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6 分鐘讀完全文 5,4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5號

撤銷調解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75號

原告
台灣省新竹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複代理人
李文欽律師
被告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蔡江淦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部分:

(一)聲明:請求撤銷本院95年度竹簡調字第6號調解筆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

1、 被告蔡江淦因確定界址事件,以原告新竹農田水利會及被告丙○○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調解(案號:95年度竹簡調字第6號)。本院為確定該界址,囑託內政部土地測量局(下稱土地測量局)鑑測新竹市○○段○○段84-9地號(被告蔡江淦所有)、中雅段188-8地號(原告所有)及中雅段188地號(被告丙○○所有)三筆土地之界址,並將重測後之地籍圖經界線標示於鑑定圖上。土地測量局受囑託後,於95年5月2日會同本院承辦法官及原、被告等人實地會勘,並於95年5月24日提出鑑定書及鑑定圖於本院。本院收到該鑑定書及鑑定圖後,通知原、被告於95年8月17日召開調解會議。當日調解過程中,本院承辦法官並提示該份土地測量局製作之鑑定書及鑑定圖於原、被告。

2、 依該鑑定圖所載之「面積表分析表」欄,如依照FHDIN連線,被告蔡江淦所有之西門段84-9地號面積將增加5平方公尺,原告所有之中雅段188-8地號面積仍維持不變為39平方公尺,另一被告丙○○所有之中雅段188地號面積則由195平方公尺減為192平方公尺(短少3平方公尺);如依照ABCDJM連線則被告蔡江淦所有之西門段84-9地號面積增加4平方公尺,原告所有之中雅段188-8地號面積由39平方公尺減為37平方公尺(短少2平方公尺),另一被告丙○○所有之中雅段188地號面積則維持195平方公尺不變。承辦法官依照上列鑑定結果詢問原告之意見,原告認為如依照FHDIN連線,則土地面積仍維持不變,對原告係最有利之方式,故同意以該連線作為土地界址,承辦法官徵得另兩位當事人之同意後,便宣告以FHDIN連線為界址,而成立調解。

3、 豈料,新竹地政事務所依上開調解筆錄辦理重測成果更正程序並派員至土地測量局描繪鑑測成果圖籍資料,套繪後發現該鑑定圖上中雅段188與188-8地號土地毗鄰界址(亦即鑑定圖上YZAIK)與該所存地籍圖略有不符,致使原告所有之中雅段188-8地號土地依調解筆錄更正後面積與該鑑定圖所載面積不符,面積將由39平方公尺減為36平方公尺,短少3平方公尺,反而同段188地號土地並未如鑑定圖所述短少3平方公尺而仍為195平方公尺。按調解者,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事件之類型,於起訴前就爭議之民事事件,勸諭杜息爭端,由當事人自行成立合意,以避免訴訟程序之行為;或於訴訟繫屬中,由兩造當事人合意聲請暫停訴訟程序之進行,並請求自行成立合意以終結訴訟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一)。職是,調解之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基於真意,亦即其意思表示須非錯誤且未受強暴脅迫所為。又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亦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而查,本案原告之所以成立調解,係基於土地測量局之鑑定成果圖所為之判斷,認為如依其鑑定結果,則依照FHDIN連線,原告土地面積將維持不變,故而同意以FHDIN連線為界址而成立調解。然調解成立後經新竹地政事務所套繪後發現如依土地測量局上開鑑定成果圖,則原告面積將短少3平方公尺。是以,原告之所以願為同意成立調解之意思表示,乃係信賴土地測量局上開鑑定成果圖所為之鑑定結果,而其鑑定結果卻係錯誤。惟依民法第88條第一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知其情事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故本案具有上開實體法上得撤銷之事由。

4、 又按,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二項規定:「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此乃立法上賦予調解當事人救濟之手段,而上開條文所謂之無效與得撤銷,包括訴訟法上及實體法上具有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時均屬之,故當事人所成立之調解,有實體法上錯誤(民法第88條)、詐欺或脅迫(民法第92條)之事由時,得提起「撤銷調解之訴」;或有實體法上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民法第87條)或訴訟法上欠缺訴訟能力之無效事由者,亦均得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以除去原調解之效力。惟提起本條有關之訴訟均應遵守30日之不變期間,此項期間,自調解成立時起算,但調解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四項準用同法第500條定有明文。是以,本案具有實體法上得撤銷之事由,亦即具有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錯誤之情形,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規定,原告得於知悉得撤銷之原因時,起算30日內,提起撤銷調解之訴。而查原告於96年3月1日函詢新竹市地政事務所,其大意略為:「是否前開調解筆錄所依據之內政部土地測量局鑑定圖資料與新竹地政事務所之地籍圖不符,致原告中雅段188號土地依調解筆錄更正後,面積與該鑑定圖所載面積不符?」此有原告96年3月1日竹農水管字第0960000896號函可稽,該所於96年3月6日函覆原告表示:「…經本所派員至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抄錄鑑定圖說相關資料,並參照上開筆錄調解成立內容據以更正重測後地籍圖及面積,與該局依法官囑託以重測前地籍圖計算所載面積分析表上面積自有不同…」此有新竹地政事務所96年3月6日新地測字第0960001878號函可稽,是以原告係於96年3月6日始確知有撤銷之原因,自得於知悉後30日內,提起撤銷調解之訴。

