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22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896號),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與李堂榮(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82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甲○○以新臺幣(下同)20000 元之代價,約定由李堂榮擔任祥陞實業有限公司(設於臺北縣永和市○○路202 號1 樓,下稱祥陞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為從事業務之人及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甲○○明知祥陞公司於民國93年3 月至6 月間並未銷貨與台灣奇景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奇景公司)、鑫億科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鑫億科公司)、永成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永成公司)、富立鴻有限公司(下稱富立鴻公司)、山海天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山海天公司)、喬賀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喬賀公司)、華莉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莉亞公司),竟於93年3 月至6 月間,以祥陞公司之名義,在不詳地點,連續填製買受人、品名、數量及金額均不實之如附表一所示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23張(買受人名稱、發票日期、發票字軌號碼及銷售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提供予各該公司作為向祥陞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再由各該公司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以此幫助台灣奇景公司、鑫億科公司、富立鴻公司、山海天公司、喬賀公司、華莉亞公司逃漏營業稅捐計881098元,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至於永成公司持以申報營業稅部分,不成立幫助逃漏稅捐罪,理由詳後述)。甲○○與李堂榮為掩飾前開虛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又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祥陞公司並無向三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三之公司)、聚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聚鑫公司)、逸鏵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逸鏵公司)、宗潔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宗潔公司)、親芢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親芢公司)、統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有公司)購買貨物之事實,竟於93年3 月至6 月間,由甲○○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上開公司虛偽開立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共計29張(銷貨人名稱、發票日期、發票張數及總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作為祥陞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將祥陞公司93年3 、4 月之進項成本為00000000元、93年5 、6 月之進項成本為0000000 元等不實事項連續登載在業務上所製作之93年3 -4 月、5 -6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列為祥陞公司之進貨成本,連續持以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下稱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申報扣抵祥陞公司93年3 -4 月及93年5 -6 月之營業稅額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二、甲○○與李堂榮承前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李堂榮擔任萊亞實業有限公司(設於屏東縣屏東市○○里○○○路115 號,下稱萊亞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及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甲○○明知萊亞公司於93年7 月至10月間並未銷貨與台多製衣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台多製衣公司)、永成公司、威聖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威聖公司)、志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志業工程公司),竟於93年7 月至10月間,以萊亞公司名義,在不詳地點,連續填製買受人、品名、數量及金額均不實之如附表三所示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84張(買受人名稱、發票日期、編號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三所示),提供予各該公司作為向萊亞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再由各該公司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以此幫助台多製衣公司、志業工程公司逃漏營業稅捐計0000000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至於永成公司、威聖公司持以申報營業稅部分,不成立幫助逃漏稅捐罪,理由詳後述)。