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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王子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金訴字第1號

                   103年度易字第130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世強

      吳梓嘉

      許家誠

      陳芊瑜

      吳益隆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

第10638 號、102 年度偵字第1153號、第1322號、第3638號、第

6972號、第7454號、第8004號),及追加起訴(103 年度蒞追字

第4 號),本院合併審理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張世強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如附表四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之。

吳梓嘉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如附表五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九、(二)編號33、附表九、(三)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之。

許家誠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如附表六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之。

陳芊瑜犯如附表七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如附表七所載。

吳益隆犯如附表八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如附表八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張志威(另行審結)、張世強(參與詐欺集團時間自民國101 年7 月起至102 年1 月3 日止)、吳梓嘉(參與詐欺集團時間自101 年10月3 日起至同月23日止)、許家誠(參與詐欺集團時間自101 年7 月起至同年10月2 日止)、李官燁(另行審結)、李官達(另行審結)、陳芊瑜(參與附表二編號1 部分)、吳益隆(參與詐欺集團時間自101 年12月起),均明知金融機構帳戶得為金錢之存提,足供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詐騙被害人匯款之用,且對收購金融機構帳戶供作不法使用亦有認識,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自101 年7 月起,由張志威在大陸地區設置電信設備,張世強則在臺灣招募車手吳梓嘉、許家誠、李官燁、吳益隆負責提領款項,李官燁另介紹其前妻陳芊瑜、胞弟李官達擔任車手提領款項,再由具犯意聯絡之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佯稱在科技業服務,公司派至澳門開發專案,專案完成後可收取廠商回饋,回饋款項不便使用自己或親人之帳戶;或做企劃工作,欲私下承攬定單,擔心公司查覺等詐欺方法,對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實施詐騙行為,致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交付附表一所示之財物。嗣由具犯意聯絡之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佯稱可透過管道取得大樂透之開獎號碼、可破解大樂透開獎程序,但需加入會員,並繳交會員費及領取明牌之費用;或在奇摩拍賣網站、奇集集購物網站,謊稱欲拍賣演唱會之門票、出售手機、汽車安全座椅、餐券、百貨公司禮券等詐欺方法,對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實施詐騙行為,致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轉帳或存入現金或臨櫃匯款,而將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其中附表二編號3 、4 、33所示之被害人,並有交付附表二編號3 、4 、33所示之財物)。

二、張志威、李官燁、吳梓嘉為取得欲購買大樂透明牌者之信賴,讓購買明牌者誤認該詐欺集團有能力提前操作大樂透之得獎號碼,渠等明知許家誠於101年10月3日遭逮捕後,所遺留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郵戳信封14張,係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未經中華郵政公司之同意,擅自加蓋以表示郵資業已付訖之意,竟另行起意,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待臺灣大樂透彩券開獎後已得知開獎號碼,便填寫開獎號碼單,裝入前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偽造之信封內,於101 年10月3 日後某日,推由李官燁分別前往新北市中和區、汐止區投入某被害人信箱內而行使之,另於101 年10月3 日至同月23日間某日,推由吳梓嘉至基隆市某大樓請管理員轉交某被害人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中華郵政公司。

三、本件經檢警對相關處所實施搜索及拘提後,先後於下列時間地點查獲張世強等人,並扣得下列相關證物:

(一)於102 年1 月3 日下午4 時49分許,在新竹市○○街0 號拘提張世強到案,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九、(一)所示之物。

(二)於101 年10月23日晚上11時50分許,在新竹市○○街00號月圓汽車旅館112 房逮捕吳梓嘉,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九、

(二)編號1 至編號8 所示之物,另於同月24日凌晨0 時1 分許,經其同意搜索後,扣得如附表九、(二)編號9至編號49所示之物。

(三)於101 年11月19日下午5 時5 分許,在新竹市○○路000號5 樓之2 拘提李官燁到案,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九、(三)編號1 至編號32所示之物,另於同日晚上6 時35分許,經其同意搜索後,扣得如附表九、(三)編號33所示之物。

(四)於102 年1 月28日上午7 時25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0 段000 號拘提李官達到案,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九、(四)所示之物。

(五)於102 年1 月28日上午7 時20分許,在新竹市○○街00巷0 號4 樓拘提吳益隆到案,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九、(五)所示之物。

四、案經徐儷華、蔡沛鈴、黃文君、顏嘉豪、許佑維、簡鉦武、陳幼健、李淑珍、羅友懋、謝濟安、汪世豪、李永正、李孝鏏、王騏弘、吳宛玲、方佩羚、鄭育昀、林敏玲、廖美香、甘秀蓉、嚴嘉豪、蔡沛鈴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吳佩容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張世強、吳梓嘉、許家誠、陳芊瑜、吳益隆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張世強、吳梓嘉、許家誠、陳芊瑜、吳益隆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張世強、吳梓嘉、許家誠、陳芊瑜、吳益隆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㈠第113 頁至第125 頁、本院卷㈡第25頁至第27頁、第35頁至第112 頁),核與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分別於警詢、偵訊陳述渠等遭詐欺之經過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三所示證據在卷可憑,此外,復有扣案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可資佐證。綜上,足認被告五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五人所為前揭犯行堪予認定,自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

1.被告張世強部分:核被告張世強就附表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張世強就附表一編號3 至5 、12;附表二編號1 至4 、6 至7 、15、22至23、30、32至34所示部分,顯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針對同一緣由及目的而為,均應包括評價而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2.被告吳梓嘉部分:核被告吳梓嘉就附表五編號1 至編號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五編號16至編號1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吳梓嘉就附表二編號1 、6 所示部分,顯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針對同一緣由及目的而為,均應包括評價而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3.被告許家誠部分:核被告許家誠就附表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許家誠就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6 至7 、15、33所示部分,顯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針對同一緣由及目的而為,均應包括評價而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4.被告陳芊瑜部分:核被告陳芊瑜就附表七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陳芊瑜就附表二編號1 所示部分,顯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針對同一緣由及目的而為,均應包括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5.被告吳益隆部分:核被告吳益隆就附表八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吳益隆就附表二編號32所示部分,顯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針對同一緣由及目的而為,均應包括評價而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二)共同正犯:

1.被告吳益隆與共犯張志威、李官達,就附表二編號36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2.被告吳梓嘉與共犯張志威、李官燁,就事實欄二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3.被告張世強與共犯張志威、李官燁、李官達,就附表一編號2 、11;附表二編號2 、22至31、35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4.被告張世強、吳益隆與共犯張志威、李官達,就附表二編號32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5.被告張世強、許家誠與共犯張志威、李官燁、李官達,就附表一編號1 、7 至9 、12;附表二編號3 、7 至15、33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6.被告張世強、吳梓嘉與共犯張志威、李官燁、李官達,就附表一編號3 、6 、10;附表二編號5 、16至21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7.被告張世強、吳益隆與共犯張志威、李官燁、李官達,就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8.被告張世強、吳梓嘉、許家誠與共犯張志威、李官燁、李官達,就附表一編號4 、5 ;附表二編號4 、6 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9.被告張世強、吳梓嘉、陳芊瑜與共犯張志威、李官燁、李官達,就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數罪併罰:被告張世強先後所犯上開47罪間;被告吳梓嘉先後所犯上開18罪間;被告許家誠先後所犯上開20罪間;被告吳益隆先後所犯上開3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犯罪時間、地點亦均不同,均應予分論併罰。

(四)按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3 年者,不在此限,刑法第78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張世強前於93年間,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7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836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163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其入監執行後,於101 年6 月1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1 年7 月20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然被告張世強於假釋期間之101 年7 月某日,犯附表一編號9 所示犯行,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四編號9 所示之刑,是被告張世強既已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上述法條之規定,上開假釋有依法撤銷之可能性,是本件現不宜遽論以累犯。

(五)量刑:

1.爰審酌被告張世強、吳梓嘉、許家誠、陳芊瑜、吳益隆正值壯年,身強體健,不知勉力謀事,依循正途以獲取一己所需財物,竟與共犯張志威、李官燁、李官達共組詐欺集團,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被告吳梓嘉復為避免被害人查知騙局,猶行使偽造不實文書藉以取信被害人,亦足以生損害於中華郵政公司,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實應予以非難,且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時止,仍未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或達成民事和解,惟念被告五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並兼衡被告張世強、吳梓嘉、許家誠、陳芊瑜、吳益隆就本案犯行之分工角色、支配程度、實際獲利及參與詐欺集團之時間,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分別為高中肄業、國中肄業、大學肄業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張世強、吳梓嘉、許家誠、陳芊瑜、吳益隆如附表四至八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及定被告張世強、吳梓嘉、許家誠、吳益隆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2.被告陳芊瑜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然為促使被告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強化法治觀念,敦促被告確實惕勵改過,本院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並督促時時警惕,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陳芊瑜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 萬元,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若被告陳芊瑜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得撤銷其宣告)。

(六)沒收部分:

1.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3項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從刑之沒收部分,雖他共同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亦應於其本身所處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參照)。

