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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小上字第6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張筱琪許品逸莊佩頴

上訴人
徐高全
被上訴人
顏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285號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小額訴訟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8條規定,以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之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之情形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對原判決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第469條第6款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事由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並不準用。是於小額事件中所謂違背法令,並不包含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之判決不備理由情形。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條第1項之上訴法律審(第三審)之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之上訴人若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如上所述之合法上訴理由書於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即得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對於本件車禍事故發生之肇事原因、責任歸屬及其重要爭點部分,並無任何理由之記載及說明、交代;況上訴人就本件車禍事故發生之肇事原因及責任歸屬並非全無爭執;且就本件車禍事故調查證據諸如囑託新北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等所需時間、費用與被上訴人之請求間並非顯不相當,然而原判決就本件車禍事故發生之肇事原因及責任歸屬等究竟為何,竟俱棄置不論,對於本件兩造過失比例與責任部分之論斷,自有判決不備理由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及本件訴訟資料合於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又被上訴人駕駛之系爭車輛修復費用內有關工資部分為新臺幣(下同)5萬2,474元,雖均無須折舊,惟該估價單內所列載各項工資部分,是否屬於必要且相當修理費用?顯非無疑,然而原判決卻亦無交代或說明其理由為何,實有判決不備理由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為此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之請求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等語。

三、經查,上訴人主張原審就本件車禍事故發生之肇事原因、責任歸屬及其重要爭點部分,並未調查證據,且原判決無任何理由之記載、說明;又被上訴人駕駛之系爭車輛修復費用內有關工資部分5萬2,474元,雖無須折舊,惟該估價單內所列載各項工資部分,是否屬於必要且相當修理費用,顯非無疑,原判決卻無交代或說明其理由為何,是原判決實有判決不備理由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等語,僅係針對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為指摘,而未表明原審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之事實,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狀所載上訴理由,難認已依法具體表明原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上訴人雖並稱原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之當然違背法令情事,惟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並未準用,已如上述,故上訴人所稱原判決判決不備理由云云,亦非合法之上訴理由。是本件上訴人並未依法提起上訴,且已逾上開20日之補提上訴理由法定期間,迄今仍未補提合法之上訴理由書,應認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而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第436條之19第1項之規定,確定其數額為1,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許品逸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小上字第60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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