1、證人蔡政宜之證述:98年10月26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一第23頁正面至31頁正面)、98年10月26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一第5 至17頁)、98年12月9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96頁正面至98頁反面)、98年12月9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88至93頁)、99年1 月11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173 、176 頁)、99年2 月3 日下午3 時14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145 至150 頁;同99年偵字第2054號卷Ⅱ第87至92頁)。

2、證人余則彬之證述:98年12月10日本院98年聲羈字第842 號羈押訊問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93 至196 頁正面;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55 頁正面至158 頁正面)、98年12月14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54至61頁反面)、98年12月15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34至52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64 頁至173 頁正面)、98年12月21日偵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34至37頁)、99年1 月6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118 至124 頁)、99年1 月6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109 至116 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88 至191 頁反面)。

3、證人莊侑霖之證述:98年12月1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甲第8 頁反面至第9 頁正面)、98年12月2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82至84頁)、98年12月4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131 至135 頁)、98年12月4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102 至112 頁、第115 頁、第116 至117 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34 頁正面至141 頁反面)、98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0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04 至107 頁)、98年12月10日下午2 時16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66 至167 頁)、98年12月10日下午2 時46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83 至184 頁)、98年12月11日下午3 時2 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229 至230 頁)、98年12月16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283 至288 頁)、98年12月16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272 至281 頁)、98年12月17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316 至317 頁;同99年偵字第2054號卷Ⅰ第85頁正面至87頁正面)、99年1 月14日上午10時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54頁)、99年1 月19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152 至153 頁)、99年1 月21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215 至216 頁)、99年1 月25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8 頁)、99年1 月29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119 至120 頁)。

4、證人黃川井之證述:98年12月10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90 至192 頁反面)、98年12月10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84 至187 頁)、98年12月10日本院98年聲羈字第842 號羈押訊問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196 頁反面至200 頁)、98年12月25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58至63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甲第253 頁反面至256頁正面;同99年偵字第2054號卷Ⅰ第77頁至80頁反面)、99年1 月6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141 頁正、反面)、99年1 月6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130 至131 頁)、99年1 月18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126 至137頁正面)、99年1 月19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106 至119 頁、第123 頁)、99年1月25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13至17頁)。

5、證人連慧姝之證述:98年11月2 日下午8 時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37至38頁)、同日下午10時11分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40至43頁)、98年12月9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46至49頁)。

6、證人王勁力之證述:98年12月7 日下午1 時21分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248 至255 頁反面)、98年12月8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48 頁正面至154 頁正面)、99年1 月6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93 至196 頁正面)、99年1 月18日上午10時27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93頁反面至96頁反面;同98年偵字第34285號卷丙第114 至120 頁)。

7、證人吳保賢之證述:98年12月7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212 頁正面至219 頁正面)、98年12月7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202 至210 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43 頁正面至147 頁正面)、99年1 月18日上午10時27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93頁反面至96頁反面;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丙第114 至120 頁)、99年2 月4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172 頁至173 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丁第36頁反面至37頁正面、第38頁反面至第39頁正面)。

8、證人莊瑋全之證述:99年1 月18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99頁反面至100 頁反面;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丙第126 至128 頁)。

9、證人朱鴻森之證述:98年10月30日偵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三第2至3 頁)、98年12月11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號卷六第269 頁正面至274 頁正面)、98年12月14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261 至267 頁)、99年2 月4 日偵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194 至195 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丁第48頁反面至49頁正面)。

10、證人曾嘉敏之證述:99年1 月5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213 至215 頁反面)、99年1 月19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丙第139 至144 頁)、99年1 月27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54至58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丁第6 至8 頁)。

11、證人黃正偉之證述:99年1 月28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94至95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丁第15頁正面至17頁正面)。

12、證人郭一峰之證述:99年1 月28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91至94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丁第15頁正面至16頁反面)。