2.扣案如附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物,為被告吳梓嘉所有,且係供其與被告張世強、共犯張志威、李官燁、李官達,為附表一編號3 、6 、10、附表二編號5 、16至21所示犯行;及與被告張世強、許家誠、共犯張志威、李官燁、李官達,為附表一編號4 、5 、附表二編號4 、6 所示犯行;以及與被告張世強、陳芊瑜、共犯張志威、李官燁、李官達,為附表二編號1 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九、(三)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為共犯李官燁所有,且係供其與被告吳梓嘉、共犯張志威為事實欄二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吳梓嘉、共犯李官燁陳述明確(見他卷㈢第7 頁、第237 頁至第238 頁、本院卷㈠第120 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及因責任共同之故,於個別正犯判決主文項下各別宣告沒收,

3.至其餘扣案之物或雖屬被告張世強、吳梓嘉、許家誠、陳芊瑜、吳益隆所有,然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與本案犯行有關,或被告張世強、吳梓嘉、許家誠、陳芊瑜、吳益隆均否認為其等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時間          │被害人│財物                        │
│號│              │      │                            │
├─┼───────┼───┼──────────────┤
│1 │101 年8 月29日│鄭筱芸│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帳戶之存摺│
│  │              │      │1 本、金融卡1 張(帳號001015│
│  │              │      │0000000 號)                │
├─┼───────┼───┼──────────────┤
│2 │101 年11月8 日│楊雅筑│安泰銀行帳戶之金融卡1 張(帳│
│  │              │      │號00000000000000號)        │
├─┼───────┼───┼──────────────┤
│3 │101 年10月12日│黃郁芬│台新銀行帳戶之存摺1 本及金融│
│  │101 年11月18日│      │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合作金庫帳戶之存摺1 本及│
│  │              │      │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
│  │              │      │7 號)                      │
├─┼───────┼───┼──────────────┤
│4 │101 年9 月24日│黃秀梅│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1 本及金融│
│  │              │      │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  │101 年10月9 日│      │京城銀行帳戶之存摺1 本及金融│
│  │101 年10月25日│      │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號)│
├─┼───────┼───┼──────────────┤
│5 │101 年9 月21日│林妤薰│渣打銀行帳戶之存摺1 本及金融│
│  │101 年10月24日│      │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101 年10月15日│      │合作金庫帳戶之存摺1 本及金融│
│  │              │      │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號)│
├─┼───────┼───┼──────────────┤
│6 │101 年10月19日│陳淑雅│台中銀行帳戶之存摺1 本及金融│
│  │              │      │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號)│
├─┼───────┼───┼──────────────┤
│7 │101 年8 月29日│張說眞│土地銀行帳戶之存摺1 本及金融│
│  │              │      │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號)│
├─┼───────┼───┼──────────────┤
│8 │101 年8 月4 日│邱冠樺│台中銀行帳戶之存摺1 本及金融│
│  │              │      │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號)│
├─┼───────┼───┼──────────────┤
│9 │101 年7 月某日│張桂瑛│兆豐銀行帳戶之存摺1 本及金融│
│  │              │      │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號) │
├─┼───────┼───┼──────────────┤
│10│101年10月某日 │施蘋珊│彰化銀行帳戶之金融卡1 張(帳│
│  │              │      │號00000000000000號)        │
├─┼───────┼───┼──────────────┤
│11│101 年11月17日│莊璟華│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金融卡1 張│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12│101 年9 月14日│徐佩娸│京城銀行帳戶之存摺1 本及金融│
│  │              │      │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  │101 年9 月某日│      │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1 本及金融│
│  │              │      │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號) │
├─┴───────┴───┴──────────────┤
│起訴書事實欄三關於方佩羚、鄭詠曄、李蕙如部分,均係被詐騙│
│帳戶及錢財之被害人,詳如附表二編號3 、4 、33所示;另關於│
│林詩娟、郭婷昀、張麗津部分,業經公訴人於103 年3 月25日本│
│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更正渠等3 人均係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尚│
│非被害人之身分。                                        │
└────────────────────────────┘
附表二:
┌─┬───────┬───┬─────┬───┬────────┐
│編│時間          │被害人│財物、金額│戶名  │帳戶            │
│號│              │      │(新臺幣)│      │                │
├─┼───────┼───┼─────┼───┼────────┤
│1 │101 年10月22日│劉鳳珠│28,000元  │黃秀梅│京城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101 年10月23日│      │37,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
│  │101 年10月26日│      │200,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
│  │101 年10月23日│      │111,000元 │同上  │華南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101 年10月23日│      │200,000元 │林妤薰│渣打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101 年10月25日│      │188,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
│  │101 年10月25日│      │100,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
│  │101 年10月26日│      │200,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
│  │101 年10月23日│      │160,000元 │陳淑雅│台中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101 年10月25日│      │240,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
│  │101 年10月25日│      │200,000元 │同上  │同上            │
├─┼───────┼───┼─────┼───┼────────┤
│2 │101 年11月8 日│邱晏涵│67,000元  │黃郁芬│台新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101 年11月14日│      │100,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
│  │101 年11月9 日│      │114,000元 │郭婷昀│永豐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101 年11月12日│      │20,000元  │同上  │同上            │
├─┼───────┼───┼─────┼───┼────────┤
│3 │101 年9 月27日│方佩羚│彰化銀行帳│無    │                │
│  │              │      │戶之存摺1 │      │                │
│  │              │      │本、金融卡│      │                │
│  │              │      │1 張(帳號│      │                │
│  │              │      │0000000000│      │                │
│  │              │      │9100號)  │      │                │
│  │              │      │          │      │                │
│  │101 年10月26日│      │臺灣企銀帳│無    │                │
│  │              │      │戶之存摺1 │      │                │
│  │              │      │本、金融卡│      │                │
│  │              │      │1 張(帳號│      │                │
│  │              │      │0000000000│      │                │
│  │              │      │9號)     │      │                │
│  │              │      │          │      │                │
│  │101 年11月8 日│      │10,000元  │黃郁芬│台新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101 年11月13日│      │土地銀行帳│無    │                │
│  │              │      │戶之存摺1 │      │                │
│  │              │      │本、金融卡│      │                │
│  │              │      │1 張(帳號│      │                │
│  │              │      │0000000000│      │                │
│  │              │      │64號)    │      │                │
├─┼───────┼───┼─────┼───┼────────┤
│4 │101 年9 月28日│鄭詠曄│10,000元  │黃秀梅│華南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101 年10月4 日│      │土地銀行帳│無    │                │
│  │              │      │戶之存摺1 │      │                │
│  │              │      │本、金融卡│      │                │
│  │              │      │1 張(帳號│      │                │
│  │              │      │0000000000│      │                │
│  │              │      │93號)    │      │                │
├─┼───────┼───┼─────┼───┼────────┤
│5 │101 年10月8 日│潘子寧│29,000元  │廖姿婷│中國信託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號  │
├─┼───────┼───┼─────┼───┼────────┤
│6 │101 年9 月17日│鄭育昀│28,000元  │陳宗慶│臺灣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101 年9 月25日│      │32,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
│  │101 年9 月25日│      │29,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
│  │101 年9 月28日│      │30,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
│  │101 年10月1 日│      │50,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
│  │101 年10月2 日│      │50,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
│  │101 年10月8 日│      │80,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
│  │101 年10月9 日│      │40,000元  │同上  │同上            │
├─┼───────┼───┼─────┼───┼────────┤
│7 │101 年8 月23日│許嵐欣│18,000元  │簡素心│第一銀行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
│  │101 年8 月23日│      │26,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
│  │101 年8 月23日│      │78,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
│  │101 年8 月23日│      │128,000元 │林詩娟│國泰世華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號  │
├─┼───────┼───┼─────┼───┼────────┤
│8 │101 年9 月10日│徐儷華│10,100元  │鄭筱芸│台南第三信用合作│
│  │              │      │          │      │社0000000000000 │
│  │              │      │          │      │號              │
├─┼───────┼───┼─────┼───┼────────┤
│9 │101 年9 月10日│蔡沛鈴│18,000元  │同上  │同上            │
├─┼───────┼───┼─────┼───┼────────┤
│10│101 年9 月10日│黃文君│3,000元   │同上  │同上            │
├─┼───────┼───┼─────┼───┼────────┤
│11│101 年9 月10日│顏嘉豪│8,000元   │同上  │同上            │
├─┼───────┼───┼─────┼───┼────────┤
│12│101 年9 月10日│鄧郁頻│8,000元   │同上  │同上            │
├─┼───────┼───┼─────┼───┼────────┤
│13│101 年9 月11日│許佑維│20,100元  │同上  │同上            │
├─┼───────┼───┼─────┼───┼────────┤
│14│101 年9 月10日│曾煥淵│8,100元   │同上  │同上            │
├─┼───────┼───┼─────┼───┼────────┤
│15│101 年9 月6 日│林敏玲│28,000元  │李蕙如│渣打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101 年9 月7 日│      │37,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
│  │101 年9 月11日│      │10,000元  │同上  │同上            │
├─┼───────┼───┼─────┼───┼────────┤
│16│101 年10月15日│簡鉦武│12,100元  │鄭詠曄│土地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號  │
├─┼───────┼───┼─────┼───┼────────┤
│17│101 年10月16日│陳幼健│10,000元  │同上  │同上            │
├─┼───────┼───┼─────┼───┼────────┤
│18│101 年10月15日│李淑珍│10,000元  │同上  │同上            │
├─┼───────┼───┼─────┼───┼────────┤
│19│101 年10月15日│羅友懋│11,100元  │同上  │同上            │
├─┼───────┼───┼─────┼───┼────────┤
│20│101 年10月16日│廖美香│12,000元  │同上  │同上            │
├─┼───────┼───┼─────┼───┼────────┤
│21│101 年10月15日│謝濟安│27,000元  │同上  │同上            │
├─┼───────┼───┼─────┼───┼────────┤
│22│101 年10月29日│甘秀蓉│29,000元  │方佩羚│臺灣企銀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
│  │101年10月29日 │      │88,000元  │郭婷昀│台新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101 年10月31日│      │64,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
│  │101 年11月1 日│      │100,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
