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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95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彭全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95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聰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3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聰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受刑人蔡聰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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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全曄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宣  │犯    罪│偵查機關│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執行案號│備      註│
│  │    │    │        │        ├─┬───┬────┼─┬───┬────┤        │          │
│  │    │告  │日    期│   及   │法│案  號│判    決│法│案  號│確    定│        │          │
│  │    │    ├────┤        │  ├───┤日    期│  ├───┤日    期│        │          │
│號│名  │刑  │年 月 日│年度案號│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
├─┼──┼──┼────┼────┼─┼───┼────┼─┼───┼────┼────┼─────┤
│01│毒品│有期│99.01.06│臺北地檢│臺│99年度│99.02.26│臺│99年度│99.03.30│板橋地檢│          │
│  │危害│徒刑│        │99年毒偵│北│簡字第│        │北│簡字第│        │99年執助│          │
│  │防制│五月│        │字第377 │地│645 號│        │地│645 號│        │字第1464│          │
│  │條例│    │        │號      │院│      │        │院│      │        │號      │          │
├─┼──┼──┼────┼────┼─┼───┼────┼─┼───┼────┼────┼─────┤
│02│毒品│有期│99.02.20│基隆地檢│基│99年度│99.06.24│基│99年度│99.07.26│板橋地檢│          │
│  │危害│徒刑│20時為警│99年毒偵│隆│基簡字│        │隆│基簡字│        │99年執助│          │
│  │防制│五月│採尿前回│字第678 │地│第867 │        │地│第867 │        │字第2861│          │
│  │條例│    │溯96小時│號      │院│號    │        │院│號    │        │號      │          │
│  │    │    │內某時  │        │  │      │        │  │      │        │        │          │
├─┼──┼──┼────┼────┼─┼───┼────┼─┼───┼────┼────┼─────┤
│03│竊盜│有期│99.02.13│基隆地檢│基│99年度│99.06.30│基│99年度│98.08.02│板橋地檢│以上編號1 │
│  │    │徒刑│        │99年偵字│隆│易字第│        │隆│易字第│        │99年執助│至3 所示之│
│  │    │七月│        │第1170號│地│230號 │        │地│230號 │        │字第3321│罪刑,前曾│
│  │    │    │        │        │院│      │        │院│      │        │號      │經更定應執│
│  │    │    │        │        │  │      │        │  │      │        │        │行刑一年三│
│  │    │    │        │        │  │      │        │  │      │        │        │月        │
├─┼──┼──┼────┼────┼─┼───┼────┼─┼───┼────┼────┼─────┤
│04│毒品│有期│99.03.24│板橋地檢│板│99年度│99.08.10│板│99年度│99.08.30│板橋地檢│          │
│  │危害│徒刑│為警採尿│99年毒偵│橋│簡字第│        │橋│簡字第│        │99年執字│          │
│  │防制│五月│前回溯96│字第5262│地│6739號│        │地│6739號│        │第12923 │          │
│  │條例│    │小時內某│號      │院│      │        │院│      │        │號      │          │
│  │    │    │時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956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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