二、98年間,蔡政宜夥同莊正忠、莊侑霖、張宗傑、黃川井與中込伸、吳保賢、王勁力、李濠任、黃正偉、楊宗範、黃榮義、買嘉瑞、朱鴻森、郭一峰及汪竣泰等兄弟象隊總教練及球員協同合謀觸犯刑法詐欺及賭博罪部分,有如下證據可以證明:

㈣、98年7 月10日第126 場賽事運作打假球失敗部分:1、證人蔡政宜之證述:98年11月5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三第252 頁正面至258 頁反面)、98年11月5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三第241 至250 頁;同該卷第323 至333 頁;同98年偵字第32823 號卷B 第137至142 頁正面)、98年11月6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四第64頁正面至67頁正面、第71頁正面)、98年11月9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四第16頁正面至21頁反面)、98年11月9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四第5 至14頁;同98年偵字第32823 號卷B 第143 至148 頁正面)、98年11月10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四第50至62頁;同98年偵字第32823 號卷A 第11頁正面至第16頁)、98年11月30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11至16頁)、98年12月2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155 至159 頁)、98年12月2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143 頁、第146 至147 頁)、98年12月15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155 頁正至反面、第161 頁)、98年12月16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147 至148 頁、第150 至151 頁)、99年1 月11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173 、176頁)。

2、證人莊侑霖之證述:98年10月26日18時41分第2 次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一第58至61頁)、98年10月26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一第48至55頁)、98年10月29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二第232 至237 頁)、98年11月1 日上午11時43分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三第49至53頁反面)、98年11月1 日下午5 時24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三第35至45頁;同該卷第136 頁反面至141 頁反面;同98年偵字第32823 號卷A 第100 頁正面至105頁正面)、98年11月3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三第123 至127 頁)、98年11月30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42至44頁)、98年12月1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68至75頁正面)、98年12月1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53至66頁)、98年12月4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131 至135 頁)、98年12月4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102 至112 頁、115 頁、116 至117 頁)、98年12月16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283 至288 頁)、98年12月16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272 至281 頁)、98年12月23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47至49頁反面)、98年12月23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40至45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甲第249 頁反面至252 頁正面;同99年偵字第2054號卷Ⅰ第94至97頁正面)、99年1 月26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24頁、25至26頁)、99年1 月29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119 至120頁)。

3、證人連慧姝之證述:98年11月2 日下午8 時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37至38頁)、同日下午10時11分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40至43頁)、98年12月9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46至49頁)。

4、證人張宗傑之證述:98年10月26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一第155 至158 頁)、98年10月26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一第130 至134 頁)、98年10月31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四第199 至205 頁)、98年11月10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2823號卷A 第97至99頁正面)、98年11月16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四第190 至197 頁)。

5、證人王勁力之證述:98年11月12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四第130 至133 頁)、98年11月12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四第121 至128 頁;同98年偵字第32823 號卷A 第110 頁反面至114 頁正面)、98年12月7日偵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231 至232 頁)、98年12月7 日下午1 時21分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248 至255 頁反面)、98年12月8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234 至246 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48 頁正面至154頁正面)、99年1 月6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93 至196 頁正面)、99年1 月13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31頁正面、第32頁反面至33頁正面)、99年1 月13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21頁、第23至24頁)、99年1 月18日上午10時27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93頁反面至96頁反面;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丙第114 至120 頁)、99年2 月4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172 頁至173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丁第36頁反面至37頁正面)。

6、證人吳保賢之證述:98年10月30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三第7 至10頁;同該卷第143 頁反面至145 頁反面)、98年10月30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四第102 頁正面至105 頁正面)、98年11月11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四第86至93頁;同98年偵字第32823 號卷A 第115 頁反面至119 頁反面)、98年12月7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212頁正面至219 頁正面)、98年12月7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202 至210 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43 頁正面至147 頁正面)、99年1 月18日上午10時27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93頁反面至96頁反面;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丙第114 至120 頁)、99年2 月4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172 頁至173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丁第36頁反面至37頁正面、第38頁反面至第39頁正面)。