│  │101 年11月2 日│      │100,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
│  │101 年11月5 日│      │88,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
│  │101 年11月8 日│      │120,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
│  │101 年11月1 日│      │60,000元  │同上  │永豐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101 年11月2 日│      │100,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
│  │101 年11月5 日│      │100,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
│  │101 年11月6 日│      │100,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
│  │101 年11月7 日│      │100,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
│  │101 年11月8 日│      │20,000元  │同上  │同上            │
├─┼───────┼───┼─────┼───┼────────┤
│23│101 年11月8 日│陳苡昕│18,000元  │郭婷昀│永豐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101 年11月9 日│      │15,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
│  │101 年11月9 日│      │10,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
│  │101 年11月19日│      │8,000元   │楊雅筑│安泰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101 年11月19日│      │20,000元  │同上  │同上            │
├─┼───────┼───┼─────┼───┼────────┤
│24│101 年10月25日│吳孟珊│4,000元   │李官達│渣打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25│101 年10月25日│汪世豪│5,000元   │同上  │同上            │
├─┼───────┼───┼─────┼───┼────────┤
│26│101 年10月24日│魏志宇│28,800元  │同上  │同上            │
├─┼───────┼───┼─────┼───┼────────┤
│27│101 年10月25日│李永正│10,000元  │同上  │同上            │
├─┼───────┼───┼─────┼───┼────────┤
│28│101 年10月24日│李孝鏏│10,000元  │同上  │同上            │
├─┼───────┼───┼─────┼───┼────────┤
│29│101 年10月25日│廖翊亘│4,000元   │同上  │同上            │
├─┼───────┼───┼─────┼───┼────────┤
│30│101 年10月25日│王騏弘│3,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
│  │101 年10月25日│      │5,000元   │同上  │同上            │
├─┼───────┼───┼─────┼───┼────────┤
│31│101 年10月25日│吳宛玲│5,000元   │同上  │同上            │
├─┼───────┼───┼─────┼───┼────────┤
│32│102 年1 月3 日│吳佩容│78,000元  │孫憶萱│中國信託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102 年1 月4 日│      │34,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
│  │102 年1 月4 日│      │60,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
│  │102 年1 月10日│      │200,000元 │吳益隆│第一銀行        │
│  │              │      │          │      │00000000000號   │
├─┼───────┼───┼─────┼───┼────────┤
│33│101 年8 月30日│李蕙如│28,000元  │鄭筱芸│台南第三信用合作│
│  │              │      │          │      │社0000000000000 │
│  │              │      │          │      │號              │
│  │101 年9 月4 日│      │渣打銀行帳│      │                │
│  │              │      │戶之存摺1 │      │                │
│  │              │      │本及金融卡│      │                │
│  │              │      │1 張(帳號│      │                │
│  │              │      │0000000000│      │                │
│  │              │      │1423號)  │      │                │
├─┼───────┼───┼─────┼───┼────────┤
│34│101 年10月30日│孫憶萱│37,000元  │郭婷昀│台新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101 年10月30日│      │28,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
│  │101 年11月12日│      │50,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
│  │101 年11月13日│      │中國信託銀│無    │                │
│  │              │      │行帳戶之存│      │                │
│  │              │      │摺1 本、金│      │                │
│  │              │      │融卡1 張(│      │                │
│  │              │      │帳號137540│      │                │
│  │              │      │125211號)│      │                │
│  │              │      │          │      │                │
│  │101 年12月25日│      │渣打銀行帳│無    │                │
│  │              │      │戶之存摺1 │      │                │
│  │              │      │本、金融卡│      │                │
│  │              │      │1 張(帳號│      │                │
│  │              │      │0000000000│      │                │
│  │              │      │4607號)  │      │                │
├─┼───────┼───┼─────┼───┼────────┤
│35│101 年10月24日│李姿慧│23,100元  │李官達│渣打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36│102 年1 月8 日│戴幸芷│250,000元 │孫憶萱│中國信託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號  │
└─┴───────┴───┴─────┴───┴────────┘
附表三
┌─┬──┬────────────────────────────┐
│編│犯罪│證據                                                    │
│號│事實│                                                        │
├─┼──┼────────────────────────────┤
│1 │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鄭筱芸之證述                              │
│  │一編│  ①101 年10月19日警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
│  │號1 │    卷宗第1頁至第2頁                                    │
│  │    │  ②101 年11月26日警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
│  │    │    字第15407號卷第7頁至第8頁                           │
│  │    │  ③101 年12月19日警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核│
│  │    │    交字第4548號卷第3頁                                 │
│  │    │⑵寄件人鄭筱芸之新航快遞託運單影本1 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    │  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55頁                            │
│  │    │⑶鄭筱芸提出之網路聊天內容資料1 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
│  │    │  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39頁至第54頁                        │
│  │    │⑷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之對帳單交易明細1 份:臺灣臺南地方法│
│  │    │  院檢察署101 年度核交字第4548號卷第5頁至第6頁          │
│  │    │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5407 號不起訴處分│
│  │    │  書1 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5407 號卷│
│  │    │  第20頁至第22頁                                        │
│  │    │⑹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739號不起訴處│
│  │    │  分書1 份:本院卷㈠第50頁至第51頁                      │
├─┼──┼────────────────────────────┤
│2 │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楊雅筑之證述                              │
│  │一編│  ①101 年12月12日警詢:101 年度他字第2531號卷【下稱他卷│
│  │號2 │    】㈢第662頁至第668頁                                │
│  │    │  ②101 年12月12日偵訊:他卷㈢第729頁至第732頁          │
│  │    │⑵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他卷│
│  │    │  ㈢第669頁至第672頁                                    │
│  │    │⑶楊雅筑提出贓款2 萬元之照片1 張:他卷㈢第676頁         │
│  │    │⑷寄件人楊雅筑之天成快遞託運單影本1 份:他卷㈢第677頁   │
│  │    │⑸楊雅筑交付金融卡之經過記錄1份:他卷㈢第678頁          │
│  │    │⑹楊雅筑提出之網路交友網頁列印資料1 份:他卷㈢第679頁   │
│  │    │⑺戶名楊雅筑之安泰銀行存摺封頁及內頁影本1 份:他卷㈢第68│
│  │    │  0頁                                                   │
│  │    │⑻楊雅筑提出之網路聊天內容資料1 份:他卷㈢第681頁至第727│
│  │    │  頁                                                    │
│  │    │⑼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2月4 日(101 )安竹簡字│
│  │    │  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楊雅筑帳戶之開戶資料及資金往來明│
│  │    │  細1 份:102 年度偵字第1322號卷【下稱偵卷】㈡第42頁至第│
│  │    │  45頁                                                  │
│  │    │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738號不起訴處│
│  │    │  分書1 份:本院卷㈠第52頁至第53頁                      │
├─┼──┼────────────────────────────┤
│3 │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黃郁芬之證述                              │
│  │一編│  ①101 年12月11日警詢:他卷㈢第524頁至第526頁          │
│  │號3 │  ②101 年12月11日偵訊:他卷㈢第532頁至第534頁          │
│  │    │  ③101 年12月27日警詢:他卷㈢第529頁至第530頁          │
│  │    │  ④101 年12月27日偵訊:他卷㈢第536頁至第537頁          │
│  │    │⑵寄件人黃郁芬之託運單及顧客收執聯1 份:他卷㈢第527頁   │
│  │    │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2年1月28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暨│
│  │    │  所附黃郁芬帳戶之交易明細1 份:偵卷㈡第77頁至第85頁    │
│  │    │⑷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竹北分行101 年10月29日東竹北字第1010│
│  │    │  003588號函暨所附黃郁芬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
│  │    │  1 份:偵卷㈡第86頁至第90頁                            │
│  │    │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之對帳單交易明細1 份:偵卷㈡第91頁    │
│  │    │⑹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814號不起訴處│
│  │    │  分書1 份:本院卷㈠第57頁至第58頁                      │
├─┼──┼────────────────────────────┤
│4 │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黃秀梅之證述                              │
│  │一編│  ①101 年12月12日警詢:他卷㈢第643頁至第645頁          │
│  │號4 │  ②101 年12月12日偵訊:他卷㈢第650頁至第652頁          │
│  │    │⑵黃秀梅提出之天成快遞送貨單:偵卷㈡第100頁             │
│  │    │⑶京城商業銀行歸仁分行101年10月29日(101)京城歸分字第29│
│  │    │  1 號函暨所附黃秀梅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1 份│
│  │    │  :偵卷㈡第101頁至第104頁                              │
│  │    │⑷華南商業銀行仁德分行101 年11月2 日(101 )華仁德存字第│
│  │    │  148 號函暨所附黃秀梅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1 │
│  │    │  份:偵卷㈡第105頁至第110頁                            │
│  │    │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816號不起訴處│
│  │    │  分書1 份:本院卷㈠第59頁                              │
├─┼──┼────────────────────────────┤
│5 │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林妤薰之證述                              │
│  │一編│  ①101 年12月12日警詢:他卷㈢第538頁至第540頁          │
│  │號5 │  ②101 年12月12日偵訊:他卷㈢第553頁至第555頁          │
│  │    │⑵天成快遞託運單3 份:他卷㈢第543頁                     │
│  │    │⑶林妤薰提出之即時通聊天內容資料1份:他卷㈢第558頁至第58│
│  │    │  8頁                                                   │
│  │    │⑷林妤薰提出之交友對象照片2 張:他卷㈢第550頁至第551頁  │
│  │    │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行101年11月5日渣打商│
│  │    │  銀SCB 彰化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林妤薰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及交易明細資料1 份:偵卷㈡第181頁至第186頁            │
│  │    │⑹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01 年10月30日合金員存字第1010│
│  │    │  004989號函暨所附林妤薰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1 份│
│  │    │  :偵卷㈡第187頁至第189頁                              │
│  │    │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907號不起訴處│
│  │    │  分書1 份:本院卷㈠第60頁                              │
├─┼──┼────────────────────────────┤
│6 │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陳淑雅之證述                              │
