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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

強盜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黃柏霖張雅喻林育賢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尤皇智
選任辯護人
陳宏哲律師(法扶律師)
選任辯護人
宋孟陽律師(法扶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佩珊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尤信予
選任辯護人
廖柏豪律師(法扶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韋樵律師(法扶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金源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宋旻諺
選任辯護人
呂文文律師
選任辯護人
朱中和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訴訟參與人 陳筠涵 (住居詳卷)
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謝佳蓁律師

訴訟參與人 周沛琪 (住居詳卷)

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647、14680號),檢察官及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二、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證據,均無證據能力。

三、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證據,均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一、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依國民法官法第52條第4項、第54條第3項規定,檢察官、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應「慎選證據為之」,於同法第62條第3項並明定證據應認為無調查必要性之情況:「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又法院應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性質、作成或取得證據之原因、證明目的、待證事實、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等事項,及前條第1項各款事項調查之結果,妥適審酌其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法院為前項之審酌,並得考量其待證事實對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認定是否重要,及該證據對待證事實認定之影響程度。法院為第一項審酌時,基於實現國民法官法第45條、第46六條之規範目的,認為調查特定證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權衡其對國民法官法庭以公正、客觀、中立方式審理之危害程度是否顯然高於其正面效益,妥適決定是否准許調查:一、有誤導、混淆國民法官法庭之疑慮。二、有使國民法官法庭產生不公正之預斷或偏見之疑慮。三、大量提出不必要之證據調查,造成國民法官法庭過度負擔,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1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三、所謂證據能力,係指證據得提出於法庭調查,以供作認定犯罪事實之用,所應具備之資格。其中,證據是否具有可提出於法庭調查之資格,除受證據是否經合法調查、是否屬於傳聞法則之例外等限制,證據本身亦須具備足以推知待證事實存否之關聯性,即證據關聯性或自然關聯性(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理由書可資參照),須具備「證明價值」及「重要性」,始足當之。前者,係指該證據對於待證事實之存否有無證明價值,亦即以其有無助於證明待證事實之蓋然性為斷;後者,則指該證據所要證明之待證事實,足以影響犯罪之成立或刑罰之輕重,倘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該證據即不具重要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54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倘若某一證據之存否,欠缺與待證事實間之合於事理邏輯之推論關係,抑或是不足以建構該事實與實體法上之要件或法律效果認定,即應均認欠缺證據關聯性。所謂證據調查必要性,則基於證據與事實認定推認關係,避免發生爭點擴散、延滯訴訟等考量,認有無欠缺「重要」關係、是否可能妨害正確事實認定、是否會造成審判程序上的浪費,以此判斷證據之調查必要性。又科刑證據,仍屬法院依法應調查之證據,向來實務固認科刑證據之調查,僅需出於自由證明,即為已足,然若以嚴格證明之方式為之,非解釋上所不許,且倘若涉及依檢察官起訴罪名,形式上觀察,已有選科包含無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可能性,猶應採取嚴格證明之方式調查,亦即,證據評價及使用必須符合證據法定之調查方法,始能取得證據適格,此即證據評價及使用之司法形式性,俾使前述刑事案件類型之證據調查,與法治國原則及憲法第8條之正當法律程序不悖。對於上述事案類型採用嚴格證明法則之意旨,亦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75號判決意旨可據。是以,就攸關被告一般情狀之科刑證據,其證據資格及能力,仍應加以審認。

四、本案未經爭執證據能力之證據,其證據能力認定之標準,一般性之說明如下,認定結果則如附表一「證據能力」欄所示:

㈠涉及被告以外之人,但經檢察官或辯護人經傳喚到場作證之情形,抑或是經聲請詢問被告本人,倘經敘明與待證事實間具有證據關聯性,經核合於前述三、關於證據關聯性之審查基準,即可認定具有證據能力。

㈡涉及被告以外之人審判以外之陳述,若檢察官、辯護人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或同意有證據能力,並已就與待證事實間之證據關聯性,妥為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規定,認定有證據能力。

