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3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戴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志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志宏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部分,業經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即不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之;反之受刑人若未為請求,則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戴志宏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至6、8至1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7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為憑。本院復審核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8月16日,其餘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的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罪名均為飲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手法相似、相隔時間約僅1個多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14所示,均係違反洗錢防制法及詐欺取財罪,其中除附表編號7所示之行為係提供名下金融帳戶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外,其餘如附表編號3至6、8至14所示均係擔任詐欺集團之面交取款車手,犯罪時間均在112年6月、7月間,參以其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且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則受刑人所犯如前揭各罪之宣告刑,既應予合併處罰,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另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業已函詢受刑人而賦予其表示意見之機會,經合法送達後,受刑人已於文到10日內具狀表示沒有意見,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表在卷可佐,是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權利已獲保障。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7、12所示有關併科罰金部分非屬本件聲請範圍,仍應併執行之,均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酒後駕車公共危險 酒後駕車公共危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5月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67號) 犯罪日期 112年5月26日 112年6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16989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1805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交簡字 第2213號 112年度交簡字 第2337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10日 112年7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交簡字 第2213號 112年度交簡字 第233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16日 112年10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147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 第8423號 編號 3 4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1至3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5月 (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67號) 犯罪日期 112年8月1日 112年7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28751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913、2408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114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9日 113年5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251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2日 113年6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20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3889號 編號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2年7月25日 112年7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4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670、1474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150號 113年度審訴字 第1018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21日 113年7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150號 113年度審訴字 第101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7月29日 113年8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3061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675號 編號 7 8 罪名 洗錢防制法等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2年6月29日至 112年6月30日 112年7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611號、113年度偵字第1290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447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簡上字 第66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1945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5日 113年11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簡上字 第66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194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9月5日 113年12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臺南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9013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15號 編號 9 10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2年7月19日 112年7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451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9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1564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57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26日 114年1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1564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57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1月1日 114年3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4年度 執字第1892號 南投地檢114年度 執字第596號 編號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犯罪日期 112年7月17日 112年7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831號 屏東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34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方法院 屏東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574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724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8日 114年1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方法院 屏東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574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72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2月5日 114年3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67號 屏東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90號 編號 13 14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112年7月15日 112年7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 第5375、11248、1190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51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5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6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9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