│  │一編│  ①101 年12月13日警詢:他卷㈢第856頁至第858頁          │
│  │號6 │  ②101 年12月13日偵訊:他卷㈢第870頁至第872頁          │
│  │    │⑵陳淑雅提出之網路愛情公寓個人檔案列印資料1 份:他卷㈢第│
│  │    │  860頁                                                 │
│  │    │⑶陳淑雅提出之交友對象照片1 張:他卷㈢第551頁           │
│  │    │⑷陳淑雅提出之快遞存根聯1 份:他卷㈢第862頁             │
│  │    │⑸陳淑雅提出之網路聊天內容資料1份:他卷㈢第863頁至第868 │
│  │    │  頁                                                    │
│  │    │⑹台中商業銀行田中分行101 年12月10日中田中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暨所附陳淑雅帳戶之開戶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表1 份:偵│
│  │    │  卷㈡第195頁至第199頁                                  │
│  │    │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906號不起訴處│
│  │    │  分書1 份:本院卷㈠第61頁至第62頁                      │
├─┼──┼────────────────────────────┤
│7 │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張說眞之證述                              │
│  │一編│  ①101 年12月13日警詢:他卷㈢第787頁至第789頁          │
│  │號7 │  ②101 年12月13日偵訊:他卷㈢第828頁至第830頁          │
│  │    │⑵張說眞提出之交友對象照片2 張:他卷㈢第792頁           │
│  │    │⑶張說眞提出之網路聊天內容資料1 份:他卷㈢第794頁至第826│
│  │    │  頁                                                    │
│  │    │⑷臺灣土地銀行新工分行101 年10月31日新工存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暨所附張說眞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查詢1 份:│
│  │    │  偵卷㈡第208頁至第211頁                                │
│  │    │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908號不起訴處│
│  │    │  分書1 份:本院卷㈠第63頁至第64頁                      │
├─┼──┼────────────────────────────┤
│8 │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邱冠樺之證述                              │
│  │一編│  ①101 年12月11日警詢:他卷㈢第600頁至第601頁          │
│  │號8 │  ②101 年12月11日偵訊:他卷㈢第605頁至第607頁          │
│  │    │⑵寄件人邱冠樺之寄件人收執聯及存摺內頁影本1 份:他卷㈢第│
│  │    │  601 之1 頁                                            │
│  │    │⑶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單1 份:他卷㈢第603頁                                 │
│  │    │⑷戶名邱冠樺之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 份:他卷㈢第60│
│  │    │  8頁至第609頁                                          │
│  │    │⑸戶名邱冠樺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他卷㈢第611頁至│
│  │    │  第613頁                                               │
│  │    │⑹台中商業銀行二林分行101 年11月7 日中二林字第0000000000│
│  │    │  8 號函暨所附邱冠樺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清單1 份:偵│
│  │    │  卷㈡第232頁至第235頁                                  │
│  │    │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1045號不起訴 │
│  │    │  處分書1 份:本院卷㈠第66頁                            │
├─┼──┼────────────────────────────┤
│9 │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張桂瑛之證述                              │
│  │一編│  ①101 年12月27日警詢:他卷㈢第897頁至第899頁          │
│  │號9 │  ②101 年12月27日偵訊:他卷㈢第902頁至第904頁          │
│  │    │⑵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0月31日(101)兆銀大│
│  │    │  里字第0287號函暨所附張桂瑛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 份│
│  │    │  :偵卷㈡第242頁至第245頁                              │
│  │    │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1046號不起訴 │
│  │    │  處分書1 份:本院卷㈠第67頁至第68頁                    │
├─┼──┼────────────────────────────┤
│10│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施蘋珊之證述                              │
│  │一編│  ①101 年12月27日警詢:他卷㈢第880頁至第882頁          │
│  │號10│  ②101 年12月27日偵訊:他卷㈢第885頁至第887頁          │
│  │    │⑵彰化商業銀行淡水分行101年12月3日彰淡字第0000000號函暨 │
│  │    │  所附施蘋珊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資金往來資料表1 份:偵卷│
│  │    │  ㈡第253頁至第257頁                                    │
│  │    │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1067號不起訴 │
│  │    │  處分書1 份:本院卷㈠第69頁                            │
├─┼──┼────────────────────────────┤
│11│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莊璟華之證述                              │
│  │一編│  ①101 年12月27日警詢:他卷㈢第873頁至第874頁          │
│  │號11│  ②101 年12月27日偵訊:他卷㈢第877頁至第879頁          │
│  │    │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3日中信銀00000000│
│  │    │  210533號函暨所附莊璟華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
│  │    │  1 份:偵卷㈡第263頁至第268頁                          │
│  │    │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1068號不起訴 │
│  │    │  處分書1 份:本院卷㈠第70頁                            │
├─┼──┼────────────────────────────┤
│12│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徐佩娸之證述                              │
│  │一編│  ①101 年12月12日警詢:他卷㈢第634頁至第636頁          │
│  │號12│  ②101 年12月12日偵訊:他卷㈢第639頁至第642頁          │
│  │    │⑵京城商業銀行文心分行101年10月29日(101)京城文心分字第│
│  │    │  301 號函暨所附徐佩娸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 份:偵卷│
│  │    │  ㈡第117頁至第119頁                                    │
│  │    │⑶第一商業銀行埔里分行101 年11月2 日一埔里字第00186 號函│
│  │    │  暨所附徐佩娸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1 份:偵卷│
│  │    │  ㈡第120頁至第127頁                                    │
├─┼──┼────────────────────────────┤
│13│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劉鳳珠之證述                              │
│  │二編│  ①101 年11月4 日警詢:他卷㈠第145頁至第149頁          │
│  │號1 │⑵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
│  │    │  份:他卷㈠第150頁                                     │
│  │    │⑶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格式表:他卷㈠第151頁至第154頁                        │
│  │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他卷㈠第155頁至第156 │
│  │    │  頁                                                    │
│  │    │⑸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回執聯5份:他卷㈠第158頁、第161 │
│  │    │  頁、第164頁至第166頁                                  │
│  │    │⑹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 份:他卷㈠第159頁                 │
│  │    │⑺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匯款委託書3份:他卷㈠第160頁、第163 │
│  │    │  頁                                                    │
│  │    │⑻萬泰銀行匯款申請書2 份:他卷㈠第162頁                 │
│  │    │⑼戶名劉鳳珠之存摺影本1 份:他卷㈠第167頁至第169頁      │
├─┼──┼────────────────────────────┤
│14│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邱晏涵之證述                              │
│  │二編│  ①101 年11月30日警詢:偵卷㈡第294頁至第296頁          │
│  │號2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偵卷㈡第297頁   │
│  │    │⑶彰化銀行、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各1 份:偵卷㈡第298頁     │
│  │    │⑷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3 份:偵卷㈡第299頁           │
│  │    │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示表各1 份:偵卷㈡第300 │
│  │    │  頁至第301 頁                                          │
├─┼──┼────────────────────────────┤
│15│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方佩羚之證述                              │
│  │二編│  ①101 年11月28日警詢:偵卷㈡第304頁至第307頁          │
│  │號3 │  ②101 年12月12日警詢:偵卷㈡第214頁至第216頁          │
│  │    │  ③101 年12月12日偵訊:他卷㈢第758頁至第761頁          │
│  │    │⑵方佩羚提出之網路聊天內容資料1 份:他卷㈢第737頁至第745│
│  │    │  頁、第752頁至第756頁                                  │
│  │    │⑶方佩羚提出之交友對象照片2 張:他卷㈢第746頁           │
│  │    │⑷寄件人方佩羚之託運單影本3 份:他卷㈢第748頁           │
│  │    │⑸戶名方思敏之臺灣企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 份:他卷㈢第74│
│  │    │  9 頁                                                  │
│  │    │⑹戶名方思敏之台南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 份:他卷㈢第75│
│  │    │  1 頁                                                  │
│  │    │⑺彰化商業銀行安南分行101 年11月1 日彰安南字第00000000號│
│  │    │  函暨所附方思敏帳戶之開戶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資料1 份:偵│
│  │    │  卷㈡第220頁至第227頁                                  │
│  │    │⑻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偵卷㈡第303頁       │
│  │    │⑼存款明細查詢1份:偵卷㈡第308頁                        │
│  │    │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潭頂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單1份:偵卷㈡第309頁                                  │
│  │    │⑾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潭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簡便格式表1 份:偵卷㈡第310頁                         │
│  │    │⑿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 份:偵卷㈡第311頁             │
│  │    │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1044號不起訴 │
│  │    │  處分書1 份:本院卷㈠第65頁                            │
├─┼──┼────────────────────────────┤
│16│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鄭詠曄之證述                              │
│  │二編│  ①101 年12月12日警詢:偵卷㈡第312頁至第314頁          │
│  │號4 │  ②101 年12月13日警詢:偵卷㈡第59頁至第61頁            │
│  │    │  ③101 年12月13日偵訊:他卷㈢第837頁至第839頁          │
│  │    │⑵託運單影本1 份:偵卷㈡第63頁                          │
│  │    │⑶嘉義縣新港鄉農會匯款回條影本1 份:偵卷㈡第63頁        │
│  │    │⑷臺灣土地銀行樹林分行101 年11月9 日樹存字第0000000000號│
│  │    │  函暨所附鄭詠曄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 份:偵卷㈡│
│  │    │  第64頁至第68頁                                        │
│  │    │⑸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月眉派出所陳報單1 份:偵卷㈡第315 │
│  │    │  頁                                                    │
│  │    │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偵卷㈡第316頁       │
│  │    │⑺被害報告書1 份:偵卷㈡第318頁                         │
│  │    │⑻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月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 份:偵卷㈡第319頁至第320頁      │
│  │    │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817號不起訴處│
│  │    │  分書1 份:本院卷㈠第55頁至第56頁                      │
├─┼──┼────────────────────────────┤
│17│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潘子寧之證述                              │
│  │二編│  ①101年10月8日警詢:偵卷㈡第322頁至第323頁            │
│  │號5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偵卷㈡第324頁   │
│  │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
│  │    │  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 份:偵卷㈡第321 │
│  │    │  頁、第325頁至第326頁                                  │
│  │    │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示簡便格示表1 份:偵卷㈡第327頁                       │