7、證人買嘉瑞之證述:99年1 月26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20至27頁)。

8、證人朱鴻森之證述:98年10月30日偵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三第2至3 頁)、98年12月11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號卷六第269 頁正面至274 頁正面)、98年12月14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261 至267 頁)、99年2 月4 日偵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194 至195 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丁第48頁反面至49頁正面)。

9、證人黃俊中之證述:98年11月2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三第99至102 頁)、98年11月2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三第78至91頁;同該卷第147 至153 頁反面、第283 至296 頁)。

㈤、98年9 月9 日第204 場賽事運作打假球成功部分:1、證人蔡政宜之證述:98年11月5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三第252 頁正面至258 頁反面)、98年11月5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三第241 至250 頁;同該卷第323 至333 頁;同98年偵字第32823 號卷B 第137至142 頁正面)、98年11月6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四第64頁正面至67頁正面、第71頁正面)、98年11月9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四第16頁正面至21頁反面)、98年11月9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四第5 至14頁;同98年偵字第32823 號卷B 第143 至148 頁正面)、98年11月10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四第50至62頁;同98年偵字第32823 號卷A 第11頁正面至第16頁)、98年11月30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11至16頁)、98年12月2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155 至159 頁)、98年12月2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143 頁、第146 至147 頁)、98年12月15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155 頁正至反面、第161 頁)、98年12月16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147 至148 頁、第150 至151 頁)、99年1 月11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173 、176頁)。

2、證人莊侑霖之證述:98年10月26日18時41分第2 次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一第58至61頁)、98年10月26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一第48至55頁)、98年10月29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二第232 至237 頁)、98年11月1 日上午11時43分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三第49至53頁反面)、98年11月1 日下午5 時24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三第35至45頁;同該卷第136 頁反面至141 頁反面;同98年偵字第32823 號卷A 第100 頁正面至105頁正面)、98年11月3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三第123 至127 頁)、98年11月30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42至44頁)、98年12月1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68至75頁正面)、98年12月1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53至66頁)、98年12月4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131 至135 頁)、98年12月4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102 至112 頁、115 頁、116 至117 頁)、98年12月16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283 至288 頁)、98年12月16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七第272 至281 頁)、98年12月23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47至49頁反面)、98年12月23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八第40至45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甲第249 頁反面至252 頁正面;同99年偵字第2054號卷Ⅰ第94至97頁正面)、99年1 月11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64頁反面)、99年1 月14日上午10時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54頁)、99年1 月25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8頁)、99年1 月26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24頁、25至26頁)、99年1 月29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119 至120 頁)。

3、證人黃川井之證述:99年1 月18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126 至137 頁正面)、99年1 月19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123 頁)、99年1 月25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13至17頁)。

4、證人連慧姝之證述:98年11月2 日下午8 時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37至38頁)、同日下午10時11分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40至43頁)、98年12月9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46至49頁)。

5、證人張宗傑之證述:98年10月26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一第155 至158 頁)、98年10月26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一第130 至134 頁)、98年10月31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四第199 至205 頁)、98年11月10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四第47至48-1頁反面)、98年11月10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四第41至45頁;同98年偵字第32823 號卷A 第97至99頁正面)、98年11月16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四第190 至197 頁)。

6、證人王勁力之證述:98年10月29日本院98年聲羈字第733 號羈押訊問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二第89至97頁)、98年10月30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三第14至17頁)、98年11月12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四第130 至133 頁)、98年11月12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四第121 至128 頁;同98年偵字第32823 號卷A 第110 頁反面至114 頁正面)、98年12月7 日偵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231 至232 頁)、98年12月7 日下午1 時21分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248 至255 頁反面)、98年12月8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234 至246 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48 頁正面至154 頁正面)、99年1 月6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乙第193 至196 頁正面)、99年1月13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31頁正面、第32頁反面至33頁正面)、99年1 月13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21頁、第23至24頁)、99年1 月18日上午10時27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93頁反面至96頁反面;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丙第114 至120 頁)、99年2 月4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172 頁至173 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丁第36頁反面至37頁正面)。