㈢涉及被告供述部分,如係被告自白或不利於己之陳述,倘若未經檢察官、辯護人提出任意性之爭執,復敘明與待證事實間之證據關聯性,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㈣非供述證據部分,未經檢察官、辯護人雙方各陳有無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或有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與本案事實是否具有關聯性,若並無上述情形,且具有證據關聯性者,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㈤鑑定報告之證據能力: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至第206條之1之規定;其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第1項之書面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證據:一、當事人明示同意。二、依法令具有執掌鑑定、鑑識或檢驗等業務之機關所實施之鑑定。三、經主管機關認證之機構或團體所實施之鑑定。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參照立法理由謂「基於尊重當事人之處分權,如經當事人明示同意,自亦可承認該書面報告之證據能力」等語,故上開第3項規定「明示同意」,乃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特別規定。故而,當事人所聲請調查之鑑定報告,必須有第3項表列之各款情形,其中涉及傳聞同意部分,亦須就該等鑑定報告等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明示該等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且並未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202條、第206條第3項、第208條第3項等法定程序為之,始可適用上開規定,認得作為證據使用。

㈥社群網站或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係社群或通訊軟體儲存用戶互動對話及情境表達紀錄,此為依據社群或通訊軟體之儲存功能,本於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對話之內容,就紀錄本身而言,未經人為操作,非屬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性質上非屬供述證據,祇要與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復無事證足認有透過偽造、變造所取得之情事,經合法調查後,以之為論罪依據(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8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檢察官、辯護人如未涉及對話紀錄表明有何偽造、變造取得而欠缺證據資格之情形,且業經敘明證據關聯性者,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五、檢察官、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其中經檢、辯雙方於罪責事項聲請者,其證據能力之說明,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以裁定認定之,茲援引之;其他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本院之認定及理由,各如附表一「證據能力」欄及「調查必要性」欄所示,認定結果總結如附表二所示。

六、補充說明:

㈠於本院114年9月17日罪責證據部分之證據裁定作成前,兩造就罪責調查階段所聲請之證據,若未再於科刑調查階段另行聲請調查,僅於各自量刑主張說明得用以證明科刑事項及量刑因子者,因均係依附於本案罪責事實認定之量刑上犯罪情狀,而非純粹無關於罪責事實認定之量刑上一般情狀,本院毋庸再贅述該等證據之證據調查必要性。

㈡另於罪責調查階段,因本院認無證據調查必要性,而駁回調查聲請之證據,經兩造另敘明於科刑調查階段之待證事實及調查聲請之依據,該部分證據仍由本院於本裁定附表一敘明其證據調查必要性及准、否其調查之理由。

㈢本院114年9月17日裁定就甲15部分之證據能力認定,尚未慮及本判決附表一編號93「證據能力」所敘載之理由,並就無證據能力之證據,贅為認定無調查必要性,故相關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之說明,仍以本次裁定之內容為準,爰予更正、補充。

七、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乙證:科刑證據】:(編號未連號原因,係因該編號之證據嗣未聲請或經事後撤回)