│  │    │⑸中國信託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1 份:偵卷㈡第328頁       │
│  │    │⑹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 份:偵卷㈡第330頁             │
├─┼──┼────────────────────────────┤
│18│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鄭育昀之證述                              │
│  │二編│  ①101 年11月20日警詢:偵卷㈡第332頁至第334頁          │
│  │號6 │⑵證人張麗津之證述                                      │
│  │    │  ①101 年12月27日警詢:偵卷㈡第128頁至第129頁          │
│  │    │  ②101 年12月27日偵訊:他卷㈢第923頁至第925頁          │
│  │    │⑶證人陳宗慶(張麗津之子)之證述                        │
│  │    │  ①101 年12月27日警詢:他卷㈢第918頁                   │
│  │    │  ②101 年12月27日偵訊:他卷㈢第924頁至第925頁          │
│  │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偵卷㈡第331頁   │
│  │    │⑸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7份:偵卷㈡第335頁至第336頁、 │
│  │    │  第338頁至第339頁                                      │
│  │    │⑹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偵卷㈡第337頁           │
│  │    │⑺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1 份:偵│
│  │    │  卷㈡第340頁                                           │
│  │    │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示表各1 份:偵卷㈡第341 │
│  │    │  頁至第342頁                                           │
├─┼──┼────────────────────────────┤
│19│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許嵐欣之證述                              │
│  │二編│  ①101年8月23日警詢:偵卷㈡第342頁至第344頁            │
│  │號7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偵卷㈡第345頁   │
│  │    │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警示簡便格示表4 份:偵卷㈡第346頁至第349頁            │
│  │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第一商業銀行存│
│  │    │  款存根聯各1 份、花旗(台灣)銀行跨行匯款申請書2 份:偵│
│  │    │  卷㈡第350頁至第352頁                                  │
├─┼──┼────────────────────────────┤
│20│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徐儷華之證述                              │
│  │二編│  ①101年9月13日警詢:偵卷㈡第354頁至第356頁            │
│  │號8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偵卷㈡第353頁   │
│  │    │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單1 份:偵卷㈡第357頁                                 │
│  │    │⑷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偵卷㈡第358頁       │
│  │    │⑸徐儷華提出之網路聊天內容資料1 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
│  │    │  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5頁至第16頁                        │
├─┼──┼────────────────────────────┤
│21│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蔡沛鈴之證述                              │
│  │二編│  ①101年9月13日警詢:偵卷㈡第362頁至第364頁            │
│  │號9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偵卷㈡第359頁   │
│  │    │⑶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格示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
│  │    │  份:偵卷㈡第360頁、第365頁、第367頁                   │
│  │    │⑷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1 份:偵卷㈡第366頁       │
├─┼──┼────────────────────────────┤
│22│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黃文君之證述                              │
│  │二編│  ①101年9月15日警詢:偵卷㈡第372頁至第374頁            │
│  │號10│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偵卷㈡第368頁   │
│  │    │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橋頭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示表、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 │
│  │    │  份:偵卷㈡第369頁至第371頁                            │
│  │    │⑷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偵卷㈡第375頁           │
├─┼──┼────────────────────────────┤
│23│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顏嘉豪之證述                              │
│  │二編│  ①101年9月13日警詢:偵卷㈡第378頁至第380頁            │
│  │號11│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偵卷㈡第376頁   │
│  │    │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
│  │    │  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便格示表各1 份:偵卷㈡第377頁、第381頁至第383頁       │
│  │    │⑷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偵卷㈡第384頁       │
├─┼──┼────────────────────────────┤
│24│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鄧郁頻之證述                              │
│  │二編│  ①101年9月13日警詢:偵卷㈡第386頁至第387頁            │
│  │號12│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偵卷㈡第385頁   │
│  │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示表各1 份:偵卷㈡第│
│  │    │  388頁至第389頁                                        │
│  │    │⑷合作金庫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偵卷㈡第390頁       │
├─┼──┼────────────────────────────┤
│25│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許佑維之證述                              │
│  │二編│  ①101年9月16日警詢:偵卷㈡第399頁至第401頁            │
│  │號13│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偵卷㈡第398頁       │
│  │    │⑶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簡便格示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各1 份:偵卷㈡第402頁至第404頁                        │
│  │    │⑷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1 份:偵卷㈡第405頁             │
│  │    │⑸刑事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1 份:偵卷㈡第407頁             │
├─┼──┼────────────────────────────┤
│26│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曾煥淵之證述                              │
│  │二編│  ①101年9月16日警詢:偵卷㈡第409頁至第410頁            │
│  │號14│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偵卷㈡第408頁       │
│  │    │⑶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偵卷㈡第411頁            │
│  │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示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陳報單各1份:偵卷㈡第412頁至第415頁                 │
├─┼──┼────────────────────────────┤
│27│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林敏玲之證述                              │
│  │二編│  ①101年9月19日警詢:偵卷㈡第417頁至第418頁            │
│  │號15│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偵卷㈡第419頁   │
│  │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各1份:偵卷㈡第416頁、第│
│  │    │  420頁至第422頁                                        │
├─┼──┼────────────────────────────┤
│28│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簡鉦武之證述                              │
│  │二編│  ①101 年10月19日警詢:偵卷㈡第423頁至第425頁          │
│  │號16│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偵卷㈡第427頁   │
│  │    │⑶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示表、陳報單各1 份:偵卷㈡第│
│  │    │  426頁、第428頁至第429頁                               │
│  │    │⑷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 份:偵卷㈡第430頁                 │
├─┼──┼────────────────────────────┤
│29│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陳幼健之證述                              │
│  │二編│  ①101年10月18日警詢:偵卷㈢第1頁至第3頁               │
│  │號17│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偵卷㈢第5頁     │
│  │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示表│
│  │    │  、陳報單各1 份:偵卷㈢第4頁、第6頁至第8頁             │
│  │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 份:偵卷㈢第9頁               │
├─┼──┼────────────────────────────┤
│30│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李淑珍之證述                              │
│  │二編│  ①101年10月23日警詢:偵卷㈢第11頁至第13頁             │
│  │號18│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偵卷㈢第15頁        │
│  │    │⑶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示表各1 │
│  │    │  份:偵卷㈢第14頁、第16頁至第17頁                      │
│  │    │⑷合作金庫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偵卷㈢第18頁        │
├─┼──┼────────────────────────────┤
│31│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羅友懋之證述                              │
│  │二編│  ①101年10月18日警詢:偵卷㈢第20頁至第22頁             │
│  │號19│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偵卷㈢第23頁        │
│  │    │⑶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示表各1 份:偵卷㈢第24頁│
│  │    │  至第25頁                                              │
│  │    │⑷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偵卷㈢第26頁        │
│  │    │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 份:偵卷㈢第27頁              │
├─┼──┼────────────────────────────┤
│32│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廖美香之證述                              │
│  │二編│  ①101年10月18日警詢:偵卷㈢第29頁至第31頁             │
│  │號20│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偵卷㈢第32頁        │
│  │    │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
│  │    │  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偵卷㈢第33頁至第│
│  │    │  35頁                                                  │
│  │    │⑷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偵卷㈢第36頁                   │
├─┼──┼────────────────────────────┤
│33│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謝濟安之證述                              │
│  │二編│  ①101年10月17日警詢:偵卷㈢第37頁至第39頁             │
│  │號21│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偵卷㈢第41頁        │
│  │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式表、陳報單各1 份:偵卷㈢第40頁、第42頁至第44頁      │
│  │    │⑷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偵卷㈢第46頁            │
├─┼──┼────────────────────────────┤
│34│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甘秀蓉之證述                              │
│  │二編│  ①101年11月21日警詢:偵卷㈢第48頁至第51頁             │
│  │號22│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偵卷㈢第47頁    │
│  │    │⑶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 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7 紙、│
│  │    │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收執聯6 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表1 紙:偵卷㈢第52頁至第58頁                          │
│  │    │⑷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份:│
│  │    │  偵卷㈢第61頁                                          │
├─┼──┼────────────────────────────┤
│35│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陳苡昕之證述                              │
│  │二編│  ①101年11月21日警詢:偵卷㈢第72頁至第74頁             │
│  │號23│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偵卷㈢第71頁        │