7、證人吳保賢之證述:98年10月29日本院98年聲羈字第733 號羈押訊問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二第89至97頁)、98年10月30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三第7 至10頁;同該卷第143 頁反面至145 頁反面)、98年10月30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四第102 頁正面至105 頁正面)、98年11月11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四第86至93頁;同98年偵字第32823號卷A 第115 頁反面至119 頁反面)、98年12月7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212 頁正面至219頁正面)、98年12月7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202 至210 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號卷乙第143 頁正面至147 頁正面)、99年1 月18日上午10時27分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九第93頁反面至96頁反面;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丙第114 至120 頁)、99年2 月4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172 頁至173 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丁第36頁反面至37頁正面、第38頁反面至第39頁正面)。

8、證人李濠任之證述:98年10月29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二第200 至201 頁反面)、98年10月29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二第193 至197 頁)、98年11月10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四第37至39頁反面)、98年11月10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四第30至34頁)。

9、證人汪竣泰之證述:98年11月2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三第69至72頁反面)、98年11月2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三第58至63頁;同98年偵字第32823號卷A 第106 頁反面至109 頁正面)。

10、證人買嘉瑞之證述:99年1 月26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20至27頁)。

11、證人楊宗範之證述:98年11月16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2823 號卷A 第84至89頁)、99年2 月4 日偵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172 至173 頁、第177 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丁第36頁反面至37頁正面)。

12、證人黃榮義之證述:98年10月30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三第22至25頁)、99年2 月4 日偵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176 至177 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號卷丁第38頁反面至39頁正面)。

13、證人朱鴻森之證述:98年10月29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二第280 至282 頁反面)、98年10月29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二第274 至279 頁)、98年10月30日偵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三第2 至3 頁)、98年12月11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269 頁正面至274 頁正面)、98年12月14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六第261 至267 頁)、99年2 月4 日偵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194 至195 頁;同98年偵字第34285 號卷丁第48 頁反面至49頁正面)。

14、證人黃俊中之證述:98年11月2 日調查筆錄(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三第99至102 頁)、98年11月2 日偵查筆錄【結證】(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三第78至91頁;同該卷第147 至153 頁反面、第283 至296 頁)。

三、此外,復有相關人等之通訊監察譯文(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一第38頁正面至39頁正面【通話人:余則彬與張宗傑】、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一第64頁正、反面【通話人:余則彬與張宗傑】、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一第145 至153 頁【通話人:余則彬】、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四第206 頁正面至207 頁正面【通話人:余則彬與張宗傑】、98年偵字第30549 號卷五第221 正面至222 頁正面【通話人:吳保賢與王勁力、吳保賢與汪峻泰】、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道介入中華職棒打假球詐賭案通訊監察報告」所附註記【吳保賢】、【張宗傑①、張宗傑②】、【李濠任】、【王俊力】、【汪峻泰】)。

四、綜上所述,被告如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是本件事證積極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被認定,應予責罰。

參、論罪科刑:

一、論罪:

㈠、罪名:查被告中込伸所為,係犯詳如附表所示之各該罪名;其中所犯賭博罪暨詐欺罪(含既、未遂),為一行為所犯,係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罪(含既、未遂)處斷。

㈡、共犯:詳如附表所示之人,各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數罪併罰:被告所犯詳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各該罪間,時隔有距,場所互異,顯係犯意個別之犯罪態樣,為數罪,應予分論併罰。

二、量刑:

㈠、爰審酌被告為外國籍人,智識文化程度為日本尼崎市立神崎工業高等學校,犯罪動機、目的與手段,被告於本案兄弟象棒球隊司投手教練及總教練職務調度球員參與打假球之程度,暨其於所參與如附表所示場次所獲利得,犯罪所生危害程度,犯罪後復試圖逃離台灣,其於犯罪後警詢、偵訊時僅為部分承認,然迄本院審理時尚知坦認全部犯行之態度仍認非惡,及綜合其他偵審進行中之一切情狀等,爰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該罪,分別酌情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各該宣告刑,為定其應執行刑之判諭,以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此部分關於易科罰金之法律適用詳如下所述)。

