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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東簡字第18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竹東簡字第183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4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489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確定,後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72號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15日確定,並於96年 8月19日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少年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 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東簡字第183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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