◎附表二:本案罪責事項之證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品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表編號 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能力(含證據資格之判斷) 證據調查必要性 被告3人共通部分     1 乙72 證人即告訴人丁○○114年1月13日之偵訊筆錄 有證據能力: 理由如本裁定四、㈡。 有調查必要性: ㈠檢察官為該項證據之聲請,被告及辯護人未就調查必要性提出爭執之主張,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尊重雙方證據調查之聲請,且於形式上觀察,並與本案被告3人之科刑事實並非欠缺「重要」關聯,故有調查必要性。 ㈡惟此部分證人姜純慧(甲41)、宋明淇(甲261)作為罪責證據加以調查,故僅限於量刑事項之舉證,左列證人之審判外筆錄之調查,始得為之,倘檢察官之舉證範圍超過原先舉證要旨,將限制、禁止之,應請檢察官注意及此。 2 乙73 證人即告訴人周沛淇114年1月13日之偵訊筆錄   3 乙74 證人姜純慧113年8月15日之第1次警詢筆錄   4 乙75 證人姜純慧113年9月13日之第1次警詢筆錄   5 乙76 證人姜純慧113年11月20日之偵訊筆錄   6 乙77 證人姜純慧114年1月13日之偵訊筆錄   7 乙78 證人姜純慧114年2月5日之偵訊筆錄   8 乙79 證人宋明淇113年8月15日之第1次警詢筆錄   9 乙80 證人宋明淇113年11月19日之偵訊筆錄   10 乙81 證人宋明淇114年2月27日之偵訊筆錄   11 乙84 0000000世紀娛樂監視器影像-6(檔案名稱:4點進來談事情-1.mp4) 有證據能力: 理由如本裁定四、㈣。 有調查必要性: 檢察官為該項證據之聲請,被告及辯護人未就調查必要性提出爭執之主張,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尊重雙方證據調查之聲請,且於形式上觀察,並與本案被告3人之科刑事實並非欠缺「重要」關聯,故有調查必要性。 12 乙85 0000000世紀娛樂監視器影像-7(檔案名稱:4點進來談事情-2.mp4)   13 乙92 被告丙○○與「阿智(被告乙○○)」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有證據能力: 理由如本裁定四、㈥。 有調查必要性: 檢察官為該項證據之聲請,被告及辯護人未就調查必要性提出爭執之主張,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尊重雙方證據調查之聲請,且於形式上觀察,並與本案被告3人之科刑事實並非欠缺「重要」關聯,故有調查必要性。 14 乙93 被告丙○○與「周又皇(周佑皇)」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15 乙94 被告甲○○與「阿智(被告乙○○)」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16 乙95 被害人周佑皇形象影片(檔案名稱:My Video3.mp4) 有證據能力: 性質為供述證據部分,理由如本裁定四、㈡;非供述證據部分,理由如本裁定四、㈣。 有調查必要性: ㈠檢察官為該項證據之聲請,被告乙○○辯護人雖有爭執調查必要性,然業經檢察官敘明該內容為被害人家屬之心情陳述一環,並考量檢察官敘明訴訟參與人及其家屬於審判程序中可能因身心因素,有無法到庭表示意見之虞之客觀情事,在聽取訴訟參與人代理人之意見後,衡酌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2項立法理由所揭櫫之被害人意見陳述權之重要內涵,該等陳述影音之審判外陳述提示,有助於國民法官法庭理解被害人家屬之意見,且依兩造陳述之內容,尚未有何顯示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20條所列之負面影響因素高於其正面效益之情形,為避免上開被害人家屬本人實際到庭陳述之障礙,故有調查必要性。 ㈡然若本院於調查前或過程中,有浮現上述情形,致有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5項規定,即原先所憑之基礎事實改變,致應為不同之裁定者,抑或是因有上開細則規定表列之情形而嗣認不必要者,本院將依國民法官法第46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98條第1項、第99條,為必要之處置及闡明,並將就該項證據有無必要性重新裁定,附此說明。 17 乙96 證人即被害人周佑皇之子A童114年6月18日之偵訊筆錄 有證據能力: 理由如本裁定四、㈡。 