甲○○與李堂榮為掩飾前開虛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又承前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萊亞公司並無向銓渼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銓渼公司)、百分百行動通訊行、立暘資訊有限公司(下稱立暘公司)、美和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美和公司)、慧利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慧利公司)、阿平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阿平公司)購買貨物之事實,竟於93年7 月至10月間,由甲○○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各該公司、商號虛偽開立之如附表四所示之統一發票共計95張(銷貨人名稱、發票日期、發票張數及總金額均詳如附表四所示),作為萊亞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將萊亞公司93年7 、8 月之進項成本為00000000元、93年9 、10月之進項成本為00000000元等不實事項連續登載在業務上所製作之93年7 -8 月、9 -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列為萊亞公司之進貨成本,持以向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下稱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申報扣抵萊亞公司93年7 -8 月及93年9 -10月之營業稅額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三、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告發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置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並經證人白莉莉、馬小川、蔡瑞美、張逸民於偵查中之證述明確,此外,復有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95年3 月7 日北區國稅中和三字第0950010131號函、祥陞公司營業稅稅籍查詢資料、設立登記資料、統一發票購票證、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93年3 -4 月、5 -6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銷項去路)、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查核清單、三之公司、聚鑫公司、逸鏵公司、親芢公司、宗潔公司、永成公司、山海天公司、百分百行動通訊行、銓渼公司、立暘公司、美和公司、慧利公司、阿平公司、台多製衣公司、威聖公司、志業工程公司之營業稅稅籍查詢資料、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95年11月7 日北區國稅中和三字第0951034080號函、萊亞公司設立登記資料、房屋租賃契約書、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銷項去路)、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萊亞公司申報書查詢資料、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95年4 月18日屏警分刑字第0950030232號函、照片4 幀、萊亞公司進貨統一發票影本64紙、銷貨統一發票影本15紙、玉山銀行屏東分行96年1 月26日玉山屏東字第07012602號函附開戶印鑑卡、存戶基本資料及銷戶傳票、屏東縣屏東市戶政事務所95年10月19日屏市戶49字第0950004465號函附被告戶籍資料、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26 號判決各1 份在卷足稽,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堪採信,從而,被告所為上揭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至被告雖辯稱其自90年起連續設立人頭公司,其中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96年8 月15日,以95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減為有期徒刑2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7 萬5 千元,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7年2 月14日,以96年度金上訴字第1272號判決駁回上訴,復經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於97年4 月24日,以97年度台上字第1774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本件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已為上開確定判決所及,應為免訴判決云云。然本件被告甲○○本案被訴共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犯罪時間為93年3 月至同年10月間,與上開經判決確定之犯行之犯罪時間為91年11月至92年2 月間,兩者相隔有1 年至1 年11月之久(92年2 月至93年3 月有1 年之久,91年11月至93年10月有1 年11月之久),則顯非基於概括犯意為之,足見本案部分係另行起意為之,至為灼然。從而被告上開所辯,委無理由,故本案與上開確定判決並非法律上一罪,自不受判決確定效力所及,本院自得審究,附此敘明。 四、按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就比較之結果,須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分別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即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參照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同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及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刑法第28條、第33條、第55條業經修正,刑法第56條業經刪除,於94年2 月2 日經總統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經查: (一)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皆為正犯」,而修正前刑法第28條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皆為正犯」。