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葉作煙、中晏生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時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54號 原 告 葉作煙 訴訟代理人 王奕仁律師 被 告 中晏生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時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定有明文。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再股份有限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條復有 明文。查本件被告公司於民國108年7月18日經新北市政府以新北府經司字第1088048282號函解散登記,則依上開規定,應行清算程序,又被告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其股東會亦未另選任清算人,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被告公司106 年12月8日、108年7月18日變更登記表、被告公司章程等件 影本在卷可稽,且被告公司未依法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復經依職權查明屬實,是被告公司仍在清算中,其法人人格 依 然存續。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公司間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而對被告公司提起本件訴訟,自屬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則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以被告公司之監察人劉時曄為本件訴訟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法自屬有據。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為被告之董事,嗣被告經新北市政府解散登記,原告依法為清算人。然原告業於112年4月27日以桃園府前郵局第000365號存證信函對其餘清算人即董事劉哲男、曾煥君、陳文貴及監察人劉時曄為辭任董事職務及清算人之意思表示,並分別於112年4月28日、112年5月4日、112年5 月5日、112年5月2日合法送達,則兩造間清算人之委任關係已不存在,因原告仍登記為被告之董事,有為第三人誤認原告仍為被告清算人之虞,致原告法律上地位不安定,得以確認判決除去此不安定之狀態,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兩造間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本件原告在被告公司經主管機關解散登記前,於被告公司登記資料中仍將原告列為董事,則在客觀上確有使人認為原告仍為被告公司董事,及於被告公司解散登記後成為被告公司之法定清算人,而於被告公司被訴時,遭列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致原告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且此項不安定狀態非不得以確認之訴予以排除,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四、次按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公司法第192條第5項、民法第5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公司之董事與公司間之關係,要屬委任關係無疑,且其委任關係,董事一方得隨時終止之。經查,原告主張其已於112年4月27日以桃園府前郵局第000365號存證信函對其餘清算人即董事劉哲男、曾煥君、陳文貴及監察人劉時曄為辭任董事職務 及清算人之意思表示,並分別於112年4月28日、112年5月4 日、112年5月5日、112年5月2日合法送達,其已與被告公司終止委任關係之情,業據提出上開存證信函影本1件暨回執 影本4件、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1件為證,則應可認原告終止兩造間董事委任關係之意思表示已經到達被告公司。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原告之主張,自堪認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清算人之委任關係已經原告終止而不存在,應屬可採。 五、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