有調查必要性: 檢察官為該項證據之聲請,被告及辯護人雖爭執調查必要性,惟考量被害人家屬之心情陳述,仍屬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2項立法理由所揭櫫之被害人意見陳述權之重要內涵,加以乙96至乙98之證人,尚未成年,實際使之到庭陳述,在面臨法庭之環境下,未必能健全、按其意願陳述,故該等陳述之審判外陳述提示,有助於國民法官法庭理解被害人家屬之意見,並避免上開本人實際到庭陳述之障礙,故有調查必要性。 18 乙97 證人即被害人周佑皇之子B童114年6月18日之偵訊筆錄   19 乙98 證人即被害人周佑皇之子C童114年6月18日之偵訊筆錄   20 乙99 鑑定證人心理字0092(心理師)114年6月18日之偵訊筆錄  有調查必要性: 檢察官為該項證據之聲請,被告及辯護人雖爭執調查必要性,透過乙99內容之提示,有助於釐清乙96至乙98之陳述之客觀狀態及心理反映,提供非被害人家屬視角之觀察視角,有助於國民法官法庭理解被害人家屬之意見,故有調查必要性。 被告乙○○部分     21 乙2 被告乙○○113年8月16日之第2次警詢筆錄 有證據能力: 就被告乙○○,理由如本裁定四、㈢。 無調查必要性: 檢察官、辯護人既欲詢問被告本人,且被告乙○○亦經本院於114年9月17日裁定准許於罪責事項作為證人進行調查(依檢察官114年9月15日準備暨補充理由書(十三)附件二、附件三所載,乙2、乙3、乙5至乙11、乙14亦及於被告丙○○、甲○○之犯罪動機、目的、所受之刺激、所用之手段之證明),為免待證事實相同之再重複證據呈現於法院而造成國民法官過度負擔,基於人證優先原則,本院認無調查必要性。 22 乙3 被告乙○○113年8月21日之第1次警詢筆錄   23 乙5 被告乙○○113年8月17日之偵訊筆錄   24 乙6 被告乙○○113年8月23日之偵訊筆錄(及所附當庭提示之麓人甲包場精靈屋入口處之GOOGLE街景圖)   25 乙7 被告乙○○113年10月25日之偵訊筆錄   26 乙8 被告乙○○113年11月20日之偵訊筆錄   27 乙9 被告乙○○113年8月17日之羈押訊問筆錄   28 乙10 被告乙○○113年12月10日之羈押訊問筆錄(移審訊問筆錄)   29 乙11 被告乙○○114年3月5日之羈押訊問筆錄(延長羈押訊問筆錄)   30 乙14 被告乙○○114年5月7日之羈押訊問筆錄   31 乙13 被告乙○○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如本裁定四、㈠。 有調查必要性: 檢察官提出該證據之調查,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尊重及人證優先原則之考量,該項證據之調查,有助於國民法官鮮活心證之形成,故有調查必要性。 32 乙44 被告乙○○經營之超級瑪力主題餐廳查詢結果  有證據能力: 理由如本裁定四、㈡。 有調查必要性: 檢察官為乙44至乙53之聲請,被告乙○○辯護人為乙53至乙56之聲請,兩造均未就調查必要性提出爭執之主張,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尊重雙方證據調查之聲請,且於形式上觀察,並與本案被告乙○○本案量刑事實並非欠缺「重要」關聯,故有調查必要性。 33 乙45 被告乙○○入股之瑪力歐遊戲主題餐廳查詢結果   34 乙46 瑪力歐遊戲主題餐廳徵才資訊   35 乙47 被告乙○○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   36 乙48 乙○○111年1月1日至114年2月13日之勞保查詢結果   37 乙49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4761號起訴書   38 乙50 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77號判決   39 乙5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判決   40 乙52 被告乙○○至準備程序終結日止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刑案資料   41 乙53 被告乙○○之戶籍資料查詢结果(即被告乙○○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   42 乙54 經濟部112年10月19日經授商字第11233638980號函   43 乙55 世紀娛樂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及章程   44 乙56 國泰人壽團體保險保險單、國泰人壽團體保險要保書、保險計畫、國泰人壽團體保險被保險人(員工)名冊   45 乙86 被告乙○○與「2佑賢(周佑皇)」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有證據能力: 理由如本裁定四、㈥。  有調查必要性: 檢察官為該項證據之聲請,被告及辯護人未就調查必要性提出爭執之主張,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尊重雙方證據調查之聲請,且於形式上觀察,並與本案被告乙○○之科刑事實並非欠缺「重要」關聯,故有調查必要性。  