㈡、按「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其應執行刑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院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為中華民國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在案。又98年1 月21日修正刑法第41條第2 項(98年1 月21日修法施行後移列於同條第8 項)固規定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月者,始適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亦即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不得諭知易科罰金。惟上開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內容,業據上述解釋宣告違憲,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是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雖逾6 月,固仍應本諸上開解釋意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合先敘明。又依據98年1 月21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第1 項至第3 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個月者,亦適用之。此一規定如上所述,已經失效,不再適用。

㈢、而同法條於98年12月30日經修正公布: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即第8 項)。‧‧。承上所述,被告行為後,關於數罪併罰得為易科罰金之規定業據修正,如上所述,修正後之數罪併罰均為得以易科罰金者,縱其應執行刑超過6 個月,仍得為易科罰金,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非實體刑罰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應逕行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則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宣告得為易科罰金,定其應執行部分,於本件雖逾越6 月,仍得為諭知易科罰金,為有利於被告。因據上述,本件關於定其應執行已逾有期徒刑6 月之易科罰金之適用,應逕依98年12月30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 項規定,暨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㈣、又被告前未曾於台灣地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99年7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日查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按,其為外國人一時未查台灣地區之法律致罹本案刑典,然犯罪後終究尚能坦白認罪,堪認被告已有悔悟,其經此偵、審科刑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受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較為適當,併諭知緩刑4 年,用啟自新;然為公益之衡平起見,並斟酌被告於本案所獲利得為150 萬元之額數,應併依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應向中華民國公庫支付新臺幣180 萬元,以期收公益與私益之均衡。