依上開條文之修正說明,基於近代刑法之個人責任原則及法治國人權保障之思想,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將共同正犯之參與類型,確定在「實行」概念下之共同參與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否認所謂「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惟仍無礙於「共謀共同正犯」仍應受處罰之立場。就本案被告所成立共同正犯參與類型,因被告係以自己共同犯罪意思實施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即係所謂共謀共同正犯類型,則適用新舊刑法結果並無二致,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並無不利於被告之情形。 (二)修正後刑法第56條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而本案被告先後多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均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詳如後述),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乃係連續犯,應分別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惟如依新法之規定,因連續犯業經刪除,即應按數罪之規定予以分論併罰,數罪併罰之結果,顯較諸以一罪論而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結果不利於被告。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三)本案被告所犯之商業會計法修正前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法定刑中罰金刑部分,於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得科處之最低額為新臺幣1 千元;然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得科處最低額為新臺幣3 元,經比較修正前、後之結果,當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四)修正後之刑法亦已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本件被告所犯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若依修正前即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規定,應從一重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而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即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五)綜上,本件經綜合觀察全部罪刑比較之結果,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整體適用行為時法即刑法修正前第28條、第56條、第33條第5 款、第55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六)又上述所謂不能割裂適用,係指與罪刑有關之本刑而言,並不包括易刑處分在內,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既與罪刑無關,自應分別就新舊法所規定之有利不利為比較,而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以定其易刑之折算標準。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之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較諸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等規定結果,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最高為銀元3 百元,最低為銀元1 百元,換算為新臺幣後,最高額為新臺幣9 百元,最低額為新臺幣3 百元,顯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作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甚明。 (七)又商業會計法亦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其中將第71條規定之罰金刑自「15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6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舊法對被告有利,本案應適用被告共同為如上犯行之行為時商業會計法處斷。 四、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經過,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6792號、94年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共犯李堂榮擔任祥陞公司、萊亞公司負責人期間,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被告明知祥陞公司、萊亞公司與如附表一、三所示之公司並無交易事實,仍分別以祥陞公司、萊亞公司名義開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一、三所示之公司,以此幫助如附表一編號一、二、四~七、附表三編號一、四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捐,又於業務上所製作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列公司之進貨成本,並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以掩飾前開虛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於業務上所掌文書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所稱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乃係實施犯罪之正犯(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28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與李堂榮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渠等所犯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各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3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為貪圖小利觸犯上開罪行,且所幫助逃漏之稅捐龐大,嚴重影響課稅公平性,惟考量其參與犯罪之程度較輕、其智識程度、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末查,依營業稅法第1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規定課徵營業稅,而虛設行號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故非營業稅課稅範圍,不得對其課徵營業稅。