46 乙87 被告乙○○與「股2小豬」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47 乙88 被告乙○○與「0蕎蕎」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48 乙90 乙○○與「1陳小姐(乙○○母親尤陳貞女)」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49 乙91 乙○○與「家1逸森(乙○○姐姐尤韻森)」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50 乙89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2月10日勘驗筆錄-2(勘驗標的:被告乙○○手機) 有證據能力: 理由如本裁定四、㈣。  51 乙100 尤陳貞女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翻拍照片 有證據能力: 理由如本裁定四、㈡。 有調查必要性: 被告乙○○辯護人為該等證據之聲請,兩造未就調查必要性提出爭執之主張,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尊重雙方證據調查之聲請,且於形式上觀察,並與本案量刑事實並非欠缺「重要」關聯,故有調查必要性。 52 乙101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預約掛號單   53 乙102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113年8月29日偵查報告  有調查必要性: 被告乙○○辯護人為該等證據之聲請,檢察官爭執該部分調查之必要性,審酌被告乙○○辯護人已敘明其量刑事項之待證事實,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尊重雙方證據調查之聲請,且於形式上觀察,並與本案量刑事實並非欠缺「重要」關聯,故有調查必要性。至於檢察官雖爭執證據調查必要性,認被告乙○○辯護人所陳明之待證事實,無從透過左列證據加以證明所述待證事實,惟兩造既就此有所爭執,且形式上觀察,並未有檢察官所述顯然於事理邏輯上,不足以推論被告乙○○辯護人所述待證事實之情形,核屬證據之證明力高低層次之問題,要與是否具有證據適格不同,附此說明。   54 乙103 證人胡君伶113年9月13日之第1次警詢筆錄   55 乙104 證人胡君伶113年9月13日之第2次警詢筆錄   56 乙105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113年9月13日搜索扣押筆錄   57 乙106 妞妞遊戲規則、三寶遊戲規則、員工守則、點碼單、贈碼表、日報表   58 乙107 現場搜索照片 有證據能力: 理由如本裁定四、㈣。  59 乙108 證人胡君伶113年11月20日之偵訊筆錄 有證據能力: 理由如本裁定四、㈡。  60 乙109 周佑皇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摘要表   61 乙110 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   62 乙11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63 乙112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480號刑事判決   64 乙113 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   65 乙114 乙○○之勞保被保險投保資料表明細  有調查必要性: 被告乙○○辯護人為該項證據之聲請,檢察官未就調查必要性提出爭執之主張,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尊重雙方證據調查之聲請,且於形式上觀察,並與被告乙○○本案量刑事實並非欠缺「重要」關聯,故有調查必要性。 66 乙115 乙○○未成年子女尤凱翔親筆書信   67 乙116 證人尤韻森 有證據能力: 理由如本裁定四、㈠。 有調查必要性: 被告乙○○辯護人為該項證據之聲請,檢察官未就調查必要性提出爭執之主張,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尊重雙方證據調查之聲請,且於形式上觀察,並與被告乙○○本案量刑事實並非欠缺「重要」關聯,故有調查必要性。 68 乙124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量刑鑑定報告書(被告乙○○) 有證據能力: 審查基準參照本裁定四、㈤,經兩造明示同意該鑑定報告具有證據能力,合乎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3項第1款之明示同意要件,又未經當事人及辯護人爭執該鑑定報告之作成,有違反法定程序為之,應有證據能力。 