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北簡字第13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北簡字第13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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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4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至14行「復於93年間因竊盜及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4年竹北簡字第43號、9年度訴字第31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10月確定;再於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26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上開案件嗣合併定應執行形為有期徒刑2年」之記載應更正為「另其於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竹北簡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於94年間,再因竊盜、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及9月、4月確定,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前開有期徒刑4月、2年刑期接續執行」、倒數第4行「19時20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19時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4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應由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陳明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