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豪因犯毒品危害防制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部分,業經本院更正),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即不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之;反之受刑人若未為請求,則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502號、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四、復按2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五、經查:查受刑人陳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5、8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為憑。本院復審核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0年2月8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且附表編號1、2、3、4、5、8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9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判書各1份附卷可稽。本件係檢察官另就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聲請為定之執行之刑,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部分,雖已於111年11月7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惟依前開說明,本件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新竹地院111年聲字第975號) 犯罪日期 109年3月17日晚間 11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不詳時間 109年5月25日晚間 7時2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不詳時間 109年7月1日凌晨 0時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不詳時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651號等 新竹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651號等 新竹地檢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9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9年度竹東原簡字第63號 109年度竹東原簡字第63號 110年度竹東原簡字第26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8日 109年12月28日 110年12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9年度竹東原簡字第63號 109年度竹東原簡字第63號 110年度竹東原簡字第2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2月8日 110年2月8日 111年1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92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469號),刑期自111.5.8至111.11.7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13號(花蓮地檢111年度執更助字第114號),刑期自114.8.27至115.11.26 編號 4 5 6 罪名 毀棄損壞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新竹地院111年聲字第975號) 編號6、7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罪日期 109年4月14日 凌晨3時40分許 109年8月16日 晚間7時17分許 109年7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569號等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136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57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0年度原簡字 第31號 110年度原交訴字 第9號 111年度原訴字 第24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24日 111年4月18日 111年12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0年度原簡字 第31號 110年度原交訴字 第9號 111年度原訴字 第2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4月6日 111年5月13日 112年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77號(花蓮地檢111年度執更助字第114號),刑期自114.8.27至115.11.26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07號(花蓮地檢111年度執更助字第114號),刑期自114.8.27至115.11.26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59號 編號 7 8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4月 編號6、7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罪日期 109年7月間某日 109年8月2日 下午5至6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570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57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字 第24號 111年度原訴字 第2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字 第24號 111年度原訴字 第2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月30日 112年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59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