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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蔡玉琪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馬國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馬國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國理因犯恐嚇取財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本院更正後之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揭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網路列印資料、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刑係得易科罰金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就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件業經受刑人於112年12月28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有期徒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3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前已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3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年10月),加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刑期(有期徒刑6月)之總和(計算式:1年10月+6月=2年4月)等,再衡以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多為財產犯罪,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52頁)等綜合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刑,雖均得易科罰金並得易服社會勞動,惟經與如附表編號2、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是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傷害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不在定刑範圍)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20日 000年00月間至111年10月13日 000年0月間至111年3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00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146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259號、第3182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桃原簡字第165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6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7日 112年1月18日 112年4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桃原簡字第165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6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2年2月21日 112年5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3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64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419號   編號1至3經桃園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3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桃園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466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助字第62號)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恐嚇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69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竹北原簡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竹北原簡字第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14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43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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