有調查必要性: 被告乙○○辯護人為該項證據之聲請,檢察官未就調查必要性提出爭執之主張,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尊重雙方證據調查之聲請,且於形式上觀察,並與本案量刑事實並非欠缺「重要」關聯,故有調查必要性。 69 乙133 鑑定人即被告乙○○量刑前鑑定報告主筆醫師謝金村 有證據能力: 理由如本裁定四、㈠。 有調查必要性: 檢察官為該項證據之聲請,被告乙○○及其辯護人未就調查必要性提出爭執之主張,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尊重雙方證據調查之聲請,且於形式上觀察,並與本案量刑事實並非欠缺「重要」關聯,故有調查必要性。 被告丙○○部分     70 乙16 被告丙○○113年8月17日之第1次警詢筆錄暨所附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2份 無證據能力: 不具任意性,相關理由,業經本院於114年9月17日以裁定敘明在案。 (略) 71 乙17 被告丙○○113年8月17日之第2次警詢筆錄   72 乙18 被告丙○○113年8月21日之第1次警詢筆錄 有證據能力: 理由如本裁定四、㈢。 無調查必要性: 檢察官、辯護人既欲詢問被告本人,且被告丙○○亦經本院於114年9月17日裁定准許於罪責事項作為證人進行調查(依檢察官114年9月15日準備暨補充理由書(十三)附件一、附件三所載,乙18至乙27亦及於被告乙○○、甲○○之犯罪所用之手段),為免待證事實相同之再重複證據呈現於法院而造成國民法官過度負擔,基於人證優先原則,本院認無調查必要性。 73 乙19 被告丙○○113年11月20日之第1次警詢筆錄   74 乙20 被告丙○○113年8月17日之偵訊筆錄    75 乙21 被告丙○○113年8月27日之偵訊筆錄(及所附當庭提示之麓人甲包場精靈屋入口處之GOOGLE街景圖)   76 乙22 被告丙○○113年10月23日之偵訊筆錄   77 乙23 被告丙○○113年11月20日之偵訊筆錄    78 乙24 被告丙○○113年8月17日之羈押訊問筆錄   79 乙25 被告丙○○113年12月10日之羈押訊問筆錄(移審訊問筆錄)   80 乙26 被告丙○○114年3月5日之羈押訊問筆錄(延長羈押訊問筆錄)   81 乙27 被告丙○○114年5月7日之羈押訊問筆錄   82 乙29 被告丙○○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如本裁定四、㈠。 有調查必要性: 檢察官提出該證據之調查,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尊重及人證優先原則之考量,該項證據之調查,有助於國民法官鮮活心證之形成,故有調查必要性。 83 乙58 被告丙○○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 有證據能力: 理由如本裁定四、㈡。 有調查必要性: 檢察官為該項證據之聲請,被告及辯護人未就調查必要性提出爭執之主張,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尊重雙方證據調查之聲請,且於形式上觀察,並與本案量刑事實並非欠缺「重要」關聯,故有調查必要性。  84 乙59 丙○○111年1月1日至114年2月13日之勞保查詢結果   85 乙60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994號起訴書   86 乙61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31號判決   87 乙62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5950號緩起訴處分書   88 乙63 被告丙○○至準備程序終結日止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刑案資料   89 乙64 被告丙○○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90 乙126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量刑鑑定報告書(被告丙○○) 有證據能力: 審查基準參照本裁定四、㈤,經兩造明示同意該鑑定報告具有證據能力,合乎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3項第1款之明示同意要件,又未經當事人及辯護人爭執該鑑定報告之作成,有違反法定程序為之,應有證據能力。 有調查必要性: 被告丙○○辯護人為該項證據之聲請,兩造未就調查必要性提出爭執之主張,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尊重雙方證據調查之聲請,且於形式上觀察,並與本案量刑事實並非欠缺「重要」關聯,故有調查必要性。 