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4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鎮峰
曾翊豪
周士凱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 年度偵字第74
0 號、第1153號、第1154號、第3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
(一)綽號「方哥」、同案被告陳昱穎(另行審結)(微信暱稱「懦夫救星」、被告曾翊豪(微信暱稱「高橋啟介」)、另案被告余欣恣(被告曾翊豪之女友,負責記帳及計算酬勞給車手,另案起訴)、被告蔡鎮峰、徐志瑋(通緝中)等人於民國107 年間中旬開始,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屬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由「方哥」、徐志瑋為首謀,負責招募詐欺集團成員,同案被告陳昱穎擔任收水(3 號),被告曾翊豪擔任車手頭角色(2 號),被告蔡鎮峰、被告周士凱擔任車手(1 號),並聽從被告曾翊豪之指示提領款項後上繳被告曾翊豪,被告曾翊豪再上繳同案被告陳昱穎,同案被告陳昱穎再上繳至徐志瑋及綽號「方哥」等人。同案被告陳昱穎等人及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團機房成員:
1.於同年10月29日9 時許,撥打電話給被害人劉秀蓁,自稱
秀蓁涉嫌盜領他人帳戶,要求被害人劉秀蓁提供銀行帳戶及提款卡配合調查等語,致被害人劉秀蓁因此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攜帶自己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末3 碼780)存簿1本及提款卡1張,及合作金庫銀行(下稱合作金庫,帳戶末3 碼270 )存簿1 本,至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對面,將上開物品放在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左後輪內側下方後即行離去。嗣由某詐欺集團成員取走後,交予被告曾翊豪保管。
2.於同年10月23日16時許,撥打電話給被害人曾憲文,自稱為張檢察官、許自強隊長等公務員,謊稱被害人曾憲文涉嫌刑事案件,要求提供帳戶及提款卡配合調查等語,致被害人曾憲文因此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翌日下午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末3 碼200 )存簿及提款卡放在臺南市○區○○路000 巷0 號旁之垃圾桶內即行離去,嗣由某詐欺集團成員取走後,交予被告曾翊豪保管。
(二)被告曾翊豪取得上開被害人劉秀蓁、曾憲文之提款卡等物品後,再將提款卡交予被告蔡鎮峰、周士凱二人,該二人復於附表一、二所示時、地持提款卡提領贓款,提領金額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告蔡鎮峰、周士凱二人提領贓款後,將贓款上繳給被告曾翊豪,被告曾翊豪再將贓款轉交同案被告陳昱穎,同案被告陳昱穎再聽從徐志瑋之指示,前往桃園市楊梅區某麥當勞,將贓款轉交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因認被告等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2 款之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由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244 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 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 條第2 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非字第107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追加起訴意旨因認本案(下稱甲案)與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5 號案件(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偵字第11300 號、第12174 號、第12675 號、第12796 號;108 年度偵字第1098號案件,下稱乙案),為相牽連而追加起訴,然乙案業經本院於108 年3 月27日以簡式審判程序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4 月30日宣判等節,有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95 號刑事判決、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各1 份附卷可佐。公訴人於上開案件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後之108 年4 月30日始追加起訴而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8 年4 月30日竹檢德洪108 偵740 字第011436號函1 份暨其上之本院收文章戳存卷足考,則依前揭說明,本件就上開被告3 人追加起訴之程序顯已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提領人:蔡鎮峰):┌──┬────────┬─────────┬────────┬───────┐│編號│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遭詐騙帳戶 │├──┼────────┼─────────┼────────┼───────┤│1 │107 年 10 月 29 │臺南市中西區西門路│2 筆 6 萬元,1 │劉秀蓁郵局帳戶││ │日 12 時 51 分至│二段 366 號臺南普 │筆 2 萬 9,000 元│。 ││ │53 分許。 │濟郵局。 │,共計 14 萬 │ ││ │ │ │9,000 元。 │ │├──┼────────┼─────────┼────────┼───────┤│2 │同日 12 時 56 分│同上。 │2 筆 2 萬元,1 │劉秀蓁合作金庫││ │許。 │ │筆 1 萬元,共計 │帳戶。 ││ │ │ │5 萬元。 │ │├──┼────────┼─────────┼────────┼───────┤│3 │同年 10 月 31 日│新竹市經國路二段 │6萬元 │劉秀蓁郵局帳戶││ │1 時 33 分許。 │56 號 1 樓經國路郵│ │。 ││ │ │局。 │ │ │├──┼────────┼─────────┼────────┼───────┤│4 │同年 11 月 1 日 │新竹市○○路 00 號│11萬9,000元。 │曾憲文中信銀行││ │零時 55 分許。 │中信銀行。 │ │帳戶。 ││ │ │ │ │ │├──┼────────┼─────────┼────────┼───────┤│5 │同年 11 月 2 日 │新竹市建中一路 8 │2 筆 6 萬元,1 │劉秀蓁郵局帳戶││ │零時 35 分至 37 │號新竹建中郵局。 │筆 2 萬 9,000 元│。 ││ │分許。 │ │,共計 14 萬 │ ││ │ │ │9,000 元。 │ │├──┼────────┼─────────┼────────┼───────┤│6 │同年 11 月 2 日 │新竹市○○路 00 號│11萬9,000元。 │曾憲文中信銀行││ │零時 40 分許。 │中信銀行 │ │帳戶 ││ │ │ │ │ │├──┼────────┼─────────┼────────┼───────┤│7 │同年 11 月 2 日 │新竹縣新豐鄉泰安街│3 筆 2 萬,1 筆 │劉秀蓁合作金庫││ │1 時 12 分許。 │26 號新竹新豐山崎 │1 萬,共計 7 萬 │帳戶。 ││ │ │郵局。 │元。 │ │└──┴────────┴─────────┴────────┴───────┘附表二(提領人:周士凱):┌──┬────────┬─────────┬────────┬───────┐│編號│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遭詐騙帳戶 │├──┼────────┼─────────┼────────┼───────┤│1 │107 年 10 月 25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11萬。 │曾憲文中信銀行││ │日 1 時 51 許。 │路 49 號中國信託銀│ │帳戶。 ││ │ │行竹北分行。 │ │ │├──┼────────┼─────────┼────────┼───────┤│2 │同年月 26 日 0 │新竹市中正路 158 │同上。 │同上。 ││ │時 38 分許。 │號中國信託銀行新竹│ │ ││ │ │分行。 │ │ │├──┼────────┼─────────┼────────┼───────┤│3 │同年月 27 日 3 │新竹市○○路 00 號│同上。 │同上。 ││ │時 49 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東新竹│ │ ││ │ │分行。 │ │ │├──┼────────┼─────────┼────────┼───────┤│4 │同年月 29 日 0 │新竹縣湖口鄉鳳山村│11萬9,000元。 │同上。 ││ │時 25 分許。 │望高樓 5 之 4 號統│ │ ││ │ │一晨希門市。 │ │ │├──┼────────┼─────────┼────────┼───────┤│5 │同年月 30 日 0 │新竹縣竹北市博愛街│6萬元。 │劉秀蓁郵局帳戶││ │時 59 分許。 │390 號竹北博愛郵局│ │。 ││ │ │。 │ │ │├──┼────────┼─────────┼────────┼───────┤│6 │同年月 30 日 01 │新竹市○○路 00 號│11萬9,000元。 │曾憲文中信銀行││ │時 22 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東新竹│ │帳戶。 ││ │ │分行。 │ │ │├──┼────────┼─────────┼────────┼───────┤│7 │同年月 30 日 02 │新竹縣新豐鄉康樂路│7,100元。 │同上。 ││ │時 20 分許。 │一段 399 號萊爾富 │ │ ││ │ │超市。 │ │ │├──┼────────┼─────────┼────────┼───────┤│8 │同年月 30 日 2 │新竹縣新豐鄉泰安街│6萬元。 │劉秀蓁郵局帳戶││ │時 57 分許。 │26 號新豐山崎郵局 │ │。 ││ │ │。 │ │ │├──┼────────┼─────────┼────────┼───────┤│9 │同年月 30 日 3 │新竹縣新豐鄉振興街│2萬9,000元。 │同上。 ││ │時 5 分許。 │12 號新豐郵局。 │ │ ││ │ │ │ │ │├──┼────────┼─────────┼────────┼───────┤│10 │同年月 31 日 1 │新竹市○○路 00 號│11萬9,000元。 │曾憲文中信銀行││ │時 23 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東新竹│ │帳戶 ││ │ │分行。 │ │ │├──┼────────┼─────────┼────────┼───────┤│11 │同年月 31 日 2 │新竹市香山區中華路│6萬元。 │劉秀蓁郵局帳戶││ │時許。 │五段 53 號新竹三姓│ │。 ││ │ │橋郵局。 │ │ │├──┼────────┼─────────┼────────┼───────┤│12 │同年 11 月 1 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 │0 時 25 分許。 │ │ │ ││ │ │ │ │ │├──┼────────┼─────────┼────────┼───────┤│13 │同年 11 月 1 日 │新竹市北區竹光路 │2萬9,000元。 │同上。 ││ │0 時 35 分許。 │218 號新竹文雅郵局│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