肆、本件其餘之被告等【詳如原起訴書所載】,均另行審結,附帶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刑法第28條、第266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均98年12月30日修正)、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王正皓於99年2 月11日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黃佳權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5 庭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犯 罪 時 間、地 點  │法律之適用    │宣    告    刑│共犯(備註)  │
├───┼──────────┼───────┼───────┼───────┤
│一    │97年4 月17日第54場例│刑法第28條、第│處有期徒刑5 月│蔡政宜(起訴)│
│      │行賽,兄弟象隊與La  │339條第1項;第│,如易科罰金,│、莊正忠(通緝│
│      │new 熊隊在高雄澄清湖│266條第1項;第│以新臺幣1,000 │中)、黃川井、│
│      │球場比賽,終場兄弟象│55條。從一重之│元折算1日。   │黃仁義、余則彬│
│      │隊以4 比8 落敗,當時│共同犯詐欺罪。│              │、莊侑霖、中込│
│      │下注兄弟象隊輸球賭盤│              │              │伸(以上5 人均│
│      │成功,運作成功。    │              │              │起訴)、買嘉瑞│
│      │                    │              │              │(職權不起訴)│
│      │                    │              │              │、吳保賢(緩起│
│      │                    │              │              │訴)、莊瑋全(│
│      │                    │              │              │原名莊培全,緩│
│      │                    │              │              │起訴)、朱鴻森│
│      │                    │              │              │(緩起訴)、郭│
│      │                    │              │              │一峰(緩起訴)│
│      │                    │              │              │、陳懷山(職權│
│      │                    │              │              │不起訴)、黃正│
│      │                    │              │              │偉(緩起訴)、│
│      │                    │              │              │王勁力(緩起訴│
│      │                    │              │              │)。          │
│      │                    │              │              ├───────┤
│      │                    │              │              │中華職棒大聯盟│
│      │                    │              │              │網站公告之97年│
│      │                    │              │              │4 月17日第54場│
│      │                    │              │              │例行賽【兄弟象│
│      │                    │              │              │對戰La new熊,│
│      │                    │              │              │高雄球場】賽事│
│      │                    │              │              │紀錄(98年偵字│
│      │                    │              │              │第30549 號卷六│
│      │                    │              │              │第245 頁正、反│
│      │                    │              │              │面)。        │
├───┼──────────┼───────┼───────┼───────┤
│二    │97年6 月10日第145 場│刑法第28條、第│處有期徒刑3 月│蔡政宜(起訴)│
│      │例行賽,La new熊隊與│339條第3項、第│,如易科罰金,│、莊正忠(檢方│
│      │兄弟象隊在台中球場比│1項;第266條第│以新臺幣1,000 │通緝中)、黃川│
│      │賽,終場兄弟象隊雖然│1項;第55條。 │元折算1日。   │井、黃仁義、余│
│      │以2 比4 落敗,然因La│從一重之共同犯│              │則彬、莊侑霖、│
│      │new 熊隊讓分超過2 分│詐欺未遂罪。  │              │中込伸(以上5 │
│      │,運作仍屬失敗。    │              │              │人,均起訴)、│
│      │                    │              │              │曾嘉敏(職權不│
│      │                    │              │              │起訴)、王勁力│
│      │                    │              │              │(緩起訴)、吳│
│      │                    │              │              │保賢(緩起訴)│
│      │                    │              │              │、莊瑋全(原名│
│      │                    │              │              │莊培全,緩起訴│
│      │                    │              │              │)、黃正偉(緩│
│      │                    │              │              │起訴)。      │
│      │                    │              │              ├───────┤
│      │                    │              │              │中華職棒大聯盟│
│      │                    │              │              │網站公告之97年│
│      │                    │              │              │6 月10日第145 │
│      │                    │              │              │場例行賽【La  │
│      │                    │              │              │new 熊對戰兄弟│
│      │                    │              │              │象,台中球場】│
│      │                    │              │              │賽事紀錄(本院│
│      │                    │              │              │職權查得上開賽│
│      │                    │              │              │事紀錄,附於本│
│      │                    │              │              │院99年度矚訴字│
│      │                    │              │              │第1 號卷)。  │
├───┼──────────┼───────┼───────┼───────┤
│三    │97年7 月11日第193 場│刑法第28條、第│處有期徒刑5 月│蔡政宜(起訴)│
│      │例行賽,中信鯨隊與兄│339條第1項;第│,如易科罰金,│、莊正忠(檢方│
│      │弟象隊在新莊球場比賽│266條第1項;第│以新臺幣1,000 │通緝中)、黃川│
│      │,終場兄弟象隊以9 比│55條。從一重之│元折算1日。   │井、黃仁義、余│
│      │11落敗,當時下注兄弟│共同犯詐欺罪。│              │則彬、莊侑霖、│
│      │象隊輸球賭盤成功,運│              │              │中込伸(以上5 │
│      │作成功。            │              │              │人,均起訴)、│
│      │                    │              │              │賴業安(現為臺│
│      │                    │              │              │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              │檢察署檢察官另│
│      │                    │              │              │案偵辦中)、曾│
│      │                    │              │              │嘉敏(職權不起│
│      │                    │              │              │訴)、莊瑋全、│
│      │                    │              │              │王勁力、吳保賢│
│      │                    │              │              │、朱鴻森、黃正│
