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95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95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聰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3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聰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受刑人蔡聰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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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宣 │犯 罪│偵查機關│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執行案號│備 註│ │ │ │ │ │ ├─┬───┬────┼─┬───┬────┤ │ │ │ │ │告 │日 期│ 及 │法│案 號│判 決│法│案 號│確 定│ │ │ │ │ │ ├────┤ │ ├───┤日 期│ ├───┤日 期│ │ │ │號│名 │刑 │年 月 日│年度案號│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 ├─┼──┼──┼────┼────┼─┼───┼────┼─┼───┼────┼────┼─────┤ │01│毒品│有期│99.01.06│臺北地檢│臺│99年度│99.02.26│臺│99年度│99.03.30│板橋地檢│ │ │ │危害│徒刑│ │99年毒偵│北│簡字第│ │北│簡字第│ │99年執助│ │ │ │防制│五月│ │字第377 │地│645 號│ │地│645 號│ │字第1464│ │ │ │條例│ │ │號 │院│ │ │院│ │ │號 │ │ ├─┼──┼──┼────┼────┼─┼───┼────┼─┼───┼────┼────┼─────┤ │02│毒品│有期│99.02.20│基隆地檢│基│99年度│99.06.24│基│99年度│99.07.26│板橋地檢│ │ │ │危害│徒刑│20時為警│99年毒偵│隆│基簡字│ │隆│基簡字│ │99年執助│ │ │ │防制│五月│採尿前回│字第678 │地│第867 │ │地│第867 │ │字第2861│ │ │ │條例│ │溯96小時│號 │院│號 │ │院│號 │ │號 │ │ │ │ │ │內某時 │ │ │ │ │ │ │ │ │ │ ├─┼──┼──┼────┼────┼─┼───┼────┼─┼───┼────┼────┼─────┤ │03│竊盜│有期│99.02.13│基隆地檢│基│99年度│99.06.30│基│99年度│98.08.02│板橋地檢│以上編號1 │ │ │ │徒刑│ │99年偵字│隆│易字第│ │隆│易字第│ │99年執助│至3 所示之│ │ │ │七月│ │第1170號│地│230號 │ │地│230號 │ │字第3321│罪刑,前曾│ │ │ │ │ │ │院│ │ │院│ │ │號 │經更定應執│ │ │ │ │ │ │ │ │ │ │ │ │ │行刑一年三│ │ │ │ │ │ │ │ │ │ │ │ │ │月 │ ├─┼──┼──┼────┼────┼─┼───┼────┼─┼───┼────┼────┼─────┤ │04│毒品│有期│99.03.24│板橋地檢│板│99年度│99.08.10│板│99年度│99.08.30│板橋地檢│ │ │ │危害│徒刑│為警採尿│99年毒偵│橋│簡字第│ │橋│簡字第│ │99年執字│ │ │ │防制│五月│前回溯96│字第5262│地│6739號│ │地│6739號│ │第12923 │ │ │ │條例│ │小時內某│號 │院│ │ │院│ │ │號 │ │ │ │ │ │時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