│  │    │⑶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5 份:偵卷㈢第75頁至第77頁│
│  │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簡便格式表2 份、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份:偵卷㈢第82│
│  │    │  頁至第84頁                                            │
├─┼──┼────────────────────────────┤
│36│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吳孟珊之證述                              │
│  │二編│  ①101 年11月1 日警詢:偵卷㈢第86頁至第87頁            │
│  │號24│⑵華南銀行交易查詢- 網路ATM 交易明細查詢1 份:偵卷㈢第88│
│  │    │  頁                                                    │
│  │    │⑶華南銀行「網路ATM 」-Yahoo! 奇摩拍賣轉帳入帳通知1 份:│
│  │    │  偵卷㈢第89頁                                          │
│  │    │⑷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示表各1 份:│
│  │    │  偵卷㈢第90頁至第94頁                                  │
│  │    │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偵卷㈢第85頁    │
│  │    │⑹網路留言內容1 份:102年度偵字第3638號卷第26頁至第28頁 │
│  │    │⑺拍賣網頁列印資料1 份:102 年度偵字第3638號卷第29頁至第│
│  │    │  33頁                                                  │
├─┼──┼────────────────────────────┤
│37│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汪世豪之證述                              │
│  │二編│  ①101 年10月27日警詢:偵卷㈢第96頁至第98頁            │
│  │號25│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示表、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錄表、陳報單各1份:偵卷㈢第99頁至第100頁、第105頁至第1│
│  │    │  06頁                                                  │
│  │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偵卷㈢第95頁    │
│  │    │⑷台新銀行歷史交易明細表1 份:偵卷㈢第101頁             │
│  │    │⑸奇摩拍賣網站列印資料1 份:偵卷㈢第102頁至第104頁      │
│  │    │⑹網路留言內容1 份:102 年度偵字第3638號第62頁至第66頁  │
├─┼──┼────────────────────────────┤
│38│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魏志宇之證述                              │
│  │二編│  ①101 年10月26日警詢:偵卷㈢第108頁至第109頁          │
│  │號26│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卷㈢第107頁    │
│  │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簡便格示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各1 份:偵卷㈢第110頁至第112頁                        │
├─┼──┼────────────────────────────┤
│39│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李永正之證述                              │
│  │二編│  ①101 年10月26日警詢:偵卷㈢第119頁至第120頁          │
│  │號27│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偵卷㈢第113頁   │
│  │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簡便格示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陳報單各1份:偵卷㈢第114頁至第118頁、第121頁        │
│  │    │⑷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偵卷㈢第122頁   │
├─┼──┼────────────────────────────┤
│40│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李孝鏏之證述                              │
│  │二編│  ①101 年10月26日警詢:偵卷㈢第126頁至第127頁          │
│  │號28│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偵卷㈢第124頁   │
│  │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警示簡便格示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聯單、陳報單各1 份:偵卷㈢第125頁、第128頁至第130頁   │
├─┼──┼────────────────────────────┤
│41│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廖翊亘之證述                              │
│  │二編│  ①101 年10月25日警詢:偵卷㈢第132頁至第134頁          │
│  │號29│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偵卷㈢第131頁       │
│  │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簡便格示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陳報單各1 份:偵卷㈢第137頁、第144頁至第146頁       │
│  │    │⑷交易談話內容資料1 份:偵卷㈢第138頁至第142頁          │
│  │    │⑸中國信託銀行仁愛分行戶名廖翊亘之歷史交易明細表1 份:偵│
│  │    │  卷㈢第135頁至第136頁                                  │
├─┼──┼────────────────────────────┤
│42│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王騏弘之證述                              │
│  │二編│  ①101年12月4日警詢:偵卷㈢第148頁至第150頁            │
│  │號30│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偵卷㈢第147頁   │
│  │    │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簡便格示表1 份:偵卷㈢第154頁                         │
│  │    │⑷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南分行戶名王麒弘之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 │
│  │    │  :偵卷㈢第151頁至第152頁                              │
├─┼──┼────────────────────────────┤
│43│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吳宛玲之證述                              │
│  │二編│  ①101 年10月29日警詢:偵卷㈢第156頁至第157頁          │
│  │號31│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偵卷㈢第155頁       │
│  │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陳報單各1 份:偵卷㈢第160頁至第164頁                │
│  │    │⑷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偵卷㈢第158頁   │
├─┼──┼────────────────────────────┤
│44│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吳佩容之證述                              │
│  │二編│  ①102 年1 月15日警詢:102 年度偵字第8004號卷第87頁至第│
│  │號32│    88頁                                                │
│  │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102 年度偵字第80│
│  │    │  04號卷第55頁                                          │
│  │    │⑶中國信託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3 份:102 年度偵字第8004號│
│  │    │  卷第89頁                                              │
│  │    │⑷憑證1 份:嘉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8頁            │
│  │    │⑸臺灣企銀戶名吳佩容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 份:嘉朴警偵字│
│  │    │  第0000000000號卷第30頁                                │
│  │    │⑹第一商業銀行新竹分行102 年3 月5 日一新竹字第00028 號暨│
│  │    │  所附吳益隆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資料1 份:嘉│
│  │    │  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0頁至第22頁                │
│  │    │⑺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簡便格式表2 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聯單各1 份:嘉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4頁、第26頁、│
│  │    │  第33頁至第34頁                                        │
├─┼──┼────────────────────────────┤
│45│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李蕙如之證述                              │
│  │二編│  ①101 年10月10日警詢:偵卷㈡第393頁至第394頁          │
│  │號33│  ②101 年12月13日警詢:他卷㈢第762頁至第764頁          │
│  │    │  ③101 年12月13日偵訊:他卷㈢第768頁至第770頁          │
│  │    │⑵寄件人李蕙如之托運單影本1 份:偵卷㈡第397頁           │
│  │    │⑶李蕙如匯款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偵卷㈡第│
│  │    │  21頁                                                  │
│  │    │⑷戶名李蕙如之臺灣企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 份:他卷㈢第77│
│  │    │  2頁                                                   │
│  │    │⑸李蕙如提出之網路聊天內容資料1 份:他卷㈢第773頁至第786│
│  │    │  頁                                                    │
│  │    │⑹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行101 年11月1 日渣打│
│  │    │  商銀SCB 板橋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李蕙如帳戶之開戶基│
│  │    │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紀錄1 份:偵卷㈡第23頁至第26頁        │
│  │    │⑺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偵卷㈡第391頁       │
│  │    │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偵卷㈡第│
│  │    │  392頁、第395頁至第396頁                               │
│  │    │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29394號不起訴│
│  │    │  處分書1 份:本院卷㈠第71頁至第72頁                    │
├─┼──┼────────────────────────────┤
│46│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孫憶萱之證述                              │
│  │二編│  ①102 年4 月20日警詢:嘉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4頁 │
│  │號34│    至第6頁                                             │
│  │    │  ②102年6月7日警詢:102年度偵字第8004號卷第65頁至第68頁│
│  │    │  ③102 年7 月11日警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交│
│  │    │    查字第1364號卷【下稱交查卷】第39頁、第42頁至第43頁  │
│  │    │⑵寄件人孫憶萱之託運單2 份:交查卷第13頁                │
│  │    │⑶孫憶萱提出之網路留言內容1份:102年度偵字第8004號第70頁│
│  │    │  至第81頁                                              │
│  │    │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受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1 份:交查卷第34頁                                    │
│  │    │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2 月7 日中信銀字第10│
│  │    │  0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孫憶萱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帳戶歷史交│
│  │    │  易查詢1 份:嘉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3頁至第16頁  │
│  │    │⑹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3 份:嘉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
│  │    │  卷第38頁                                              │
│  │    │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帳單1 份:交查卷第15頁至第16頁      │
│  │    │⑻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摺支存對帳單1份:交查卷第17頁至第19 │
│  │    │  頁                                                    │
├─┼──┼────────────────────────────┤
│47│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李姿慧之證述                              │
│  │二編│  ①101年10月26日警詢:102年度偵字第3638號卷第14頁      │
│  │號35│⑵存摺內頁影本1 份:102年度偵字第3638號卷第15頁         │
│  │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1 份:102年度偵字第3638號卷第16頁       │
│  │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102 年度偵字第3638號│
│  │    │  卷第17頁                                              │
├─┼──┼────────────────────────────┤
│48│附表│⑴證人即被害人戴幸芷之證述                              │
│  │二編│  ①102 年7 月24日警詢:102 年度偵字第8004號卷第82頁至第│
│  │號36│    84頁                                                │
│  │    │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帳單1 份:交查卷第15頁至第16頁      │
├─┼──┼────────────────────────────┤
│49│    │⑴101 年11月19日查獲被告李官燁現場照片12張:他卷㈠第13頁│
│  │    │  至第18頁                                              │
│  │    │⑵被告李官燁提款照片6 張:他卷㈠第37頁至第37之2頁       │
│  │    │⑶被告李官燁等人匯款至薛炎珠帳戶之照片21張:他卷㈠第61頁│
│  │    │  至第71頁                                              │
│  │    │⑷偵查佐湯智麟於101 年10月24日出具之偵查報告1 份:他卷㈡│
│  │    │  第281頁至第282頁                                      │
│  │    │⑸搜索被告吳梓嘉之扣案物照片11張:他卷㈡第304頁至第310頁│
│  │    │⑹被告李官燁於101年10月16日匯款之監視錄影畫面照片10張: │