│      │                    │              │              │偉、郭一峰(以│
│      │                    │              │              │上6 人,均緩起│
│      │                    │              │              │訴)。        │
│      │                    │              │              ├───────┤
│      │                    │              │              │中華職棒大聯盟│
│      │                    │              │              │網站公告之97年│
│      │                    │              │              │7 月11日第193 │
│      │                    │              │              │場例行賽【中信│
│      │                    │              │              │鯨對戰兄弟象,│
│      │                    │              │              │新莊球場】賽事│
│      │                    │              │              │紀錄(98年偵字│
│      │                    │              │              │第30549 號卷六│
│      │                    │              │              │第246 頁正、反│
│      │                    │              │              │面)。        │
├───┼──────────┼───────┼───────┼───────┤
│四    │98年7 月10日第126 場│刑法第28條、第│處有期徒刑3 月│蔡政宜(起訴)│
│      │例行賽,兄弟象隊與統│339條第3項、第│,如易科罰金,│、莊正忠(檢方│
│      │一獅隊在台南球場比賽│1項;第266條第│以新臺幣1,000 │通緝中)、黃川│
│      │,終場兄弟象隊以6 比│1項;第55條。 │元折算1日。   │井、莊侑霖、中│
│      │3 獲勝,運作失敗。  │從一重之共同犯│              │込伸(以上3 人│
│      │                    │詐欺未遂罪。  │              │,均起訴)、王│
│      │                    │              │              │勁力、李濠任、│
│      │                    │              │              │郭一峰、黃正偉│
│      │                    │              │              │(以上4 人,均│
│      │                    │              │              │緩起訴)、楊宗│
│      │                    │              │              │範、買嘉瑞(以│
│      │                    │              │              │上2 人,均職權│
│      │                    │              │              │不起訴)。    │
│      │                    │              │              │              │
│      │                    │              │              ├───────┤
│      │                    │              │              │中華職棒大聯盟│
│      │                    │              │              │網站公告之98年│
│      │                    │              │              │7 月10日第126 │
│      │                    │              │              │場例行賽【兄弟│
│      │                    │              │              │象對戰統一獅,│
│      │                    │              │              │台南球場】賽事│
│      │                    │              │              │紀錄(98年偵字│
│      │                    │              │              │第30549 號卷六│
│      │                    │              │              │第275 頁正、反│
│      │                    │              │              │面)。        │
├───┼──────────┼───────┼───────┼───────┤
│五    │98年9月9日第204場例 │刑法第28條、第│處有期徒刑5 月│蔡政宜(起訴)│
│      │行賽,兄弟象隊與La  │339條第1項;第│,如易科罰金,│、莊正忠(檢方│
│      │new熊隊在高雄縣澄清 │266條第1項;第│以新臺幣1,000 │通緝中)、黃川│
│      │湖球場比賽,終場兄弟│55條。從一重之│元折算1日。   │井、莊侑霖、中│
│      │象隊以5比13落敗,當 │共同犯詐欺罪。│              │込伸、張宗傑(│
│      │時下注兄弟象隊輸球賭│              │              │以上4 人,均起│
│      │盤成功,運作成功。  │              │              │訴),李濠任、│
│      │                    │              │              │王勁力、吳保賢│
│      │                    │              │              │、朱鴻森、黃正│
│      │                    │              │              │偉、郭一峰(以│
│      │                    │              │              │上6 人均緩起訴│
│      │                    │              │              │)、買嘉瑞、黃│
│      │                    │              │              │榮義、汪竣泰、│
│      │                    │              │              │楊宗範(以上4 │
│      │                    │              │              │人,均職權不起│
│      │                    │              │              │訴)。未出賽之│
│      │                    │              │              │買嘉瑞、郭一峰│
│      │                    │              │              │各可分得5 萬元│
│      │                    │              │              │之分紅;莊瑋全│
│      │                    │              │              │(同為緩起訴)│
│      │                    │              │              │亦因知悉本場次│
│      │                    │              │              │有運作打放水球│
│      │                    │              │              │,事後亦獲得5 │
│      │                    │              │              │萬元分紅。    │
│      │                    │              │              ├───────┤
│      │                    │              │              │中華職棒大聯盟│
│      │                    │              │              │網站公告之98年│
│      │                    │              │              │9 月9 日第204 │
│      │                    │              │              │場例行賽【兄弟│
│      │                    │              │              │象對戰La new熊│
│      │                    │              │              │,高雄球場】賽│
│      │                    │              │              │事紀錄(98年偵│
│      │                    │              │              │字第30549 號卷│
│      │                    │              │              │六第276 頁正、│
│      │                    │              │              │反面)。      │
├───┴──────────┴───────┴───────┴───────┤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矚訴字第1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