再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之逃漏稅捐罪,依客觀文義解釋,及該條並無處罰未遂犯規定之情形以觀,應認係結果犯。自須以納稅義務人使用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為逃漏稅捐手段,並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始成立該罪(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4791號及76年度台上字第208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永成公司係屬虛設行號,業經國稅局認定屬實,而威聖公司於93年7 ~10月間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有永成公司95年7 月20日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號判決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333 號起訴書各1 份在卷可按,依上開說明,該2 家公司既均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自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當無逃漏營業稅可言。被告雖開立不實發票交付該等公司,亦無成立幫助逃漏稅捐之結果,自不得以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罪責相繩,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15 條、第216 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後段、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美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43第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買受人名稱 │發票日期│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逃漏稅額│ │ │ │(年. 月)│ │ (元) │ (元) │ ├──┼──────┼────┼──────┼─────┼────┤ │一 │台灣奇景公司│93.3 │YU00000000 │ 650,000 │ 75,000 │ │ │ ├────┼──────┼─────┤ │ │ │ │93.4 │YU00000000 │ 850,000 │ │ ├──┼──────┼────┼──────┼─────┼────┤ │二 │鑫億科公司 │93.3 │YU00000000 │1,209,060 │181,381 │ │ │ ├────┼──────┼─────┤ │ │ │ │93.3 │YU00000000 │1,209,060 │ │ │ │ ├────┼──────┼─────┤ │ │ │ │93.3 │YU00000000 │1,209,492 │ │ ├──┼──────┼────┼──────┼─────┼────┤ │三 │永成公司 │93.5 │ZU00000000 │ 911,670 │無 │ │ │ ├────┼──────┼─────┤ │ │ │ │93.5 │ZU00000000 │ 825,246 │ │ │ │ ├────┼──────┼─────┤ │ │ │ │93.6 │ZU00000000 │ 774,062 │ │ │ │ ├────┼──────┼─────┤ │ │ │ │93.6 │ZU00000000 │ 889,123 │ │ ├──┼──────┼────┼──────┼─────┼────┤ │四 │富立鴻公司 │93.3 │YU00000000 │ 900,000 │170,010 │ │ │ ├────┼──────┼─────┤ │ │ │ │93.3 │YU00000000 │ 900,000 │ │ │ │ ├────┼──────┼─────┤ │ │ │ │93.4 │YU00000000 │ 900,000 │ │ │ │ ├────┼──────┼─────┤ │ │ │ │93.4 │YU00000000 │ 700,200 │ │ ├──┼──────┼────┼──────┼─────┼────┤ │五 │山海天公司 │93.4 │YU00000000 │1,000,000 │ 50,000 │ ├──┼──────┼────┼──────┼─────┼────┤ │六 │喬賀公司 │93.3 │YU00000000 │ 879,795 │154,702 │ │ │ ├────┼──────┼─────┤ │ │ │ │93.3 │YU00000000 │ 879,795 │ │ │ │ ├────┼──────┼─────┤ │ │ │ │93.3 │YU00000000 │ 879,846 │ │ │ │ ├────┼──────┼─────┤ │ │ │ │93.3 │YU00000000 │ 454,594 │ │ ├──┼──────┼────┼──────┼─────┼────┤ │七 │華莉亞公司 │93.4 │YU00000000 │1,050,000 │250,005 │ │ │ ├────┼──────┼─────┤ │ │ │ │93.4 │YU00000000 │1,050,000 │ │ │ │ ├────┼──────┼─────┤ │ │ │ │93.4 │YU00000000 │1,050,000 │ │ │ │ ├────┼──────┼─────┤ │ │ │ │93.4 │YU00000000 │1,050,000 │ │ │ │ ├────┼──────┼─────┤ │ │ │ │93.4 │YU00000000 │ 800,100 │ │ ├──┼──────┴────┴──────┴─────┼────┤ │總計│發票:23張 銷售額:21,022,043元 │881,098 │ └──┴────────────────────────┴────┘ 附表二 ┌──┬──────┬────┬────┬─────┬───┐ │編號│銷售人名稱 │發票日期│發票張數│發票總金額│備註 │ │ │ │(年.