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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翁禎翊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麒典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麒典因偽造文書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麒典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亦分別有所明定。另按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自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應執行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之理念以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25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7至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乙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表1份(下稱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足憑,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綜合以上,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3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有該裁定書存卷可查。是本院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並應參照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而受內部界限之拘束,亦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以及附表編號13所示宣告刑加計後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0年1月15日)。

㈢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受刑人本案各次犯罪之時間及其間隔、侵害法益態樣、犯罪動機與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同時參酌其於數罪併罰聲請狀表達「請從輕量刑,給予自新之機會」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翁禎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收受贓物  施用第二級毒品    搶奪  持有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1日   96年2月8日  95年10月30日  95年11月3日 偵  查  機  關 及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0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9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2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26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95年度壢簡字  第2367號  96年度壢簡字  第805號  96年度訴字  第650號  96年度壢簡字  第1649號   判決日期  96年2月12日  96年4月30日 96年4月25日  96年8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95年度壢簡字  第2367號  96年度壢簡字  第805號  96年度訴字  第650號  96年度壢簡字  第1649號   確定日期  96年4月3日  96年6月11日  96年6月4日  96年9月2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是 
編       號      5     6     7     8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95年9月30日  95年9月29日  95年11月6日  95年11月6日 偵  查  機  關 及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1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1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083號、第6989號、第11024號、第122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083號、第6989號、第11024號、第122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96年度訴字  第1314號  96年度訴字  第1314號  97年度上訴字  第4892號  97年度上訴字  第4892號   判決日期  96年8月17日  96年8月17日  98年2月27日  98年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96年度訴字  第1314號  96年度訴字  第1314號  97年度上訴字  第4892號  97年度上訴字  第4892號   確定日期  96年10月16日  96年10月16日  98年2月27日  98年2月2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否 
編       號      9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強盜    搶奪    搶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95年11月19日  95年11月6日  95年11月6日  95年11月20日 偵  查  機  關 及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083號、第6989號、第11024號、第122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083號、第6989號、第11024號、第122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083號、第6989號、第11024號、第122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083號、第6989號、第11024號、第122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  第4892號  97年度上訴字  第4892號  97年度上訴字  第4892號  97年度上訴字  第4892號   判決日期  98年2月27日  98年2月27日  98年2月27日  98年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  第4892號  98年度台上字  第3166號  98年度台上字  第3166號  98年度台上字  第3166號   確定日期  98年2月27日  98年6月11日  98年6月11日  98年6月1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1至12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編       號      13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95年8月2日    偵  查  機  關 及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28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竹簡字  第879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竹簡字  第879號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2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3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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