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易字第122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建中
上列被告因贓物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476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 年1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建中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陳建中前曾⑴於民國95年4 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復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817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⑵又於95年9 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8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復因減刑條例實施,上開⑴⑵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26 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4 月、4 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又15日確定。⑶又於96年2 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9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3 月,並減為有期徒刑4 月、1 月又15日,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349 條第1 項: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223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8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