│  │    │  他卷㈡第353頁至第357頁                                │
│  │    │⑺被告張世強與被告張志威之網路聊天內容1 份:他卷㈡第426 │
│  │    │  頁至第430頁                                           │
│  │    │⑻102 年1 月3 日查獲被告張世強之現場照片11張:他卷㈡第43│
│  │    │  6頁至第441頁                                          │
│  │    │⑼被告李官燁、陳芊瑜等人提款照片1份:他卷㈡第473頁至第53│
│  │    │  8頁                                                   │
│  │    │⑽被告李官達提款照片4張:他卷㈢第891頁至第892頁         │
│  │    │⑾被告吳梓嘉匯款照片3張:他卷㈢第907頁至第908頁         │
│  │    │⑿被告吳梓嘉提款照片18張:他卷㈢第909頁至第913頁        │
│  │    │⒀被告許家誠匯款照片6張:他卷㈢第930頁至第932頁         │
│  │    │⒁被告許家誠提款照片35張:他卷㈢第933頁至第942頁        │
│  │    │⒂被告吳梓嘉101 年10月12日提領台新銀行款項照片1 張:他卷│
│  │    │  ㈢第949頁                                             │
│  │    │⒃被告陳芊瑜提款照片10張:他卷㈢第995頁至第998頁        │
├─┼──┼────────────────────────────┤
│50│    │⑴被告吳益隆與被告張世強之通訊監察譯文1 份:102 年度偵字│
│  │    │  第1153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                              │
│  │    │⑵102 年1 月28日搜索被告吳益隆之現場照片7 張:102 年度偵│
│  │    │  字第1153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                            │
│  │    │⑶被告李官燁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1 │
│  │    │  份:102 年度偵字第1153號卷第50頁至第55頁              │
│  │    │⑷本院101 年聲監字第324 號通訊監察書1 份:102 年度偵字第│
│  │    │  8004號卷第98頁至第101頁                               │
│  │    │⑸本院101 年聲監續字第470 號通訊監察書1 份:102 年度偵字│
│  │    │  第8004號卷第102頁至第104頁                            │
│  │    │⑹本院101 年聲監字第356 號通訊監察書1 份:102 年度偵字第│
│  │    │  8004號卷第105頁至第109頁                              │
│  │    │⑺本院101 年聲監續字第538 號通訊監察書1 份:102 年度偵字│
│  │    │  第8004號卷第110頁至第113頁                            │
│  │    │⑻本院101 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1 份:102 年度偵字第│
│  │    │  8004號卷第114頁至第118頁                              │
│  │    │⑼本院101年聲監字第425號通訊監察書1份:102 年度偵字第800│
│  │    │  4 號卷第119頁至第124頁                                │
│  │    │⑽本院101年聲監續字第602號通訊監察書1 份:102 年度偵字第│
│  │    │  8004號卷第125頁至第127頁                              │
│  │    │⑾本院101年聲監續字第603號通訊監察書1 份:102 年度偵字第│
│  │    │  8004號卷第128頁至第131頁                              │
│  │    │⑿本院102年聲監續字第40號通訊監察書1 份:102 年度偵字第8│
│  │    │  004號卷第139頁至第143頁                               │
│  │    │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737號不起訴處│
│  │    │  分書:本院卷㈠第54頁                                  │
│  │    │⒁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208號判決:本院卷㈠第73頁 │
│  │    │  至第74頁                                              │
│  │    │⒂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投刑簡字第216號判決:本院卷㈠第│
│  │    │  75頁至第76頁                                          │
└─┴──┴────────────────────────────┘
附表四:被告張世強部分
┌──┬────────┬─────────────────────┐
│編號│事實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
│1   │附表一編號1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附表一編號2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附表一編號3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之。      │
├──┼────────┼─────────────────────┤
│4   │附表一編號4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之。      │
├──┼────────┼─────────────────────┤
│5   │附表一編號5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之。      │
├──┼────────┼─────────────────────┤
│6   │附表一編號6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之。      │
├──┼────────┼─────────────────────┤
│7   │附表一編號7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   │附表一編號8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   │附表一編號9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  │附表一編號10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之。      │
├──┼────────┼─────────────────────┤
│11  │附表一編號11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2  │附表一編號12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3  │附表二編號1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之。      │
├──┼────────┼─────────────────────┤
│14  │附表二編號2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5  │附表二編號3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6  │附表二編號4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之。      │
├──┼────────┼─────────────────────┤
│17  │附表二編號5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之。      │
├──┼────────┼─────────────────────┤
│18  │附表二編號6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之。      │
├──┼────────┼─────────────────────┤
│19  │附表二編號7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0  │附表二編號8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1  │附表二編號9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2  │附表二編號10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3  │附表二編號11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4  │附表二編號12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5  │附表二編號13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6  │附表二編號14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7  │附表二編號15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8  │附表二編號16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之。      │
├──┼────────┼─────────────────────┤
│29  │附表二編號17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之。      │
├──┼────────┼─────────────────────┤
│30  │附表二編號18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之。      │
├──┼────────┼─────────────────────┤
│31  │附表二編號19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之。      │
├──┼────────┼─────────────────────┤
│32  │附表二編號20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之。      │
├──┼────────┼─────────────────────┤
│33  │附表二編號21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之。      │
├──┼────────┼─────────────────────┤
│34  │附表二編號22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5  │附表二編號23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6  │附表二編號24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7  │附表二編號25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8  │附表二編號26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9  │附表二編號27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0  │附表二編號28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1  │附表二編號29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2  │附表二編號30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3  │附表二編號31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4  │附表二編號32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5  │附表二編號33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6  │附表二編號34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7  │附表二編號35    │張世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五:被告吳梓嘉部分
┌──┬────────┬─────────────────────┐
│編號│事實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
│1   │附表一編號3     │吳梓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之。      │
├──┼────────┼─────────────────────┤
│2   │附表一編號4     │吳梓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之。      │
├──┼────────┼─────────────────────┤
│3   │附表一編號5     │吳梓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之。      │
├──┼────────┼─────────────────────┤
│4   │附表一編號6     │吳梓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之。      │
├──┼────────┼─────────────────────┤
│5   │附表一編號10    │吳梓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之。      │
├──┼────────┼─────────────────────┤
│6   │附表二編號1     │吳梓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之。      │
├──┼────────┼─────────────────────┤
│7   │附表二編號4     │吳梓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之。      │
├──┼────────┼─────────────────────┤
│8   │附表二編號5     │吳梓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之。      │
├──┼────────┼─────────────────────┤
│9   │附表二編號6     │吳梓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之。      │
├──┼────────┼─────────────────────┤
│10  │附表二編號16    │吳梓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之。      │
├──┼────────┼─────────────────────┤
│11  │附表二編號17    │吳梓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之。      │
├──┼────────┼─────────────────────┤
│12  │附表二編號18    │吳梓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之。      │
├──┼────────┼─────────────────────┤
│13  │附表二編號19    │吳梓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之。      │
├──┼────────┼─────────────────────┤
│14  │附表二編號20    │吳梓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之。      │
├──┼────────┼─────────────────────┤
│15  │附表二編號21    │吳梓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之。      │
├──┼────────┼─────────────────────┤
│16  │事實欄二        │吳梓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
│    │新北市中和區部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案如附表九、(三)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    │                │之。                                      │
├──┼────────┼─────────────────────┤
│17  │事實欄二        │吳梓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
│    │新北市汐止區部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案如附表九、(三)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    │                │之。                                      │
├──┼────────┼─────────────────────┤
│18  │事實欄二        │吳梓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
│    │基隆市部分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案如附表九、(三)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    │                │之。                                      │
└──┴────────┴─────────────────────┘
附表六:被告許家誠部分
┌──┬────────┬─────────────────────┐
│編號│事實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
│1   │附表一編號1     │許家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附表一編號4     │許家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之。      │
├──┼────────┼─────────────────────┤
│3   │附表一編號5     │許家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之。      │
├──┼────────┼─────────────────────┤