91 乙127 被告丙○○之書信 有證據能力: 理由如本裁定四、㈢。 有調查必要性: 被告丙○○辯護人為該項證據之聲請,兩造未就調查必要性提出爭執之主張,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尊重雙方證據調查之聲請,且於形式上觀察,並與本案量刑事實並非欠缺「重要」關聯,故有調查必要性。 92 乙128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13年10月2日(勘驗標的:被告丙○○描述案發情形.MP4) 有證據能力: 供述證據部分(被告本人供述部分),理由如本裁定四、㈡;非供述證據部分(檢察官以五感知覺勘驗所得之部分),理由如本裁定四、㈣。 無調查必要性: 檢察官、辯護人既欲詢問被告本人,且被告丙○○亦經本院於114年9月17日裁定准許於罪責事項作為證人進行調查(依檢察官114年9月15日準備暨補充理由書(十三)附件一、附件三所載,乙128亦及於被告乙○○、甲○○之犯罪所用之手段),為免待證事實相同之再重複證據呈現於法院而造成國民法官過度負擔,基於人證優先原則,本院認無調查必要性。 93 乙129 本院114年5月21日勘驗筆錄(勘驗標的:被告丙○○113年8月17日之第一次警詢筆錄、被告丙○○113年8月17日第二次警詢筆錄錄音錄影) 無證據能力: 原警詢過程無任意性(即乙16、乙17),經本院於114年9月17日裁定無證據能力在案,勘驗筆錄雖係本院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勘驗所得,然檢察官所敘明之待證事項,涉及對被告丙○○本人案件陳述過程之證據評價,則其陳述任意性攸關此節甚切,故就證據資格方面,自同樣須受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之自白任意性限制。 (略) 被告甲○○部分     94 乙30 被告甲○○113年8月16日之第1次警詢筆錄暨所附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 有證據能力: 理由如本裁定四、㈢。  無調查必要性: 檢察官、辯護人既欲詢問被告本人,且被告甲○○亦經本院於114年9月17日裁定准許於罪責事項作為證人進行調查(依檢察官114年9月15日準備暨補充理由書(十三)附件一、附件二所載,乙30、乙32至42亦及於被告乙○○之犯罪動機、所受刺激、目的及手段、被告丙○○之犯罪動機、目的之證明),為免待證事實相同之再重複證據呈現於法院而造成國民法官過度負擔,基於人證優先原則,本院認無調查必要性。 95 乙31 被告甲○○113年8月16日之第2次警詢筆錄   96 乙32 被告甲○○113年8月17日之第3次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 有證據能力: 具任意性,相關理由,業經本院於114年9月17日以裁定敘明在案。  97 乙33 被告甲○○113年11月20日之第1次警詢筆錄 有證據能力: 理由如本裁定四、㈢。    98 乙34 被告甲○○113年8月17日之偵訊筆錄   99 乙35 被告甲○○113年8月26日之偵訊筆錄(及所附當庭提示之麓人甲包場精靈屋入口處之GOOGLE街景圖)   100 乙36 被告甲○○113年9月13日之偵訊筆錄   101 乙37 被告甲○○113年11月20日之偵訊筆錄   102 乙38 被告甲○○113年8月17日之羈押訊問筆錄   103 乙39 被告甲○○113年12月10日之羈押訊問筆錄(移審訊問筆錄)   104 乙40 被告甲○○114年3月5日之羈押訊問筆錄(延長羈押訊問筆錄)   105 乙41 被告甲○○114年5月7日之羈押訊問筆錄   106 乙43 被告甲○○ 有證據能力: 詳如本裁定四、㈠。 有調查必要性: 兩造為該項證據之聲請,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尊重及人證優先原則之考量,該項證據調查,有助於國民法官鮮活心證之形成,故有調查必要性。 107 乙65 被告甲○○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 有證據能力: 詳如本裁定四、㈡。 有調查必要性: 檢察官為乙65至乙67、乙70至乙71之聲請,被告甲○○辯護人為乙66、乙70之聲請,兩造均未就調查必要性提出爭執之主張,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尊重雙方證據調查之聲請,且於形式上觀察,並與本案量刑事實並非欠缺「重要」關聯,故有調查必要性。  