5、綜上所論,顯見系爭調解筆錄所依據之鑑定圖,其上面積記載有所違誤,原告之所以為同意成立調解之意思表示實係信賴土地測量局所為之鑑定結果,認為依該鑑定結果,原告土地面積將維持不變。亦即,若原告知依土地測量局之鑑定結果將減少3平方公尺之土地面積時,即不可能為同意成立調解之意思表示。

二、被告方面:蔡江淦部分:

(一)原告之訴無理由,應予駁回。陳棋培部分:

(一)無任何意見。

三、本院之心證:

1、 按「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第500條、第502條及第506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但有民法上無效之原因者,不受第500條不變期間之限制」、「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第3項、第4項及第50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明文。原告主張其於96年3月1日函詢新竹市地政事務所,經該所於96年3月6日函覆後始知雙方調解內容與重測前地籍圖計算所載面積分析表上面積不同,是其於96年3月6日始確知有撤銷之原因,並於知悉後30日內即96年3月15日提起撤銷調解之訴,自為合法,先予敘明。。

2 、按調解有得撤銷之原因者,係指有民法上得撤銷之原因而言,例如: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知其情事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或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成立調解者。是本件首應審究者乃調解有無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業於95年8月17日,就本院95年度竹簡調字第6號確認界址事件成立訴訟上調解乙情,為雙方所不爭執,並有卷附之調解筆錄足稽,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實在。又依本院調解時所依據之內政部土地測量局鑑定圖所載之「面積表分析表」欄所示,外圍依重測後地籍圖經界線,系爭界依重測前地籍圖位置即FHDIN連線,計算雙方宗地面積結果,被告蔡江淦所有之西門段84-9地號面積將增加5平方公尺 (與重測後標示登記面積相較而言,若重測前標示面積將少2平方公尺),原告所有之中雅段188-8地號面積仍維持不變為39平方公尺,另一被告丙○○所有之中雅段188地號面積則由195平方公尺減為192平方公尺,短少3平方公尺 (此亦與重測後標示登記面積相較而言,若重測前標示面積將增加18平方公尺)之情,且雙方並以此內容為確認界址之調解內容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證核閱無訛,雖訴外人新竹地政事務所日後依據本院上開調解筆錄辦理重測成果更正程序,並派員至土地測量局描繪鑑測成果圖籍資料,套繪後發現該鑑定圖上中雅段188與188-8地號土地毗鄰界址與該所存地籍圖略有不符,致使原告所有之中雅段188-8地號土地依調解筆錄更正後面積與該鑑定圖所載面積不符,面積將由39平方公尺減為36平方公尺,短少3平方公尺,反而同段188地號土地並未如鑑定圖所述短少3平方公尺而仍為195平方公尺之情,業據原告提出新竹市地政事務所95年11月30日之新地測字第0950009892號函及96年6月27日之新地測字第096005559號函,惟上開系爭土地依據本院調解筆錄進行重測更正程序時,之所以面積互有增減係因系爭土地於65年進行重測時係採圖解法為之,而圖解法本身存有比例尺伸縮之問題,故有誤差,會因施測人員不同而有小異,是本件土地測量局及新竹市地政事務所雖同用圖解法為系爭土地之量測,但二者間本存有誤差,再加上系爭土地位於段界,測量人員採用地籍線之不同及套圖等問題,均會影響測量之面積之情,業經證人即土地測量局測量員乙○○及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測量員甲○○證述明白,是訴外人新竹地政事務所辦理重測更正程序,經套繪後之所有與本院調解筆錄上之鑑定圖所載面積不符,僅係測量技術本身所存之誤差所導致,故雙方既就本件爭訟之界址合意以重測前地籍圖位置即原調解書所附鑑定書之FHDIN連線為界址,而無前揭法條所謂意思表示錯誤或意思表示不自由等情事,原告復未能另舉證證明本件調解有何得撤銷之原因,則綜上所述,本件即與撤銷調解之要件不相符,所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5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調解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