月) │ │ (元) │ │ ├──┼──────┼────┼────┼─────┼───┤ │一 │統有公司 │93.4 │1 │ 2,811│ │ │ │ │ │ │ │ │ ├──┼──────┼────┼────┼─────┼───┤ │二 │三之公司 │93.5 │4 │ 3,372,921│ │ │ │ │ │ │ │ │ ├──┼──────┼────┼────┼─────┼───┤ │三 │聚鑫公司 │93.3 │5 │ 5,409,612│ │ │ │ │ │ │ │ │ ├──┼──────┼────┼────┼─────┼───┤ │四 │逸鏵公司 │93.4 │2 │ 1,484,850│ │ │ │ │ │ │ │ │ ├──┼──────┼────┼────┼─────┼───┤ │五 │宗潔公司 │93.3至 │13 │11,222,401│ │ │ │ │93.4 │ │ │ │ ├──┼──────┼────┼────┼─────┼───┤ │六 │親芢公司 │93.4 │4 │ 3,054,669│ │ │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買受人名稱 │發票日期│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 逃漏稅額 │ │ │ │(年.月) │ │ (元) │ (元) │ ├──┼──────┼────┼──────┼─────┼─────┤ │一 │台多製衣公司│93.7 │AW00000000 │2,290,494 │ 409,424 │ │ │ ├────┼──────┼─────┤ │ │ │ │93.10 │BU00000000 │ 938,450 │ │ │ │ ├────┼──────┼─────┤ │ │ │ │93.10 │BU00000000 │1,058,401 │ │ │ │ ├────┼──────┼─────┤ │ │ │ │93.10 │BU00000000 │ 808,500 │ │ │ │ ├────┼──────┼─────┤ │ │ │ │93.10 │BU00000000 │ 603,250 │ │ │ │ ├────┼──────┼─────┤ │ │ │ │93.10 │BU00000000 │1,416,565 │ │ │ │ ├────┼──────┼─────┤ │ │ │ │93.10 │BU00000000 │1,072,801 │ │ ├──┼──────┼────┼──────┼─────┼─────┤ │二 │永成公司 │93.7 │AW00000000 │ 733,032 │ 無 │ │ │ ├────┼──────┼─────┤ │ │ │ │93.7 │AW00000000 │2,772,000 │ │ │ │ ├────┼──────┼─────┤ │ │ │ │93.7 │AW00000000 │ 920,700 │ │ │ │ ├────┼──────┼─────┤ │ │ │ │93.7 │AW00000000 │ 879,138 │ │ │ │ ├────┼──────┼─────┤ │ │ │ │93.7 │AW00000000 │ 942,778 │ │ │ │ ├────┼──────┼─────┤ │ │ │ │93.7 │AW00000000 │1,849,680 │ │ │ │ ├────┼──────┼─────┤ │ │ │ │93.7 │AW00000000 │ 848,484 │ │ │ │ ├────┼──────┼─────┤ │ │ │ │93.7 │AW00000000 │ 514,800 │ │ │ │ ├────┼──────┼─────┤ │ │ │ │93.7 │AW00000000 │1,468,990 │ │ │ │ ├────┼──────┼─────┤ │ │ │ │93.8 │AW00000000 │1,053,100 │ │ │ │ ├────┼──────┼─────┤ │ │ │ │93.8 │AW00000000 │ 925,015 │ │ │ │ ├────┼──────┼─────┤ │ │ │ │93.8 │AW00000000 │ 933,340 │ │ │ │ ├────┼──────┼─────┤ │ │ │ │93.8 │AW00000000 │1,418,168 │ │ │ │ ├────┼──────┼─────┤ │ │ │ │93.8 │AW00000000 │1,300,074 │ │ ├──┼──────┼────┼──────┼─────┼─────┤ │三 │威聖公司 │93.7 │AW00000000 │1,840,163 │ 無 │ │ │ ├────┼──────┼─────┤ │ │ │ │93.7 │AW00000000 │1,431,636 │ │ │ │ ├────┼──────┼─────┤ │ │ │ │93.7 │AW00000000 │1,720,945 │ │ │ │ ├────┼──────┼─────┤ │ │ │ │93.7 │AW00000000 │ 751,741 │ │ │ │ ├────┼──────┼─────┤ │ │ │ │93.7 │AW00000000 │1,251,402 │ │ │ │ ├────┼──────┼─────┤ │ │ │ │93.7 │AW00000000 │ 387,329 │ │ │ │ ├────┼──────┼─────┤ │ │ │ │93.7 │AW00000000 │1,307,161 │ │ │ │ ├────┼──────┼─────┤ │ │ │ │93.7 │AW00000000 │1,088,480 │ │ │ │ ├────┼──────┼─────┤ │ │ │ │93.8 │AW00000000 │2,178,000 │ │ │ │ ├────┼──────┼─────┤ │ │ │ │93.8 │AW00000000 │ 564,300 │ │ │ │ ├────┼──────┼─────┤ │ │ │ │93.8 │AW00000000 │1,577,232 │ │ │ │ ├────┼──────┼─────┤ │ │ │ │93.8 │AW00000000 │ 766,127 │ │ │ │ ├────┼──────┼─────┤ │ │ │ │93.8 │AW00000000 │ 947,442 │ │ │ │ ├────┼──────┼─────┤ │ │ │ │93.8 │AW00000000 │1,594,146 │ │ │ │ ├────┼──────┼─────┤ │ │ │ │93.8 │AW00000000 │ 929,180 │ │ │ │ ├────┼──────┼─────┤ │ │ │ │93.10 │BU00000000 │1,127,112 │ │ │ │ ├────┼──────┼─────┤ │ │ │ │93.10 │BU00000000 │1,452,943 │ │ │ │ ├────┼──────┼─────┤ │ │ │ │93.10 │BU00000000 │1,267,200 │ │ │ │ ├────┼──────┼─────┤ │ │ │ │93.10 │BU00000000 │1,404,321 │ │ │ │ ├────┼──────┼─────┤ │ │ │ │93.10 │BU00000000 │ 838,750 │ │ │ │ ├────┼──────┼─────┤ │ │ │ │93.10 │BU00000000 │ 861,296 │ │ │ │ ├────┼──────┼─────┤ │ │ │ │93.10 │BU00000000 │ 620,000 │ │ │ │ ├────┼──────┼─────┤ │ │ │ │93.10 │BU00000000 │1,287,700 │ │ │ │ ├────┼──────┼─────┤ │ │ │ │93.10 │BU00000000 │1,276,115 │ │ │ │ ├────┼──────┼─────┤ │ │ │ │93.10 │BU00000000 │1,234,101 │ │ │ │ ├────┼──────┼─────┤ │ │ │ │93.10 │BU00000000 │1,214,282 │ │ │ │ ├────┼──────┼─────┤ │ │ │ │93.10 │BU00000000 │ 495,000 │ │ │ │ ├────┼──────┼─────┤ │ │ │ │93.10 │BU00000000 │1,386,097 │ │ │ │ ├────┼──────┼─────┤ │ │ │ │93.10 │BU00000000 │1,624,963 │ │ │ │ ├────┼──────┼─────┤ │ │ │ │93.10 │BU00000000 │ 399,931 │ │ │ │ ├────┼──────┼─────┤ │ │ │ │93.10 │BU00000000 │1,485,000 │ │ │ │ ├────┼──────┼─────┤ │ │ │ │93.10 │BU00000000 │1,345,559 │ │ │ │ ├────┼──────┼─────┤ │ │ │ │93.10 │BU00000000 │1,405,642 │ │ │ │ ├────┼──────┼─────┤ │ │ │ │93.10 │BU00000000 │ 711,152 │ │ ├──┼──────┼────┼──────┼─────┼─────┤ │四 │志業工程公司│93.7 │AW00000000 │ 716,819 │1,577,600 │ │ │ ├────┼──────┼─────┤ │ │ │ │93.7 │AW00000000 │ 908,040 │ │ │ │ ├────┼──────┼─────┤ │ │ │ │93.7 │AW00000000 │ 908,040 │ │ │ │ ├────┼──────┼─────┤ │ │ │ │93.7 │AW00000000 │ 873,317 │ │ │ │ ├────┼──────┼─────┤ │ │ │ │93.7 │AW00000000 │ 908,040 │ │ │ │ ├────┼──────┼─────┤ │ │ │ │93.7 │AW00000000 │ 908,040 │ │ │ │ ├────┼──────┼─────┤ │ │ │ │93.7 │AW00000000 │ 684,485 │ │ │ │ ├────┼──────┼─────┤ │ │ │ │93.7 │AW00000000 │ 908,040 │ │ │ │ ├────┼──────┼─────┤ │ │ │ │93.7 │AW00000000 │ 908,040 │ │ │ │ ├────┼──────┼─────┤ │ │ │ │93.7 │AW00000000 │ 908,040 │ │ │ │ ├────┼──────┼─────┤ │ │ │ │93.7 │AW00000000 │ 935,380 │ │ │ │ ├────┼──────┼─────┤ │ │ │ │93.7 │AW00000000 │ 908,040 │ │ │ │ ├────┼──────┼─────┤ │ │ │ │93.8 │AW00000000 │ 908,040 │ │ │ │ ├────┼──────┼─────┤ │ │ │ │93.8 │AW00000000 │ 845,168 │ │ │ │ ├────┼──────┼─────┤ │ │ │ │93.8 │AW00000000 │ 908,040 │ │ │ │ ├────┼──────┼─────┤ │ │ │ │93.8 │AW00000000 │ 908,040 │ │ │ │ ├────┼──────┼─────┤ │ │ │ │93.8 │AW00000000 │ 847,340 │ │ │ │ ├────┼──────┼─────┤ │ │ │ │93.8 │AW00000000 │ 908,040 │ │ │ │ ├────┼──────┼─────┤ │ │ │ │93.8 │AW00000000 │ 908,040 │ │ │ │ ├────┼──────┼─────┤ │ │ │ │93.8 │AW00000000 │ 803,418 │ │ │ │ ├────┼──────┼─────┤ │ │ │ │93.10 │BU00000000 │ 714,414 │ │ │ │ ├────┼──────┼─────┤ │ │ │ │93.10 │BU00000000 │1,812,400 │ │ │ │ ├────┼──────┼─────┤ │ │ │ │93.10 │BU00000000 │1,812,400 │ │ │ │ ├────┼──────┼─────┤ │ │ │ │93.10 │BU00000000 │ 640,345 │ │ │ │ ├────┼──────┼─────┤ │ │ │ │93.10 │BU00000000 │1,812,400 │ │ │ │ ├────┼──────┼─────┤ │ │ │ │93.10 │BU00000000 │1,812,400 │ │ │ │ ├────┼──────┼─────┤ │ │ │ │93.10 │BU00000000 │1,812,400 │ │ │ │ ├────┼──────┼─────┤ │ │ │ │93.10 │BU00000000 │1,812,400 │ │ │ │ ├────┼──────┼─────┤ │ │ │ │93.10 │BU00000000 │1,812,400 │ │ ├──┼──────┴────┴──────┴─────┼─────┤ │總計│發票:84張 銷售額:96,072,214元│1,987,024 │ └──┴────────────────────────┴─────┘ 附表四 ┌──┬──────┬────┬────┬─────┬───┐ │編號│銷售人名稱 │發票日期│發票張數│發票總金額│備註 │ │ │ │(年.月) │ │ (元) │ │ ├──┼──────┼────┼────┼─────┼───┤ │一 │百分百行動通│93.10 │2 │ 638,800│ │ │ │訊行 │ │ │ │ │ ├──┼──────┼────┼────┼─────┼───┤ │二 │銓渼公司 │93.8至 │41 │85,953,650│ │ │ │ │93.9 │ │ │ │ ├──┼──────┼────┼────┼─────┼───┤ │三 │立暘公司 │93.7至 │4 │ 735,446│ │ │ │ │93.8 │ │ │ │ ├──┼──────┼────┼────┼─────┼───┤ │四 │美和公司 │93.6 │13 │ 1,782,155│ │ │ │ │ │ │ │ │ ├──┼──────┼────┼────┼─────┼───┤ │五 │慧利公司 │93.6 │24 │ 2,834,681│ │ │ │ │ │ │ │ │ ├──┼──────┼────┼────┼─────┼───┤ │六 │阿平公司 │93.9至 │11 │ 3,548,032│ │ │ │ │93.1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