108 乙66 甲○○111年1月1日至114年2月13日之勞保查詢結果   109 乙67 法務部○○○○○○○○113年12月25日屏所戒字第1130221399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被告懲罰報告表、法務部○○○○○○○○訪談紀錄、法務部○○○○○○○○收容人陳述書、法務部○○○○○○○○被告懲罰書)   110 乙70 被告甲○○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111 乙71 被告甲○○至準備程序終結日止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刑案資料   112 乙83 夜戰半島人物專訪|被告甲○○(檔案名稱:20:夜戰半島人物專訪|被告甲○○.mp4) 有證據能力: 被告甲○○供述部分,詳如本裁定四、㈢;非供述部分,祥如本裁定四、㈣。 有調查必要性: 檢察官為該項證據之聲請,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未就調查必要性提出爭執之主張,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尊重雙方證據調查之聲請,且於形式上觀察,並與本案量刑事實並非欠缺「重要」關聯,故有調查必要性。 113 乙117 被告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即甲○○113年8月19日查詢之前案查註紀錄表 有證據能力: 詳如本裁定四、㈡。 無調查必要性: 被告甲○○辯護人為該項證據之聲請,然檢察官業已為乙71之聲請,經核所述待證事實及呈現之內容相同,為免待證事實相同之再重複證據呈現於法院而造成國民法官過度負擔,本院認無調查必要性。 114 乙118 被告甲○○就學學籍資料  有調查必要性: 被告甲○○辯護人為該項證據之聲請,兩造未就調查必要性提出爭執之主張,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尊重雙方證據調查之聲請,且於形式上觀察,並與本案量刑事實並非欠缺「重要」關聯,故有調查必要性。 115 乙125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量刑鑑定報告書(被告甲○○) 有證據能力: 審查基準參照本裁定四、㈤,經兩造明示同意該鑑定報告具有證據能力,合乎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3項第1款之明示同意要件,又未經當事人及辯護人爭執該鑑定報告之作成,有違反法定程序為之,應有證據能力。 有調查必要性: 被告甲○○辯護人為該項證據之聲請,兩造未就調查必要性提出爭執之主張,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尊重雙方證據調查之聲請,且於形式上觀察,並與本案量刑事實並非欠缺「重要」關聯,故有調查必要性。 116 乙130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9月10日勘驗筆錄(勘驗標的:被告甲○○113年8月17日之第3次警詢錄音錄影) 有證據能力: 關於被告甲○○之陳述部分具任意性部分,理由如本院114年9月17日裁定敘明在案;非供述證據部分,理由如本裁定四、㈣。 無調查必要性: 檢察官雖敘明該影像之勘驗內容分別攸關犯罪情狀及一般情狀之調查(刑法第57條第1款、第3款、第4款、第7款,依檢察官114年9月15日準備暨補充理由書(十三)附件一、附件二所載,亦及於被告乙○○之犯罪所用手段、被告丙○○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之證明),然關於犯罪事實相關部分之調查,業經本院准許以被告本人即乙43之部分進行調查,業如前述,且被告甲○○亦經本院於114年9月17日裁定准許於罪責事項作為證人進行調查,實毋庸贅為此部分證據之調查;又被告甲○○之生活狀況及品行,或無從以左列證據加以判斷,或可透過被告科刑訊問階段加以確認,為免待證事實相同之再重複證據呈現於法院而造成國民法官過度負擔,基於人證優先原則,本院認無調查必要性。 117 乙132 本院114年5月29日勘驗筆錄(勘驗標的:被告甲○○113年8月17日之第3次警詢錄音錄影)   118 乙131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9月10日勘驗筆錄(勘驗標的:被告甲○○於113年8月17日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偵查隊為行兇手法之動作模擬) 有證據能力: 對被告甲○○供述部分,理由如本裁定四、㈢;非供述證據部分,理由如本裁定四、㈣。
編號 證據標目 認定結果 1 乙13、乙29、乙43至乙56、乙58至乙67、乙70至乙81、乙83至乙116、乙118、乙124至乙127、乙133 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2 乙16至乙17、乙129 無證據能力 3 乙2至乙11、乙14、乙18至乙27、乙30至乙41、乙117、乙128、乙130至乙132 有證據能力,但無調查必要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殺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