│4   │附表一編號7     │許家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   │附表一編號8     │許家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附表一編號9     │許家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   │附表一編號12    │許家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   │附表二編號3     │許家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   │附表二編號4     │許家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之。      │
├──┼────────┼─────────────────────┤
│10  │附表二編號6     │許家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之。      │
├──┼────────┼─────────────────────┤
│11  │附表二編號7     │許家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2  │附表二編號8     │許家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3  │附表二編號9     │許家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4  │附表二編號10    │許家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5  │附表二編號11    │許家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6  │附表二編號12    │許家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7  │附表二編號13    │許家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8  │附表二編號14    │許家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9  │附表二編號15    │許家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0  │附表二編號33    │許家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七:被告陳芊瑜部分
┌──┬────────┬─────────────────────┐
│編號│事實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
│1   │附表二編號1     │陳芊瑜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    │                │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九、(二)編號33所示之│
│    │                │物,沒收之。                              │
└──┴────────┴─────────────────────┘
附表八:被告吳益隆部分
┌──┬────────┬─────────────────────┐
│編號│事實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
│1   │附表二編號32    │吳益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附表二編號34    │吳益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附表二編號36    │吳益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九、(一):被告張世強部分
┌─┬───────────────────────┐
│編│扣押物品                                      │
│號│                                              │
├─┼───────────────────────┤
│1 │華碩廠牌筆記型電腦壹台                        │
├─┼───────────────────────┤
│2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附表九、(二):被告吳梓嘉部分
┌─┬───────────────────────┐
│編│扣押物品                                      │
│號│                                              │
├─┼───────────────────────┤
│1 │黃郁芬之合作金庫金融卡壹張                    │
├─┼───────────────────────┤
│2 │渣打銀行金融卡壹張                            │
├─┼───────────────────────┤
│3 │彰化銀行金融卡壹張                            │
├─┼───────────────────────┤
│4 │第一銀行金融卡壹張                            │
├─┼───────────────────────┤
│5 │華南銀行金融卡壹張                            │
├─┼───────────────────────┤
│6 │黃郁芬之台新銀行金融卡壹張                    │
├─┼───────────────────────┤
│7 │京城銀行金融卡壹張                            │
├─┼───────────────────────┤
│8 │京城銀行金融卡壹張                            │
├─┼───────────────────────┤
│9 │徐佩娸之京城銀行存摺壹本                      │
├─┼───────────────────────┤
│10│林妤薰之合作金庫存摺壹本                      │
├─┼───────────────────────┤
│11│鄭詠曄之土地銀行存摺壹本                      │
├─┼───────────────────────┤
│12│黃郁芬之台新銀行存摺壹本                      │
├─┼───────────────────────┤
│13│林妤薰之渣打銀行存摺壹本                      │
├─┼───────────────────────┤
│14│黃秀梅之京城銀行存摺壹本                      │
├─┼───────────────────────┤
│15│黃郁芬之合作金庫存摺壹本                      │
├─┼───────────────────────┤
│16│彰化銀行存摺壹本                              │
├─┼───────────────────────┤
│17│黃秀梅之華南銀行存摺壹本                      │
├─┼───────────────────────┤
│18│合作金庫金融卡壹張                            │
├─┼───────────────────────┤
│19│郵政存簿儲金存款單之存款人收執聯肆張          │
├─┼───────────────────────┤
│20│台新銀行交易明細單壹張                        │
├─┼───────────────────────┤
│21│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單壹張                    │
├─┼───────────────────────┤
│22│新光銀行交易明細單壹張                        │
├─┼───────────────────────┤
│23│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單壹張                    │
├─┼───────────────────────┤
│24│新光銀行交易明細單壹張                        │
├─┼───────────────────────┤
│25│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單壹張                    │
├─┼───────────────────────┤
│26│新光銀行交易明細單壹張                        │
├─┼───────────────────────┤
│27│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交易明細單壹張              │
├─┼───────────────────────┤
│28│郵政存簿儲金存款單拾張                        │
├─┼───────────────────────┤
│29│郵票拾張                                      │
├─┼───────────────────────┤
│30│記事本壹本                                    │
├─┼───────────────────────┤
│31│信封叁份                                      │
├─┼───────────────────────┤
│32│Gione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33│大眾電信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34│廖姿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壹本                  │
├─┼───────────────────────┤
│35│陳宗慶之臺灣銀行存摺壹本                      │
├─┼───────────────────────┤
│36│林詩娟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壹本                  │
├─┼───────────────────────┤
│37│鄭筱芸之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存摺壹本            │
├─┼───────────────────────┤
│38│張說眞之土地銀行存摺壹本                      │
├─┼───────────────────────┤
│39│邱冠樺之台中銀行存摺壹本                      │
├─┼───────────────────────┤
│40│張桂瑛之兆豐銀行存摺壹本                      │
├─┼───────────────────────┤
│41│李蕙如之渣打銀行存摺壹本                      │
├─┼───────────────────────┤
│42│徐佩娸之第一銀行存摺壹本                      │
├─┼───────────────────────┤
│43│富邦銀行存摺壹本                              │
├─┼───────────────────────┤
│44│李蕙如之渣打銀行金融卡壹張                    │
├─┼───────────────────────┤
│45│兆豐銀行金融卡壹張                            │
├─┼───────────────────────┤
│46│台中銀行金融卡壹張                            │
├─┼───────────────────────┤
│47│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金融卡壹張                  │
├─┼───────────────────────┤
│48│土地銀行金融卡壹張                            │
├─┼───────────────────────┤
│49│現金新臺幣玖萬元                              │
└─┴───────────────────────┘
附表九、(三):被告李官燁部分
┌─┬───────────────────────┐
│編│扣押物品                                      │
│號│                                              │
├─┼───────────────────────┤
│1 │陳淑雅之台中銀行存摺壹本、金融卡壹張          │
├─┼───────────────────────┤
│2 │黃秀梅之京城銀行存摺壹本、金融卡壹張          │
├─┼───────────────────────┤
│3 │郭婷昀之台新銀行存摺壹本、金融卡壹張          │
├─┼───────────────────────┤
│4 │郭婷昀之永豐銀行存摺壹本、金融卡壹張          │
├─┼───────────────────────┤
│5 │林妤薰之渣打銀行存摺壹本、金融卡壹張          │
├─┼───────────────────────┤
│6 │李官燁之華南銀行存摺壹本、金融卡壹張          │
├─┼───────────────────────┤
│7 │李官燁之郵局存摺壹本                          │
├─┼───────────────────────┤
│8 │渣打銀行存摺壹本                              │
├─┼───────────────────────┤
│9 │安泰銀行金融卡壹張                            │
├─┼───────────────────────┤
│10│彰化銀行金融卡壹張                            │
├─┼───────────────────────┤
│11│新竹商銀金融卡壹張                            │
├─┼───────────────────────┤
│12│莊璟華之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壹張                │
├─┼───────────────────────┤
│13│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壹紙                          │
├─┼───────────────────────┤
│14│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壹紙          │
├─┼───────────────────────┤
│15│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收執聯                        │
├─┼───────────────────────┤
│16│地下匯兌存根壹紙                              │
├─┼───────────────────────┤
│17│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交易明細單壹張              │
├─┼───────────────────────┤
│18│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交易明細單壹張              │
├─┼───────────────────────┤
│19│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單壹張                    │
├─┼───────────────────────┤
│20│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單壹張                    │
├─┼───────────────────────┤
│21│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單壹張                    │
├─┼───────────────────────┤
│22│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單壹張                    │
├─┼───────────────────────┤
│23│提款記錄單陸張                                │
├─┼───────────────────────┤
│24│印章貳拾枚                                    │
├─┼───────────────────────┤
│25│郵戳範本壹張                                  │
├─┼───────────────────────┤
│26│郵戳信封拾肆張                                │
├─┼───────────────────────┤
│27│黑色印台壹個                                  │
├─┼───────────────────────┤
│28│口紅膠壹個                                    │
├─┼───────────────────────┤
│29│橡皮擦壹個                                    │
├─┼───────────────────────┤
│30│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31│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32│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 卡貳張)                                  │
├─┼───────────────────────┤
│33│金通企業社代收本拾貳張                        │
└─┴───────────────────────┘
附表九、(四):被告李官達部分
┌─┬───────────────────────┐
│編│扣押物品                                      │
│號│                                              │
├─┼───────────────────────┤
│1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附表九、(五):被告吳益隆部分
┌─┬───────────────────────┐
│編│扣押物品                                      │
│號│                                              │
├─┼───────────────────────┤
│1 │孫憶萱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壹本                  │
├─┼───────────────────────┤
│2 │孫憶萱之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壹張                │
├─┼───────────────────────┤
│3 │Samsung廠牌白色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4 │Samsung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5 │安非他命壹包                                  │
├─┼───────────────────────┤
│6 │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